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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5-04 共3319字
论文摘要

  一. 境外代购的概念

  所谓境外代购,就是指国内买家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提供代购服务的商家,商家按照消费者的需要和指示,帮助买家购买商品,以获取服务费用的一种网络购物方式.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跨境代购食品的交易额也在逐年增加,但我国现行立法缺失,使得消费者境外代购食物受到侵害时不知该如何救济,消费者出现投诉无门的状况.因此,在相关法律仍有缺失的情况下,为了境外代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的监管已势在必行.
  那么,如果境外代购的食品致使购买者受到损害时,购买者可不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认定境外代购的购买者是否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就是要界定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在跨境代购物品中,代购商按购买者的指示,帮助购买者购买所需商品,实质上是提供一种服务行为,该种行为应定义为我国《消法》中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而接受的服务",因而商品的最终购买者相对于代购商而言属于消费者,同时代购商与商品的最终购买者之前是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其两者对于境外商品销售者而言亦属于消费者.

  二. 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现状

  1. 境外代购食品经营环境不规范
  据统计,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作为销售食品的店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经营代购的商家大部分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特别是很多境外代购食品的商家并不直接经营食品,他们提供代购服务,相当于购物中转站,更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消费者因境外代购食品的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代购商不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又因代购商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无法出具有效的购物发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将出现投诉无门的状况.
  此外,在跨境代购下,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代购食品,只能通过经营代购服务的商家宣传或广告方式来获取食品信息,并不能凭借直接购物经验来判断商品是否自己所需,而且境外产品多用外文表述,并没有中文说明.这样会导致很多经营境外代购服务的商家对境外食品的质量,性能和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一旦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代购商会以消费者已经完全了解代购食品,自己只是提供代购服务为由推卸责任,使得消费者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场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该产品".这表明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才能进入我国国内销售,这是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而境外代购回来的食品恰恰没有通过这一关,这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很难保障的.

  2. 网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
  2009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界定,但是对于经营食品方面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境外代购食品销售者列入约束的对象,这使得境外代购食品方面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显着的例子是日本明治奶粉召回事件,通过此时间说明境外代购的食品,因其特殊的购货渠道,如果遇到产品需要退回等事件,很可能会遇到退货无门的状况,甚至消费者因代购食品的安全问题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就从事境外代购奶粉的商家的经营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针对境外代购监管的法律规定,但这个《通知》属于部门规章,相对于法律来说效力还不够,适应范围还不够广泛.这个规定明显无法适应除奶粉以外的其他境外代购食品,保护范围显然十分有限.

  3. 监管难度大
  由于相关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使得很多境外代购商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往往经营代购服务的违法成本很低,就会出现代购商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一旦出现问题,网上的交易信息很容易被修改,使得消费者很难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会导致政府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和形成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管体系,加上代购食品自身的跨地域性,多方参与性等因素,境外代购食品仍然存在较大风险,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三. 完善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对策

  1. 制定和完善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境外代购食品交易的特殊性,使得监管难度要比一般的食品复杂.目前我国境外代购的相关法律非常少,难以满足代购行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疑难问题,因此,加强立法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以地方立法或部分规章的形式,出台一系列境外代购食品安全规定,加强对境外代购食品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监管.在立法上完善跨境代购食品商家的资格审核制度,同时要求代购商必须对所代购的食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代购食物在运输,生产和流通等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境外代购食品监管方面的立法.
  例如欧盟 1997 年颁布的《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令》,该法要求代购商在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消费者产家,地址等相关的信息,并且消费者在收到商品 7 日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必须全部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此外,英国 1974 年制定的《消费者信用法》,德国 1997 年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服务法案》,日本 1988 年修订的《访问交易法》都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了详细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可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通过借鉴与改进,保护境外代购食品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监管
  我国对境外代购物品监管的行政机关有两个,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针对网络跨境代购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及对网络代购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管.而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对出入境以及征税,走私行为的监管.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网络监管信息平台,细化网络监管标准,规范境外代购监管程序,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海关应当在源头上对境外代购食品进境时的安全进行监管,调整个人邮递物品进口免税标准,通过税收杠杆来规范境外代购食品市场,打击不法商家借助代购销售不合格产品,从而达到控制进境食品质量的目地.
  加大控制进入代购食品行业力度.对境外代购食品服务网店进行实名制认证,通过严格审查代购商的真实信息,如果无法通过认证或者通关调查取证认为网店代购商丧失经营代购食品的能力时,应取消其相应资格,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代购商通过了身份认证,在交易过程中因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网站应该与该代购商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可以减少代购食品中的欺诈行为,从而规范境外代购食品市场.

  3. 完善境外代购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境外代购的特殊性,消费者救济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救济渠道,结合我国立法现实,提出以下建议:
  ( 1) 对于跨境食品侵权所引发的争议,因其标的额不大,纠纷易快速解决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小额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案件,便利当事人.
  ( 2) 建立在线投诉网站,方便消费者维权.可由消协组织设立,并在全国各省市设立网点,当消费者因境外代购的食品安全受到侵权时,可以向任何一个网点投诉,而投诉信息会自动转到被诉人经营登记所在地的网站,这样方便消协代表与经营者进行协商,降低消费者的财力物力.
  ( 3) 实行网上先行赔偿制度,建立境外代购食品先行赔付基金.即网站经营者通过对跨境代购食品的商家预先收取一定数额的先行赔付金,建立专门账户,保证消费者因代购食品受到侵害后不会因为代购商的推卸责任而得不到赔偿,这样代购商为了避免因产品对消费者侵权而造成的巨额赔付费用,严格对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把关,促使跨境代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凯. 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复旦大学,2012( 4).
  [2]甘贝贝. 网购食品背后的安全隐忧[R].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9.
  [3]高炳辉. 试论境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D]. 西北大学,20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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