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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变更及阻却(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27 共5587字
  1.设定受益人类型
  
  当出现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依法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等情况的非人为受益人变更,单单从受益人的名字、名称,很难判断当事人先前的意愿,所以应当设定受益人的类型,比如讲,受益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还是被保险人的利益,或是债权人型的,第一顺序继承亲人型的,还是非第一顺序继承亲人型的,如此将有助于实现受益人非人为变更下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再分配受益权,使法律具备可操作性。另外,不管是否存在其他受益人,原受益权的份额都应当单独再分配、不混同,理由跟上一段一致,不再赘述。
  
  2.设置志愿顺序
  
  受益人的非人为变更,通常更难让人意料和控制。比方说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情下死亡,受益人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车祸身亡,受益人无法变更,这都可能触发《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适用,从而违背当事人当初的意愿,破坏已形成的利益均衡,因此效仿高考设定志愿一样,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设置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第三顺序志愿,避免不确定的风险,同时也能节约人为变更的成本,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带来便利。
  
  注释:
  ①唐英。保险受益人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兼论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完善[J].吉首大学学报,2011(4):128-129.
  ②温世扬。论保险受益人与受益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34.
  ③何丽新。论离婚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J].海峡法学,2011(2):64.
  ④杨信。保险金列为被保险人遗产之合理性分析---解读我国<保险法>第42条[J].特区经济,2012(4):25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EB/OL].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444.htm.
  [2]唐英。保险受益人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兼论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完善[J].吉首大学学报,2011(4)。
  [3]曹阳。保险受益人制度探究[J].企业导报,2011(11)。
  [4]严蓓佳。对保险受益人制度具体问题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4)。
  [5]田晨晨。关于保险受益人法律地位的探讨[J].海南金融,2012(10)。
  [6]温世扬。论保险受益人与受益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
  [7]何丽新。论离婚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J].海峡法学,2011(2)。
  [8]杨柳。浅议保险受益人的范围界定[J].才智,2012(13)。
  [9]杨信。保险金列为被保险人遗产之合理性分析---解读我国<保险法>第42条[J].特区经济,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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