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以政府承担风险为主,主要采取灾后减损的方式,大致由减灾机制和巨灾保险机制共同构成。减灾机制是由我国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减灾救灾体制。而巨灾保险机制则有私营保险公司的参与,通过商业化运作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加强巨灾综合应对能力是我国减灾的主要任务之一。在长期的减灾救灾实践中,中国建立了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减灾救灾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灾情预警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重大灾害抢险救灾联动协调机制和灾害应急社会动员机制。
作为巨灾风险的直接转移方式,巨灾保险的发展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意。目前,我国巨灾保险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巨灾保险仍以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政策性保险为主,主要有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森林保险、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巨灾保险产品供给极其有限。自 1979 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市场上大部分财产保险产品均包含了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但到了上世纪 90 年代以后,由于巨灾风险过于集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受到限制,使得各保险主体开始对承包巨灾风险进行限制乃至停保。从 2001 年 9 月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至今,我国地震保险仍然以政府主导和扶持为主,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了承包,并未完全放开限制。
在处理巨灾风险方面,尤其是在巨灾保险体制的建立健全方面,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积极向具有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国家,尤其是经济发展程度接近的发展中国家吸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制。
二、国际巨灾风险管理方式
( 一) 加勒比地区气候灾害防护的发展加勒比地区属于飓风多发区,并且处于该地区的众多国家大经济水平有限并且有着很高的负债率,对于气候灾害的应对能力严重不足。以 2004年的“伊凡”( Ivan) 飓风为例,此次飓风是有记载以来第十严重的飓风,共造成了 100 多人死亡及几百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格林纳达和开曼群岛损失都基本接近于国民生产总值的 200%,尤其在开曼群岛,将近 95%的房屋建筑物被损毁。正是由于“伊凡”飓风的冲击,加勒比国家联盟与 2007 年成立了“加勒比灾害风险保险基金会”( CCRIF) .
CCRIF 的作用类似于一个相互保险公司,通过结合参与国的预置资金和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财政承受能力来应对地震和飓风风险。具体做法是其承担一部分参与过转移的风险,并把剩余的风险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市场,从而能够比单个国家单独将损失直接转移给国家再保险市场降低一半的费用; 在赔付时,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 ( USGS) 制定的地震模型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O-AA) 制定的飓风模型来估计 Caribbean CatastropheRisk Insurance Facility 损失金额并确定是否要赔付,且保证每个国家从 CCRIF 获得的补偿与该国长期的资金投入成正比。CCRIF 还具有的优点是管理费用低,而且可以快速的支付,使资金得以尽快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 二) 拉丁美洲国家巨灾防范机制。
拉丁美洲处于太平洋板块和加勒比海板块的交界处,是地震高发区,同时也是经常经受洪水和地震的地区。为了应付多种巨灾风险,加强灾害防备,美洲开发银行( IDB) 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与2010 年在拉丁美洲建立起一个保险防范机构---“中美洲自然灾害保险基金”( Central America Nat-ural Disaster Insurance Facility) .该机构建立了多个自保公司,由每个参与国的政府所拥有,并获得国际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支持。根据约定,每个自保公司向所属国家提供一个单一的承保范围,政府向其支付保险费,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会获得 24 到 30 倍的赔偿。“中美洲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一个关键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指数来估计名义受灾人数,从而提供了一个透明而有效的方法来降低自然灾害对政府财政的冲击,有助于灾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中美洲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运行方式与CCRIF 十分相似,但是其对飓风引起的山体滑坡提供额外保障,更重要的是可以对不同情况的国家分别提供所需要的保障。这也是该保险保障容易扩展到其他国家的原因,并且可以从自然风险扩展到其他风险,如农业天气风险、流行病风险等。
( 三) 墨西哥多风险巨灾债券发行方案。
墨西哥历史上多次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损失严重。1986 年在墨西哥城发生的 8. 1 级地震造成了近 9500 人死亡,2005 年飓风威尔玛“Wilma”则造成了近 2200 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早在 20 世纪90 年代,墨西哥政府就成立了自然灾害基金( Fundfor Natural Disasters,FONDEN) 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该基金由财政部和内政部统一管理,旨在帮助遭受自然灾害的普通人群。墨西哥政府通过 FONDEN 任命联邦政府保险公司 AGROASE-MEX 作为巨灾保险的保险人。2009 年在世界银行以及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安排下,FONDEN 第一次发行多风险巨灾债券,将地震和飓风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取代了早期仅对地震风险设计的保障。
多风险巨灾债券是以一个和预先确定的触发条件( 震级或飓风时期的大气压) 相联系的参数为基础的三年期债券,通过参数模型来确定保单赔付。由于是根据参数来确定偿付金额因此不需要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可以提高偿付速度,增加偿付透明度。墨西哥多风险巨灾债券的交易范围包括四个部分,每部分对应不同的风险或地区,主要涵盖为两个太平洋沿岸地区和一个大西洋沿岸地区分别提供保额为 14 亿的地震保障和保额为 5 亿的飓风保障。不同的地区和风险偿付的触发条件不同,以地震风险保障为例,三个主要地震区域被确定为,西北科科斯群岛、中科科斯群岛和墨西哥城,每个地区多风险触发条件取决于各自事先确定的震级和震源深度。
( 四) 阿拉巴马州保险基金。
美国阿拉巴马州及其周边区域是美国海岸财产保险金额最高的地区,总额达到 925 亿美元。该地区的主要公共机构都是由“阿拉巴马州保险基金”( State Insurance Fund ,SIF) 进行保障,截止到2008 年 SIF 为阿拉巴马州就提供了近 410 美元的风险保障。平均每年由于飓风引起的风暴造成大约 140 亿美元的损失,尽管大部分损失都已进行了承保,但是由于气候变化、经济增长和沿海土地沉降,预计 20 年后飓风造成的损失将增长 65%,这同样要求政府财政承担很大一部分损失。
为了应对潜在增长的灾害损失,阿拉巴马州政府 2010 年通过购买指数化保险,成为全美第一个将巨灾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的州政府。与之前提到的几种指数化保险类似,阿拉巴马州政府购买的保险保障以巨灾的物理特性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同样保证了当一次灾害超过了事先制定的标准就能迅速进行赔付。该保险合约为 SIF 的主要飓风风险标的提供三年保障,规定主要有三级及以上飓风侵袭约定的地区,SIF 就能从瑞士再保险公司领取到赔偿金。州政府可以利用这笔赔偿金进行包括应急救助费用、补充税收损失、增加保险金等一系列活动。但是考虑到阿拉巴马州大约每十年就会经历一次三级以上飓风,因此保险费也会对州政府财政预算造成较大波动。
( 五) 马拉维天气保险。
马拉维地处非洲东南部,是一个以玉米为主要作物的农业国家。由于缺少足够的降水,在过去的二十年至少有四次因为严重的干旱造成危机。最近的一次发生在 2005 年,长期的干旱使玉米大量减产,导致整个国家陷入动乱。为了帮助玉米种植户克服天气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提高粮食产量,马拉维政府决定选择以天气为基础的指数保险防范干旱风险,通过发行一种天气衍生工具来为农民提供因对干旱气候影响的工具,成为非洲第一个选择这种防灾工具的政府。世界银行和瑞士再保险公司同样是这项合约的参与者,如果是因为干旱造成玉米减产,瑞士再保险将支付最高 50 万美元给世界银行,再由世界银行将资金转付给马拉维政府。
这个保险合约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利用指数连接降水量和玉米产量,如果降水量低于某一确定水平,马拉维玉米指数( Malawi Maize Index,MMI) 应用一个反映玉米产量和降水量高度相关性的模型计算出预计损失价值。为了要得出一个最实际的估量,MMI 模型集成了来自 23 个国家气象观测站的逐日降水资料,只要降水量超过了事先约定的赔偿条件就进行赔付。根据合约条款,如果马拉维玉米产量低于历史平均产量的 10%,就可以获得 50万美元的补偿。这种方法保证资金及时偿付,并保持行政最低成本,因为不需要对任何一个事件进行逐案评估。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启示
就目前而言,我国在政府层面的减灾措施相对完善,而对于私营保险主体参与的巨灾保险方面则发展较为缓慢。一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风险差异巨大,对精算的要求甚高,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也都有很高的要求。二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保险主体的抗风险能力不足,而巨灾赔付面积大,价值高,保险主体不敢轻易涉足这个领域。然而,仅依靠政府层面的减灾救济已经难以应对巨额损失的巨灾事故的需要,需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依靠各方力量转移巨灾风险,稳定社会。通过对上文列举的国家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总结,我们可以得出当前一些成功的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共同点:
( 一) 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进行承担。
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寻求新路径来进行巨灾防范的初衷大都是为了减轻灾害过后巨大的财政压力。为此政府就主要通过和私营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保险公司合作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出去,降低在后重建的财政支出,有助于国家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 二) 风险防范的区域化。
以加勒比海地区和拉丁美洲巨灾风险防范的例子可以看出对于一些都处在风险高发区的国家开始组织起来共同抗击风险。对于一些面积较小的、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共同组织的建立更有利于进行巨灾风险的分散承担,增强整体组织灾后重建的能力。
( 三) 国际金融组织的参与。
巨灾对于经济能力较低的国家构成较大的冲击,这些国家的保险保障体系都尚不健全,但是仍能够制定正确的方案,这要归功于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助。例如马拉维、越南以及拉丁美洲一些欠发达国家的巨灾防范计划都是由瑞士再保险和世界银行参与制定的,符合其经济发展环境,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 四) 指数的广泛使用。
当前新出现的巨灾防范手段都普遍使用指数来衡量巨灾损失。通过指数化可以避免传统意义上依靠实际估损来进行偿付,减少了繁琐的步骤,使索赔机制变得更加迅速透明。并且指数化更有利与将巨灾保险转化为金融衍生品,将巨灾风险分散到国际金融市场。
因此,在对以上国际经验和我国具体情况进行对比后,特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 一) 设立应对巨灾风险协调部门。
巨灾的频繁发生和各种灾后重建工作琐碎和繁杂,涉及各部门的人员安排和物资调动,需要专门的常务的部门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冲突,统筹全局。同样可以看出国际上许多国家及合作组织成立专门公司或部门来进行高效率应对巨灾风险。
对于我国,尽管目前巨灾发生后都是以国务院总理挂帅亲自监督各方救灾行动,但对于大中型灾害的损失管理以及风险灾害的资料收集、整理及不断改进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都需要专门的巨灾风险协调部门来进行运作。特别是在设计指数型巨灾保险产品时,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机构下,在缺乏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分布在气象、水利、测绘、地震、农业等部门的风险数据难以整合,这更突显巨灾风险协调部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二) 实行公私合营的巨灾风险承担机制。
在政府单一承担巨灾损失与完全商业化运作都不符合巨灾风险特性的情况下,公私合营的巨灾风险承担机制是目前最适合我国情况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首先,政府要提供财政支持,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承担巨灾风险而面临的财务风险,对超过限额的巨灾损失进行兜底。因此,巨灾保险制度应带有政策性保险的特点,实行低费率,确保保险标的大量和保险资金总量规模。其次,商业保险公司要承担在预定限额内的巨灾风险损失,积极承担巨灾保险的日常经营和理赔等工作,利用自身资源,简化巨灾保险运作环节。还要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将巨灾风险转移出去,实现风险分散。在这方面我国需要学习外国经济分散方式,积极与国际保险公司联系,将大部分巨灾风险转移到国际保险市场以及金融市场。
( 三) 设立巨灾保险基金。
巨灾保险基金是巨灾保险分担机制的枢纽和依托。通过对于阿拉巴马州保险基金进行分析,巨灾保险基金首先应该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必须给予基金的发展一定的政策优惠。保险公司可以将部分巨灾保费抽取一定比例给巨灾保险基金。
此外,国际上的惯行做法是发行巨灾债券,这也不失为筹集巨灾保险基金的有效方式之一。巨灾保险基金的意义在于在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限额时,可以由巨灾保险基金直接安排承担,而这部分基金又可以逐年积累,通过有效投资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对于减轻政府负担,加强巨灾保障有重要作用。
( 四) 设计指数化保险。
指数化保险对于防止在巨灾保险中的逆选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巨灾保险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衡量,而通过指数化则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如农业保险,由于目前并没有实行强制保险,而保险公司与农户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认知状况并不对等,保险公司很难对标的物风险有全面的认识,使得高风险的农户倾向于投保而低风险的农户则不愿意参保,即逆选择。指数化保险产品是对区域内平均水平的保障,只有当整个区域的水平达到触发机制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付,而不要考虑具体个案的风险状况,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逆选择问题。同时,理赔标准化使得理赔程序大幅简化,降低了经营成本,同时方便大众理解和接受。
( 五) 重视事前防灾防损。
减灾机制和巨灾保险制度均属于事后减损制度,而我国对事前预防工作重视不够。与事后减损所需要的物资、人力和资金相比,事前防损防灾具有较低的行政管理成本,资金调动较快,较低的资金投入使得这部分投资不会因此影响其他部门的正常投资也不会因此影响金融市场的强劲。故,重视灾前的预防工作对于降低巨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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