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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形式和路径

来源:国际安全研究 作者:李文良
发布于:2019-06-15 共25917字

  摘    要: 2013年11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 确保国家安全。2014年, ***主席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活动的灵魂和纲领。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 特别是国家安全法治的深入发展, 国家安全组织的内涵和国家安全事务的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 前者特指由国家安全职能部门转化为囊括国家安全领导机关、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和国家安全责任机关的整个安全组织体系;后者由传统安全事务范围扩大到非传统安全事务范围。与此同时, 中国国际秩序观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即由原来对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排斥转变到对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接纳和融合。这一切都意味着,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强制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行政治理向法治治理转变以及封闭治理向开放治理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主要有以下三种:转变安全观念, 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强化安全治理主体意识;梳理安全职责, 为中央国家机关履职奠定基础。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安全治理; 治理主体多元化; 安全法治;

  Abstract: In November 2013,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decided to set up the Central National Security Commission of the CPC (CNSC) for the purpose of improv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system and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and thus further ensuring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In 2014, President Xi Jinping formally put forward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Outlook at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CNSC.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Outlook is the soul and plan of action of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governance. In lin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Outlook, particularly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security,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both component of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structure and scope of its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The former, initially and specifically referred to as relevant line ministries, has now encompassed the whole national security organizational system that includes not only relevant line ministries but also a newly established leading organ and other agencies that are responsible for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ir fields. Meanwhile, the latter has extended the scope of security affairs to cover both traditional and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affairs. In addition, China's outlook on international order has also undergone a fundamental change from previous exclu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system to acceptance of and integration into them. All this means that the mode of national security governance will change accordingly, transforming from a single governance body to multiple governance bodies, from compulsory governance to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from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to governance by rule of law, from closed governance to open governance. There are three main paths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nationalsecurity governance practices: changing traditional notions of security and establishing an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outlook; strengthening national security education and heightening subject awareness of security governance; clarifying job responsibilities and laying a solid foundation for central state organs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Keyword: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Outlook; security governance; diversification of governance subjects; rule by law;

  1995年, 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天涯成比邻》 (OOuurr GGlloobbaall NNeeiibboouurrhhoooodd) 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治理”的概念, 把治理看作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马克·韦伯 (Mark Webber) 和埃米尔·J.科什纳 (Emil J.Kirchner) 进一步把治理概念引入安全领域。前者认为, “当应用于欧洲安全问题时, 治理意味着多层次的不同权威对议题的协调管理和规制, 公共和私人部门行为体的干预, 正式和非正式的安排, 而这些又受到话语和规范的约束, 并且其目标是指向特定的政策结果的”; (1) 后者在《欧盟安全治理的挑战》一文中把安全治理界定为一个有目的的规则体系, 这一体系包含多个单独的权威机构对安全问题的协调、管理和调节, 公私行为体的干涉, 正式和非正式的安排等, 而且还会自觉地导致特定的政策结果。 (2)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形式和路径

  进入新时代以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 ***总书记指出:“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安全治理效能, 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 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安全风险能力, 增加安全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 ” (3) 凸显了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意义。因此, 本文对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的转型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背景

  2014年4月15日, ***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思想指导下, 《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陆续出台。另外, 中国国际秩序观也经历了“排斥——接纳——融入”的演变, 推动了国际安全合作纵深发展。面对这种新情况,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必然也随之变化。

  (一) 国家安全组织内涵的变化要求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产生以前, 无论学界还是安全系统实操部门, 都对国家安全组织作了狭义的理解。国家安全组织特指国家安全职能机关, 包括军事、公安和国安等国家强力部门。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职能机关的专有使命和神圣职责。虽然根据中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都是中国法定的国家安全领导机关和领导者, 有权作出包括决定战争和全国紧急状态等在内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决策。但是, 由于当时没有重大安全事件如外敌入侵、暴乱等发生, 所以, 国家安全领导机关的功能发挥很少能够纳入学界和普通民众的视线, 因此, 这一时期的国家安全组织特指国家安全职能机关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种观点在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 (以下简称“老《国家安全法》”) 中集中表现出来。老《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 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维护国家安全。” (1) 由此可见, 老《国家安全法》把公安机关纳入国家安全机关范围之内, 把公安机关看作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机关之一。另外, 虽然老《国家安全法》第三条没有把“武装力量”列入对国家安全工作负有职责的机关, 而是把其与普通公民划为同类, 只是被要求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义务”, 如老《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2) 但是, 不争的事实是, 包括武装力量在内的军事机关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抗击侵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一样是构成国家安全组织的重要部门之一。根据老《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组织功能划分, “主管机关”既包括国家安全领导机关也包括国家安全职能机关, 因此, 国家安全机关履行主管机关职责, 就是履行领导机关和职能机关的双层职责。国家安全职能机关是安全治理的唯一主体, 它处于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地位。

  随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特别是国家安全系列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对国家安全组织的理解得到不断加深, 国家安全组织已经成为国家安全领导机关、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和国家安全责任机关的总和。

  国家安全领导机关是指在依法进行国家安全管理过程中, 有权作出国家安全战略决策或决定的机关。

  2013年11月12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构想。11月15日, ***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讲话中, 阐述了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义和职责。2014年1月24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任主席, 李克强、张德江任副主席, 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国家安全领导机关。

  另外, 根据2015年颁布的新《国家安全法》 (以下简称“新《国家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领导机关除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也是国家安全领导机关重要成员。

  国家安全职能机关是指在国家安全领导机关直接领导下, 专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某一方面安全事务的机关, 主要包括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情报和侦查机关、武装警察机关。新《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职能机关的职权进行了规定, 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1)

  2014年颁布的《反间谍法》则对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在反间谍工作的职责作了规定, 如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 加强协调, 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2)

  国家安全职责机关是指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因部分职能与国家安全相关联而要履行安全职责的机关。新《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3) 中央国家机关与军事、公安和国安三大强力部门不同, 它们作为中央政府重要职能部门, 其主要负责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 但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国家安全法》的要求, 其性质定位和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们不但是中央政府职能部门, 也是国家安全职责机关, 具有“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的安全职责。由此可见,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就是国家安全组织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 国家安全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已经由特指国家安全职能机关转化为囊括国家安全领导机关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安全职能机关 (国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和国家安全职责机关 (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信部等) 在内的整个国家安全组织体系, 这充分表明国家安全治理已经从以国家安全职能机关为唯一主体转化为包括众多国家政府组织的多元主体, 面对这种新形势,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必然要发生变化。

  (二) 国家安全事务的不断扩大要求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

  传统安全观认为, 国家安全事务仅仅包括政治、军事等事务。这种观点在老《国家安全法》中得到了充分认可。如老《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界定为以下五种:“阴谋颠覆政府, 分裂国家,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1) 从这五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性质来看, 主要涉及或针对政治和军事事务内容, 因此, 老《国家安全法》把国家安全事务锁定在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事务。

  随着***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国家安全法》出台, 传统安全观对国家安全事务的认识得到了修正。

  ***总书记指出,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以政治安全为根本, 以经济安全为基础, 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 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2) 由此可见, 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治理事务除上述11种安全事务外, 还包括国民安全事务和人民安全事务。这13种安全事务大大拓宽了传统安全观仅仅把安全事务局限于政治、军事传统安全事务的看法, 国家安全治理对象由传统安全事务范围扩大到非传统安全事务范围。

  新《国家安全法》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贯彻到法律理念和具体条文中, 继续拓宽安全事务的范围。新《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把“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1) 界定为金融安全事务治理的基本内容;第二十二条把“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 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 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2) 界定为粮食安全事务治理基本内容;第三十二条把“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 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 维护中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3) 界定为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安全事务治理的基本内容;第三十三条把“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4) 界定为海外利益安全事务治理的基本内容。自此, 总体国家安全观由13种安全事务发展到19种安全事务, 它们分别是: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金融安全、资源安全、国民安全、文化安全、粮食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国际安全、外层空间安全、国际海底区域安全和极地安全等安全事务。随着中共中央对国家安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特别是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法治和国家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 国家安全事务的范围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由此可见, 由于国家安全事务性质、地位不同, 对其治理的主体和治理工具选择也就不同, 特别是随着国家安全事务范围的不断扩大, 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也越来越大, 因此,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国家安全事务治理, 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迫在眉睫。

  (三) 中国新型国际秩序观的变化要求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国际秩序观发生了深刻变化, 经历了“排斥——接纳——融入”三个时期。在排斥期, 中国主张建立国际新秩序。1992年, 中共十四大指出:“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 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的基础上, 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并且强调“建立国际新秩序是长期的任务, 中国人民将同各国人民一道, 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 (1) 1997年, 中共十五大再次强调“要致力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2) 2002年中共十六大指出, 由于“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 因此, 中国继续“要致力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3)

  在接纳期, 中国主张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推动国际秩序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2007年, 中共十七大强调“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4) 2012年,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将坚持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 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 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 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5) 这种表述与中共十四大报告、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共十六大报告的表述有着根本的区别, 这标志着中国国际秩序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即由原来对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排斥转变到对它们的接纳。

  2013年以后, 中国新国际秩序观得到进一步发展并进入融入时期。2013年5月, 李克强总理在印度《印度教徒报》《觉醒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强调:“中国是现行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受益者和维护者”, “中国将努力承担与自身国力相称的国际责任”。 (1) 2015年3月, 李克强总理在亚非法协第54届年会开幕式上作主旨讲话, 再次强调中国“努力维护战后确立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 “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战后国际秩序”, “继续在维护和完善国际秩序中发挥积极作用”。 (2) 同月, 李克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英国《金融时报》总编莱昂内尔·巴伯 (Lionel Barber) 专访时, 进一步指出:“无论是和平还是发展, 中国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受益者”, “所以不存在打破现有秩序的问题”。 (3)

  2015年9月, ***总书记三次阐述中国的国际秩序观。9月3日,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 ***指出:“世界各国应该共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 (4) 9月22日, ***出席美国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会举行的欢迎宴会并发表演讲, 强调“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 我们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 (5) 9月28日, ***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表重要讲话, 再次重申“中国将始终做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坚持走合作发展的道路。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 将继续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 (6) 这样, 中国国际秩序观再次发生变化, 由对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接纳转变为对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融入。

  中国国际秩序观的转变, 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与大国和周边国家的安全合作。中美安全合作主要表现在中美国防部防务磋商机制、中美战略安全对话、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机制、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信任措施机制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等构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 中俄高层领导互访频繁, 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得到巩固, 推动中俄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和中俄战略安全磋商不断加强, 使中俄安全合作达到新的阶段。另外, 中国与周边国家安全合作机制建设态势向好, 如中国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机制、香格里拉对话、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安全合作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地区安全和稳定。

  由此可见, 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只有转变安全治理模式, 才能适应中国国际秩序观的变化, 为中国要扮演好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等角色助力, 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安全合作, 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承担大国责任。

  二、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形式

  中共十八大以来, 特别是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以后, 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取得了显着效果, “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 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1) 正在进行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强制治理向综合治理、行政治理向法治治理、封闭治理向开放治理的多重转变。

  (一) 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

  传统安全治理主体特指狭义国家安全职能机关, 即包括军事、公安、国安、武警等部门在内的国家强制机关, 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是安全治理主体。在单一治理主体模式中, 国家安全职能机关作为国家安全治理唯一主体, 对国家安全事务治理以及维护国家安全负有主责;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处于从属地位, 只负有对安全治理主体和国家安全工作进行配合的义务。

  单一治理主体模式不但效率低下, 而且面对其他组织和个人众多不配合的情景也无可奈何。老《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2) 由此可见, 上述这些组织和公民个人只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而不是“责任”。虽然“义务”意味着在法律上义务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但在现实国家安全工作中, 对于那些没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因没有具体法律明文规定往往使对其惩罚流于形式, 只能停留在道德维度。

  另外, 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只适合对简单国家安全事务的治理。2015年颁布的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1)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2) 由此可见, 新《国家安全法》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武警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与国家安全部门一样, 都视为安全治理主体, 因为, 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这意味着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要履行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否则就要被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另外, 第三十九条直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履行“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的安全治理主体责任。

  在多元治理主体模式中, 各安全治理主体之间构成平等关系, 即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与国家安全职能机关一样都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安全治理的职责。

  多元主体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多元治理主体是一种主动性治理, 是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对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各司其职。比如《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应当根据分工, 实行工作责任制, 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 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 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 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3) 由此可见, 作为国家安全治理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武警、民兵组织等都要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 各负其责, 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多元主体治理的主动性源于每个治理主体都对国家安全负责, 安全职责的大小取决于主体之间部门性质、权力大小等因素。

  第二, 多元治理主体是一种合作治理, 是治理主体间就安全治理事务的合作。在单一主体治理模式中, 由于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不是安全治理主体, 对国家安全工作知之甚少, 根本不了解, 也没有必要了解, 只是被动地配合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 根本谈不上与国家安全部门合作, 因为, 合作的前提是主体有共同的安全职责。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恰恰满足了这个前提, 如就上述反恐怖主义治理事务而言,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与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就如何“实行工作责任制”和“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等进行合作、与包括武警、民兵在内的军事部门就“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进行合作、与其他组织就“建立联动配合机制”等问题进行合作。

  第三, 多元治理主体是一种追责治理。也就是说, 如果国家安全治理主体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可以对其追责。

  一般来说, 主要追究其以下四种责任:一是政治责任, 即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对发生的重大国家安全事件给社会和国家政权造成重大影响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制度设计层面表现为引咎辞职, 这既是中国成熟民主制度的结果, 也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政治追责主要适用高级别国家安全治理主体, 如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和国家安全责任机关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是工作责任, 包括岗位责任和领导责任, 前者是指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出现纰漏、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时, 其治理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国家安全工作出现不良后果时, 无论是领导者自身的原因, 还是其下属的原因, 都要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责任, 即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在履行安全职责时, 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指刑事责任。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 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道德责任, 即安全治理主体在履行安全职责时, 对其不符合国家安全工作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所承担的道义责任。不管是否对国家安全工作造成危害, 只要存在与国家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不符, 就应该让国家安全治理主体承担道德责任。

  (二) 由强制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作为安全治理主体, 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如军事、公安、国安、武警等, 代表国家从事安全治理活动, 履行安全治理职责, 安全治理手段主要是强制力, 即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 这就意味着安全治理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撑, 其行为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如新《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 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1) 这样, 根据该条款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凭借法律授予的公共权力, 依法采取具有强制性质的“必要手段和方式”来实施安全治理。

  另外, 对于国家安全职能部门而言, 根据中国《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这种“必要手段和方式”在反间谍工作中表现为以下执法权力: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权力;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的权力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的权力;进入有关场所、单位的权力和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权力;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遇交通阻碍时, 优先通行的权力;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权力;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权力;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的权力;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的权力;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的权力;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 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对存在隐患的部门,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的权力;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 “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权力。 (2)

  国家安全职能机关不但有以上执法权力, 而且有一定的处置权力。根据《反间谍法》有关规定, 对于下列情形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其作出15日以内行政拘留: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 (1)

  总之, 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在履行安全治理职能时, 凭借执法权和处置权这个工具, 往往采用强制式治理模式, 尤其是采用的“技术侦察措施”的权力, 即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住所、工作单位等进行电子侦听、电子监听、电子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专门技术活动, 这是强制式治理的最高体现。

  虽然, 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几部重要国家安全法律的陆续出台, 中央国家机关 (国家安全责任机关) 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与国家安全职能部门一样都是安全治理主体, 但这些安全治理主体与国家安全部门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些主体没有强制性权力支撑, 只是获得履行安全治理职责的合法性支撑而已, 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据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 获得履行“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安全职责的合法性;其他如政党、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 作为安全治理的主体,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中“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也获得了履行安全治理职责的合法性。另外, 《反恐怖主义法》也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治理职责提供了合法性, 如网信、电信等主管部门作为安全治理主体可以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 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阻断传播”。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公司作为安全治理主体可以“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等等。 (2)

  正是因为国家安全法律除了为这些国家安全治理主体从事国家安全治理提供合法性外, 没有授予它们与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履行安全治理职责相同的强制性工具, 即执法权和处置权, 因此, 这些主体履行安全治理职责的工具只能是非强制性权力, 它们往往采用非强制工具来履行国家安全职责。

  由此可见, 由于多元安全治理主体的存在, 它们的自身性质和安全职责不同, 所采取的治理工具也不同, 如国家安全职能机关采用强制工具, 其他治理主体采用非强制工具, 因此,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由强制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迫在眉睫。

  (三) 由行政治理向法治治理转化

  在传统安全观下, 作为国家安全治理主体, 无论是国家安全职能机关还是国家安全职责机关, 它们在履行安全治理职能时, 采取行政命令是其主要方式。行政命令对于提高安全治理效率, 完成安全治理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 行政命令有利于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安全产品。在生产方面, 人类消费的产品分为两类: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一般来说, 前者由工商企业提供, 后者由政府提供, 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 即一个人享用公共物品不以排斥他人享用为前提;公共物品必须提供给社会中所有的人。 (1) 对于国家安全产品而言, 国家安全组织提供的国家安全产品必须面向社会所有的人, 而不是社会中的某些人或某个人, 但国家安全组织提供安全产品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可以使效率最大化。

  第二, 行政命令有利于配置安全治理资源。安全治理活动不是一个理论抽象的逻辑行为, 它们是人力、物力及财力、时间、信息等资源要素有效组合的行为体。缺少必要资源要素支撑的安全治理活动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 是纸上谈兵。行政命令是国家安全机关配置资源要素的一种有效途径。国家安全组织正是通过履行安全治理职责使国家安全治理活动产生效能, 进而实现国家安全工作目标。

  然而, 行政式安全治理最大的弊端在于安全治理过于依赖国家安全领导, 特别是一把手, 容易催生治理权力异化, 诱发腐败现象, 原国家安全部副部长马建案件就是佐证。 (2)

  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特别是国家安全法治化不断完善, 行政治理模式逐渐向法治治理模式转型。法治治理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科学立法。即国家要科学制定反映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有利于国家安全治理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 使国家安全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国家应该对国家安全工作如安全职能设置、安全机构构建、安全行为性质、管理方式选择等都要进行相关立法, 尽量做到全面, 不留法律盲区, 使国家安全治理工作有法可依, 为国家安全工作保驾护航。

  第二, 严格执法。即在国家安全管理工作中, 对于有法律规定的, 必须按法律规定执行, 安全治理主体不能任意主观臆断, 要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有法必依就是普遍守法, 这是安全治理法治化的可靠基础。因此, 任何安全治理主体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执法必严要求拥有执法权的国家安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必须有法律根据, 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同时, 国家安全机关上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法律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 既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 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尤其重要的是, 执法必严原则要求国家安全机关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违法必究表明,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 任何人, 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 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第三, 公正司法。即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作为重要的安全治理主体之一,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 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凡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都关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关系到嫌疑人的重大关切, 如政治权利, 甚至生命, 因此, 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 一定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基础上, 达到既要维护国家安全, 又要维护当事人在正义的基础上拥有的正当权利。

  第四, 全民守法。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 夯实国家安全治理工作的群众基础和法律基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法治建设中将守法提高到与立法、执法、司法同等重要的地位, 弥补了依法治国建设中的“木桶短板”。新《国家安全法》把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中, 全民守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 领导干部守法是全民守法的关键。2013年1月22日, ***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 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够认真守法, 特别是不能在国家安全执法过程中严格守法, 不但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更会损害国家安全法治, 使法有例外现象泛滥。

  其二, 公民个人守法是全民守法的基础。***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1) 由此可见, 强调公民守法, 不仅在于要求公民有义务遵守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 更在于鼓励公民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增强对国家安全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监督。

  总之, 我们必须弘扬国家安全法治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安全法治文化, 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使国家安全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扞卫者。

  (四) 由封闭治理向开放治理转变

  新《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2) 这就从法律维度要求国家安全治理主体, 特别是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履行维护中国海外利益安全的职责。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海外中国公民和国家利益的不断增加,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也要由封闭治理向开放治理转变, 以便适应新情况的需求。

  中国国际秩序观的转变, 使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发生了质的飞跃, 正如***于2014年3月28日在德国科尔伯基金会的演讲中所指出的那样, “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为人类社会应对21世纪的各种挑战作出自己的贡献。” (3) 所谓中国方案就是为全球提供公共物品, 主要体现在“一带一路”倡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 这些全球公共物品不但为中国人民, 也为世界人民谋福利。由此可见, 国家安全机构作为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为使命的安全治理主体, 那种封闭式安全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 履行大国担当职责的需要, 应该向开放式安全治理模式转变。

  以“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安全治理为例:只有开放式安全治理模式才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众所周知, “一带一路”沿线有六十多个国家, 总人口超过44亿, 经济总量超过20万亿美元。 (1)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13~2018年, 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超过900亿美元, 年均增长5.2%。在沿线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超过6 000亿美元, 年均增长11.9%。截至目前,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了一批境外经贸合作区, 累计投资超过300亿美元, 成为当地经济增长、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 带动东道国就业近30万人。 (2) “一带一路”建设将极大促进沿线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 也为整个世界经济提供新的活力和驱动力。

  然而, 我们也必须看到, “一带一路”建设存在以下安全风险:一是“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政治稳定性差, 政策连续性不强, 甚至出现政局动荡, 政权更迭, 严重损害“一带一路”建设。二是长期以来, 欧亚地区地缘政治矛盾突出, 国家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政治及军事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某些大国以平衡地区力量为由大肆宣扬“中国威胁论”的同时, 有意把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与“马歇尔计划”“珍珠链战略”相提并论, 极力阻挠“一带一路”建设。三是“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除面临恐怖主义、武器扩散、跨国犯罪、走私犯毒和非法移民、海盗等威胁外, 还长期面临经济及金融危机、生态环境恶化、地质灾害频发、资源能源短缺、信息通讯落后、公共卫生条件简陋等安全威胁。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 特别是中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升, 出境旅游的数量激增, 早在2011年,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客源国, 2014年出境游人次首次破亿, 2016年更是达到了1.22亿人次, (3) 2018年, 中国出境旅游总人数近1.5亿人次, (4) “十三五”期间, 中国出境旅游者将超过5亿人次。“十二五”期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5 390.8亿美元, 是“十一五”的2.4倍。2018年全年, 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 298.3亿美元, 同比增长4.2%。其中, 对外金融类直接投资93.3亿美元, 同比增长105.1%;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 205亿美元, 同比增长0.3%。 (1) 随着中国深度融入全球治理, 中国海外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不断得到拓展的同时, 安全风险也不断加大。为此, 封闭式安全治理已经无法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 只有开放式安全治理才能有效维护中国海外公民和国家利益。

  中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从2008年12月派出第一批中国海军护航编队, 至今, 中国海军累计派出31批护航编队、100艘次舰艇、67架直升机、2.6万余名官兵执行护航任务, 共为1 198批6 600余艘中外船舶护航, 解救、接护和救助遇险船舶70余艘, (2) 有力地保障了国际重要贸易航道安全。1990年4月, 中国首次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出5名军事观察员, 中国已派出维和军事人员3.7万余人次, (3) 中国军队实现了派遣维和人员从无到有、兵力规模从小到大、部队类型从单一到多样的历史性跨越。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 ***主席庄严承诺:“中国将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 率先组建常备成建制维和警队, 并建设8 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 (4) 由此可见, 只有实现由封闭治理向开放治理转变, 才能更好地推进全球安全治理迈向新的台阶。

  三、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

  如上所述, 中国转变安全治理模式是国家安全治理主体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和中国参与全球安全治理的需要而进行的有益尝试。当然, 实现安全治理模式转型不会一蹴而就。目前应该从转变安全观念、强化主体意识、承担安全责任等几方面入手。

  (一) 转变安全观念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

  从国家安全管理视角来看, 任何安全行为的发生都与安全观念密切相关, 特别是安全治理模式的转型都是安全理念更新的产物。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历届中央领导集体根据不同时期中国面临的国家安全客观形势、主观认知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安全诉求等, 形成了具有各自时代特征的国家安全观念”, (1) 主要表现为传统安全观、非传统安全观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演进。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 无论官方还是学界基本上以传统安全观来思考中国安全问题, 强调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的重要性。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第一代领导人认为, 只要帝国主义存在, 战争就是不可避免的, 把扞卫新生的政权安全、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视为人民军队的根本任务。改革开放以后, 尽管邓小平同志以极大的政治勇气把党和国家的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 并得出“战争是可以避免的”的战略结论, 但是, 这一时期人们的安全理念仍然停留在把“稳定压倒一切”、反对“和平演变”看作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的层面。正如邓小平所言:“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要放到第一位, 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 (2)

  冷战以后, 中共中央对国际安全形势进行科学研判, 得出“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结论, 认为,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避免新的世界大战是可能的”。这种科学研判对于中共中央转变安全观念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首次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涉及非传统安全问题;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恐怖主义危害上升”;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除了提出“经济安全”外, 又提出“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粮食安全”问题;中共十八大又把非传统安全问题扩展到“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由此可见, 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广泛涉及非传统安全问题, 这标志着中共中央国家安全观逐渐由传统安全观向非传统安全观转变。

  伴随中国官方国家安全观念的转变, 学界也把非传统安全问题纳入了研究范围, 如庞中英在《广义安全、经济安全、合作安全——关于全球变化和安全问题的若干新思考》一文中提出“经济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重心, 而且是国家在世界竞争中的重要意识形态工具”。 (3) 王逸舟在《论综合安全》一文中把非传统安全问题概括为“经济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跨国犯罪与安全、核扩散与安全、民族主义与安全、移民与安全、社会矛盾与安全, 等等”。 (1) 傅梦孜在《从经济安全的角度谈对“非传统安全”的看法》一文中把非传统安全类型概括为九种:全球化的影响;种族、宗教矛盾和冲突;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能源问题;环境保护;社会问题因素;国际间移民和人口的非法流动及由此引发的跨国犯罪;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如信息干扰和电子战向目标国进行“不对称性”的攻击;跨国犯罪。 (2) 另外, 一些学者着书立书探讨非传统安全问题, 如陆忠伟主编的《非传统安全论》、余潇枫主编的《非传统安全概论》和《非传统安全蓝皮书:中国非传统安全研究报告》系列丛书等。

  2014年4月15日, 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主席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出, “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3) 随着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法治和国家安全管理的推进, 总体国家安全观得到不断丰富与发展。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传统安全观和非传统安全观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一般来讲, 传统安全观关注传统安全问题的研究而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研究不足, 非传统安全观关注非传统安全问题研究而对传统问题研究欠缺, 二者都呈现一定的片面性。当今时代, 无论对于国际社会还是单个国家而言, 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 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 为此, 只有对传统安全问题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并重研究, 才能深刻认识影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各种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略。总体国家安全观克服了传统安全观和非传统安全观的片面性。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转变安全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中国安全治理模式的转型提供了理念路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牢记“以人民为宗旨”是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价值追求。***指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 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可见, 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人民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第一要务, 这与共产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和***所言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一脉相承。一般说,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国内外安全形势的变化,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的转型是其必然选择。然而, 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人民主体性原则,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不仅仅是为了国家安全, 其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幸福, 增进人民福祉, 保障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 (1) 由此可见,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是否成功关键取决于能否坚持“以民为本, 以人为本”, 把“以人民为宗旨”的安全理念落到实处。

  第二,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是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关键。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就是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 把国家安全看作一个体系, 即“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2)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 在这个体系中的每个安全构成要素都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共同影响体系的变化和发展。在中国, 随着国内外安全环境的变化, 国家安全体系随之发生变化, 即由原来片面强调传统安全因素 (军事和政治) 或非传统安全因素 (如经济、社会、文化等) 的体系向既重视传统安全因素又重视非传统安全因素的国家安全体系转变。

  我们也要认识到, 每个安全要素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政治安全是根本, 经济安全是基础, 军事、文化、社会安全是保障, 国际安全是依托。为此, 在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时, 其治理工具选择、安全目标确定、主体合作等也要突出重点、各有侧重。另外,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 “坚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3) 对于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性和全面性, 进而促进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如实现封闭式治理向开放式治理就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 “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否则, 开放式治理就会迷失方向。

  (二)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治理主体意识

  如前所述, 转变国家安全治理模式的基本前提是除国家安全职能机关外,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 (国家安全职责机关) 能够真正成为国家安全治理主体。虽然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国家机关, 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具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现实中, 上述这些组织和个人远远没有把自身看作是国家安全治理的主体。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安全意识薄弱, 国家安全观念、责任淡薄, 而改变这种现状的有效途径就是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事实上, 中共中央历来非常重视国家安全教育工作。2014年4月25日,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进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大会上, 就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教育, 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1)

  2015年,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把国家安全教育加以规定, 凸显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2016年4月15日, 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强调“要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 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 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2)

  2017年12月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意见》, 强调:“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 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 构建国家安全体系,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必须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必须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 (1) 在这四个“必须”中, 把“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放在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和“社会主义法治”同等的地位上, 充分揭示了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中共十九大报告也把“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意识”与“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关联起来。2018年4月, 教育部在《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中, 把“设立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作为“推动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的具体抓手, 这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 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有关文件精神和‘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法定要求”, (2) 特别是培养国家安全专业人才和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于搞好国家安全教育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2018年4月17日, ***在中共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把“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与“切实做好维护政治安全、健全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政策、强化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防控重大风险、加强法治保障”等并重列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内容, 并且强调,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要发挥好统筹国家安全事务的作用, 抓好国家安全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着力在提高把握全局、谋划发展的战略能力上下功夫, 不断增强驾驭风险、迎接挑战的本领。” (3) 这充分说明在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变过程中,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和“落实”作用主要表现在抓好国家安全教育, 不断增强安全主体意识教育方面。只有国家安全治理主体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并认真履行职责,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才能够落地。

  (三) 梳理安全职责为中央国家机关履职奠定基础

  安全职责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主要指岗位责任与领导责任。

  岗位责任是指在国家安全治理过程中, 中央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 (厅局、处) 工作人员因担任某一职务 (岗位) 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对本部门涉及国家安全的工作成败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国家安全治理主体无论这些部门的领导还是普通成员, 在涉及国家安全工作时, 特别是在实施具体的国家安全治理行为中都有各自的固定工作岗位, 都要梳理各自的岗位职责;如果履行岗位职责出现纰漏, 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时, 要承担相当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在组织、决策、指挥、用人、监督、评估等涉及国家安全治理工作过程中, 所负有的保其成、避其败的职责。也就是说, 作为领导者, 当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治理工作出现不良后果时, 不论是领导者自身的原因, 还是其下属的原因, 他都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 新《国家安全法》出台前, 中央国家机关作为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 只是承担着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不承担国家安全职责。中央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安全治理的主体, 只是配合国家安全治理主体 (军事、公安和国安等机关) 与国家安全工作。但是2015年新《国家安全法》出台后, 中央国家机关被赋予了国家安全职责, 其身份发生了变化, 即由一般的政府职能机关转化为国家安全治理主体 (国家安全责任机关) , 即负责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虽然从法理层面解决了中央国家机关是安全治理主体的身份问题,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这些部门安全职责比较单薄, 国家安全治理模式由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向多元治理主体治理模式转型面临挑战。因此, 厘清中央国家机关的安全职责是当务之急。只有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的安全职责, 才能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的国家安全目标指向问题, 即“干什么”“管什么”, 进而中央国家机关才能承担安全职责, 扮演好国家安全治理主体的角色。

  例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家安全治理主体之一, 其主要安全职责, 一是在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 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时, 考量国家经济安全因素, 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二是在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过程中, 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金融安全;三是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负责协调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过程中, 维护产业安全, 粮食安全;四是在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 推进社会事业建设以及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过程中, 维护社会安全。

  目前, 国家安全委员会应该统筹规划和协调对中央国家机关安全职责进行梳理的工作, 根据其不同性质和职能定位, 科学合理界定安全职责, 让中央国家机关充分了解“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具体指的是什么。只有这样, 才能为中央国家机关履行安全治理主体责任奠定基础, 同时, 也极大推动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步伐。

  四、结语

  事实上, 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还处于初始阶段, 如安全治理仍然以国家安全专门 (职能) 部门为主体, 其他安全治理主体发挥作用有限;安全治理手段大多以强制手段为主, 安全协商、合作等综合手段不足;安全治理模式转型效果不尽如人意, 面临诸多挑战。然而, 中国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迫切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官方还是学界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关键在于国家安全领导机关的重视与作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重要的国家安全领导机关, 不辱使命, 在中国国家安全治理过程中, 成绩斐然。正如***所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四年来,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初步构建了国家安全体系主体框架, 形成了国家安全理论体系, 完善了国家安全战略体系, 建立了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 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国家安全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1) 所有这些成绩, 都为中国安全治理模式转型创造了条件, 可以说, 中国安全治理模式转型成功与否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作用成正关联。

  另外, 学界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 对中国安全治理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为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提供强大理论支撑。我们有理由相信, 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 必将进一步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注释

  1 Mark Webber, et al., “The Governance of European Security,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30, No.1, 2004, pp.3-26.
  2 [英]埃米尔·J.科什纳:《欧盟安全治理的挑战》, 吴志成、巩乐译, 载《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 第30页。
  3 《***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全文) 》, 人民网, http://cpc.people.com.cn/n1/2017/0926/c64094-29560175.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版) ,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3-02/22/content_1481246.htm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版) ,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3-02/22/content_1481246.htm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版)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316.htm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2014-11/01/content_2775484.htm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版)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316.htm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版) ,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3-02/22/content_1481246.htm
  10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4/15/c_1110253910.htm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版)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316.htm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版)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316.htm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版)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316.htm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版)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316.htm
  15 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test/2007-08/29/content_730511.htm
  16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test/2007-08/29/content_730614.htm
  17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2-11/18/content_5233921.htm
  18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人民网,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7-10/25/content_271984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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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部
原文出处:李文良.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研究[J].国际安全研究,2019,37(03):45-69+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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