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指出,气候变化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气候风险是未来世界各国面临的最主要的全球性风险之一。美国风险管理专家丹安德森在其着作《企业生存: 可持续风向管理》一书中指出,全球变暖以及与全球变暖相关的风险管理会使保险问题非常具有挑战性,建立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技术来应对全球变暖的风险再一次带来极大的挑战,同时也孕育了巨大的商机。①伦敦劳合社的董事长 Peter Levene 也指出,“保险公司未来面临的真正重要的问题是自然灾害,这已经引起非常多的关注。由于气候变化导致这些灾害的影响正不断增大,这给全世界的保险业带来了严峻挑战。”②德国非政府组织“德国观察”( Germanwatch)日前公布的近 20 年来受气候异常变化影响最大的 10 个国家中,中国位列第十。③由此可见,气候风险将对中国的保险业以及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更好地利用保险手段应对气候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及政策制定者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
( 一) 气候变化对保险业险种的直接影响
气候风险可以被理解为由气候变化引起的风险。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平均气温升高、海平面上升,对人类健康、农业、森林、水资源管理、沿海地区、生态系统都会产生较大危害,包括财险、健康险、寿险、责任险等大多数险种所涉及的保险风险都会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但气候变化的影响并非对任何情况下的所有险种来说都是“坏消息”,也会有一些险种会因此受益。如全球变暖使海水温度上升,靠近南北两极的海运线的海上浮冰大规模减少,从而远洋轮船触冰事件也会相应减少,这对相关的海上保险有利。总的来说,气候变化给保险业带来的消极影响要远远多于积极影响。表 1列出了气候变化对一些险种的影响,其中“+ ”代表积极影响,“- ”代表消极影响。
( 二) 气候变化对巨灾风险的影响气候变化不仅反映为气象要素平均值变化( 如平均气温上升) ,还会导致极端天气事件④和巨灾事件出现的频率和强度大大增加,与这些事件相关的保险损失逐年增大,从而给保险业带来巨大挑战。瑞再 Sigma 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 50 年间,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自然风险数目正在稳步上升,总损失和承保损失也在同步上升。自从 20 世纪 60年代以来,气象灾害发生率已经提高了近 2 倍,而承保损失则增加了 10 倍。其中 2008 年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总体经济损失约为 2000 亿美元,其中保险业承担损失金额达到 450 亿美元,因此,瑞再的年度自然灾害报告将 2008 年称为“有记载以来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年份之一”; 2010 年全球共发生 167 起极端天气事件,洪灾与毁灭性地震造成的损失都是史无前例的,全球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达 1940 亿美元,其中保险业的赔偿金额约400 亿美元。
二、气候风险的可保险性
( 一) 可保险性风险的一般标准
保险通常被理解为“多数人为少数不幸者的损失买单”.风险规避者( 投保人) 愿意支付高于预期索赔成本的保险费,从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的基本理念是通过保险公司实现风险互助。但并非任何时候所有的风险都可以进行保险,当某一类特定种类的风险所需要的保险范围无法提供时,这种风险就称为“不可保险”.Berlin-er( 1982) 给出了可保风险的 9 条一般性标准,最新的研究将他的标准扩充为 11 条,并划分为三个宽泛的类别。
表 1 中第 6 条和第 9 条标准是在 Berliner 的基础上后加入的。前 5 条标准属于保险统计与精算类原则。从保险精算角度来看,可保险性风险必须在一定意义上是可测量的,使得其发生概率是可知的( 标准 1) .风险组合中的风险不应该过度的相互联系( 标准 2) ,与任何单独事件相联系的潜在的总损失对保险公司来说都必须是可控制的( 标准 3) .此外,为了使用大数定律⑤,风险整体应该危害性足够低( 标准 4) 而频率较高( 标准 5) ,这使得保险公司的业绩较为稳定并且更易预测。
随后四个标准反映了保险市场的状况,首先涉及到信息不对称问题,被保险人对所涉及道德风险的知晓程度要高于保险公司( 标准 6)⑥保费应该对保险购买者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并且应该足以提供与保险公司所承受的风险所相称的一个资本回报率( 标准 7) .保险公司必须能够确定可接受的保险界限例如承保条款,规则以及限制( 标准 8) .最后,必须有充足的行业偿付能力来为风险提供保险( 标准 9) .最后两个标准涉及到社会因素。如果某个风险是可保险的,那么为其提供的保险必须与社会价值一致或至少不能对社会价值造成损害( 标准10) .此外,为风险提供的保险必须合法 ( 标准11) .
气候变化导致的自然灾害风险已经被许多文献证明是很难进行承保的,下面将用一般标准来对气候风险可保险性进行分析。
( 二) 精算原则可保险性: 大额风险难以测算和分散可保险性风险的第 1 条到第 4 条标准规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损失程度可以确定并通过概率进行测量。然而,气候风险往往不能满足这些标准。气候风险的不可测量性,低频率以及损失的严重性对保险公司形成了挑战,保险公司难以对气候风险进行实质性的把握,包括估算潜在的损失以及可能超过预想结果的经济损失。
另外,第 4 和第 5 条标准也是使用中心极限定理的要求。中心极限定理有助于构造置信区间,以便在纯保费计算中估算出于偿付能力或安全界限目的所需的额外资本。然而,Kunreuther( 2001,2006) 已经指出,由于气候风险的地域性特征,导致各种损失组合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成千上万份保单同时索赔,涉及保险业的各个营业范围,如财险、汽车保险、死亡保险、业务中断责任险等等) ,因此气候风险的风险分散几乎无法实现。
( 三) 经济原则可保险性: 难以确定公平价格由于私人信息⑦( private information) 的存在,气候风险可能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为承保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自然灾害风险,保险人需要集合大量保险标的来分散风险但由于气候风险在地理上并非均匀分布,而是具有高度地域性( 例如飓风在非沿海地区一般很少发生) ,由此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此外,被保险人一旦购买了保险之后,就将缺乏动力预防损失发生,并有可能故意扩大损失,这就引发了道德风险问题。例如美国的全美洪水保险计划( NFIP) 对洪水保险进行补贴,使得一些居民在洪水区域内大搞建设( 事前道德风险行为) ,补贴还鼓励了被洪水毁坏的财产过度重建( 事后道德风险行为) .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给气候风险的保险产品合理定价带来了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保费。因此,对于气候风险来说,可能不存这样一个保险市场,它能产生一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均衡定价。对保险人来说,保险费率可能无法保证费率的充足性及保险体系的偿付能力; 对被保险人来说,由于他们的视界较短导致其不愿支付过高的保费。
( 四) 社会原则可保险性: 政策或监管风险法律、司法、政治、社会体系以及风险背景上的国际差异也会让气候风险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可保险性。在某些情况下,不适当或不完备的法律有可能给气候风险的可保险性带来障碍。例如,在以单一事件为触发机制的气候风险的保险及再保险中,对单一事件界定会对理赔处理、分保责任产生重大经济利益的影响,而法律常常无法清晰界定单一事件。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1999 年 12 月两个巨大的冬季风暴“卢瑟”( Lothar) 和“马丁”( Mar-tin) 在 48 小时内先后横扫欧洲大陆,分保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对于这是单一事件还是两个事件展开了激烈争论。在两个大风暴几乎同时发生的特定情况下,再保险公司会辩称这是一个单一事件,因此他们只需为一个事件履行赔付义务;而对于同时发生的较小事件,即这些事件的损失没有一个能够达到巨灾损失基准点,再保险公司会认为这是几个独立的事件,从而其不必履行赔付义务。
其次,如果政府的监管措施损害了可保险性的基本标准,也会使保险机制失灵。有时某些政策措施违背了可保险性保险,从而干扰或彻底破坏保险机制有效运作的能力。例如政府将某种风险的保费设定在了一个较低的水平,保险公司就会退出这个市场,从而导致保险供给的短缺。
三、气候风险管理的应对策略。
( 一) 气候风险转移: 再保险和可选择性风险转移工具( ART)。
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气候风险的不可测量性,低频率以及严重性对保险业形成了挑战并且使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受到压力。但挑战同时也是机遇,气候风险的可保险性也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创新而发生改变。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气候风险,世界保险业开发了一系列用来扩大气候风险可保险范围的工具和技术。
在安德鲁飓风( 1992 年) 和北岭地震( 1994年) 发生之后,资本市场的发展弥补了再保险的缺陷,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可选择性风险转移工具(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 ART) .最初的ART 是指不仅仅依靠于传统保险的财务风险安排,而是以自保公司( Captives) 、风险自留集团( Risk Retention Groups) 以及共保集团等机制来为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保险。近年来,随着保险与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的发展,ART 产品的概念更为广泛,包括了多年期多险种产品、有限风险再保险和保险连接型证券等内容。
ART 产品主要能够解决气候风险带来的三个挑战:
第一,为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寻找额外的承保能力。特别是在艰困市场( Hard Market)⑩的情况下,此时再保险市场传统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
第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从而有效避免了再保险公司出现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即再保险公司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赔款。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由巨灾造成的重大损失已经导致了许多保险公司的破产,足以说明这种威胁是确实存在的。
第三,随着时间的推移为相关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精算价格。再保险市场对巨灾的反应非常敏感,而资本市场的反应则相对柔和。一个例子是,2001 年之前芝加哥机场每年为 7. 5 亿美元的保额支付了 12. 5 万美元的保费,而在“9. 11”事件发生之后,它将为 1. 25 亿美元的保额支付 690 万美元保费。而在 2004 年台风查理席卷加勒比地区和古巴时,二级市场变得更加活跃; 而当飓风逼近美国时,债券成交额度高达 1500 万美元,虽然债券价格波幅较高,但仍处于较窄的价格区间内。
1. ( 传统) 再保险: 超额赔款和承保能力不足
气候变化引致巨灾频发,这给保险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Kleindorfer 和 Kunreuther( 1999) 已经指出,“私人保险业认为自己没有能力继续对飓风和地震承保,因为过去相关的承保实践已经将其置身于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之中”.唯一的可能性是将超过预定限度的巨大风险转移分散出去。基于传统的风险分散方式,巨灾风险的大部分损失都由再保险公司承担。然而在气候风险管理中,再保险公司也同样面临着承保能力不足的巨大挑战。
应对巨灾的传统再保险方式主要是超额赔款再保险。在这种机制下,再保险公司承担介于自留额( 下限) 和限额( 上限) 之间的损失,分出保险公司承担低于自留额和高于限额的损失。换言之,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触发机制以保险赔偿额度为基础,同时将无法量化的巨大气候风险变成了可知的最大限度的风险。但它至少有三点不足: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看,由于触发机制仅仅同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有关,从而容易导致道德风险行为; 其次,对于巨灾超额赔款再保险,再保险公司通常基于某一自然事件造成的总损失进行赔偿,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难以准确界定触发事件或单一的自然事件; 再次,一旦再保险公司出现违约信用风险,那么只能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2. 非传统风险载体: 自保公司和共保集团。专属自保公司承担再保险职能,它们可以根据母公司的业务变化提供动态的承保服务,同一般的再保险公司相比,他们可以提供承保范围更宽、承保能力更大的保险计划。共保集团是公司间或保险公司间针对大型风险的一种保险保障安排,目的是为了调动充足的承保能力。共保集团通常是一个全国性组织,承保一种特定的风险类型。通过成立专属自保公司、侧挂车公司、共保集团以及风险自留集团可以为再保险市场增加额外的承保能力,从而有效应对气候风险的损失。
3. 保险连接型证券: 巨灾期权和巨灾债券。保险连接型证券包括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行业损失担保、应急资本以及侧挂车公司( side - cars) .气候风险管理中运用的比较多的工具是巨灾期权和巨灾债券,它们将气候风险从保险业内部转移到外部的资本市场,从而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让本来难以进行承保的气候风险变得更容易保险。
在巨灾债券情形下,发行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SPV) 与分保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从而将保险风险转换为金融风险或投资风险。分保公司向 SPV 支付保费来换取其在某一事件发生时进行损失赔付。SPV 通过发行债券为这些承保事件融资。投资者通过支付本金来购买证券,而他们将获得的利息支付相当于无风险利率( 如,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BOR) 加上一定的风险溢价,而巨灾债券的违约风险和损失都很少发生。
巨灾期权也可以用来对冲气候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期权是一种可在一定时期内,按买卖双方预先约定的价格,取得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或商品的证券。同普通期权或其他金融衍生品一样,巨灾期权是在有组织的公开市场( 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上按标准化合同进行交易。一旦在特定的时期内巨灾损失指数达到事先规定的触发价格,买方就有权利得到一笔现金。
( 二) 气候风险测度与定价: 灾害模型化为了使气候风险具有可保险性,保险公司必须寻求确定和量化风险的手段,或至少能够大致估计出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此外,资本市场的保险创新给转移和分散气候风险带来了新的希望,但这些同气候风险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同样需要进行合理定价。由此,可精确测量自然灾害风险的模型应运而生了,灾害事件的历史数据的稳步增长促进了灾害模型的开发过程。灾害模型化已经将气候风险从一个高度不确定性的业务种类转变为一个其客观科学数据的质量几乎成为无可比拟的风险种类。
Grossi 和 Kunreuther ( 2005 ) 在文献中指出灾害模型的由四个基本模块构成分别为: 灾害模块、存货模块、易损性模块和损失模块( 见图 1)瑏琐以飓风为例模型的灾害模块首先评估飓风的风险严重程度,如对飓风的移动路径和风速进行预测。接下来,存货模块将尽可能准确地提供飓风损害范围内的保险标的( 主要是建筑物) 清单。为实现这一目的,存货模块先为标的建筑物指定地理坐标,而后确定不同路径的飓风将对多少标的建筑物产生损害。相对标的建筑物的空间位置而言,其他的风险因素是标的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如楼层数和修建年限。为了确定不同风速的飓风对不同结构形式的标的建筑物会产生多大影响,可以将预测的风速转化为对于标的建筑物的压力和冲击力,再结合建筑物具体结构参数计算出它的风负荷值。
灾害模块和存货模块为估计不同水平的巨灾事件对标的建筑物造成的损害程度做了充分准备,这也是易损性模块的功能。从本质上讲,易损性模块主要量化自然灾害对保险标的的物理影响。基于对易损性的测量,才能进一步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估价。灾害模型中,损失模块同时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估计。直接损失包括修复或重置保险标的的成本,包括考虑到重大灾害发生后由于需求剧增导致的劳动力和材料成本增加。间接损失包括生产经营业务中断和居民被迫撤离的搬迁费用。
灾害模型化能够对气候变化相关的自然灾害事件的可能损失有一个比较科学客观的预估,所以对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来说灾难模型化都是进行气候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如通过灾害模型化对某一地区的气候风险损失进行评估和分散,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承保气候风险,如提高保险费率或进行风险转移。
( 三) 气候风险管理的政府参与
当自由市场和私人部门无法给某个重大风险提供保险时,政府能够通过提供承保能力或制定能够提高保险可获得性政策来进行干预。气候风险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对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形成巨大的威胁,政府在气候风险管理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当气候风险损失金额超过整个保险业偿付能力时,政府通常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来兜底。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政府还可以通过征收巨灾税,发行政府债券或进行国际贷款来为巨灾损失融资。例如,法国、西班牙、挪威、瑞士等国的政府对于巨灾承担“无限责任”.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气候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气候风险的应急处理以及开展地区间和国际间的合作来参与气候风险管理,例如实施预防性或适应性措施( 生态修复工程、生态补偿机制) 和减排行动( 发展低碳经济,禁止乱砍滥伐) .但需要指出,如果政府认为克服政策失败最好方式就是将管理职能让位于市场力量,则有可能进一步导致经济不稳定,并且制造了长期补贴要求。
这些后果将使社会管理气候变化风险的长期能力受到损害。典型的例子是单靠市场力量难以对气候风险进行定价。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在最大限度提高效率和创新和避免市场创新行为带来新的不确定性之间寻求平衡。换言之,政府必须为适应和降低气候风险创造一种可持续的、顺应市场的激励机制。而保险业的核心专长是在风险承担和财务永续之间实现平衡,因此,保险业是政府有效进行气候风险管理的理想合作伙伴。
( 四) 气候风险管理的国际合作
气候风险是一种全球性风险,它同其他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政治的风险充斥着全球,这些风险相互交织、共生演化,营造出了一个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单靠保险业或一国的力量都不足以应对全球性气候风险,因此必须寻求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气候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与预警体系,构建气候风险分担机制和治理机制。保险本身不会解决所有随着气候风险增加而出现的风险或适应挑战,但它可以成为更广泛的适应框架中的一个强有力的补充。
四、气候风险管理的研究方向
首先,对于保险业来说,气候风险还不仅仅意味着日益严峻的保险损失。最关键的问题是全球气候还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意味着保险业将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变化的环境中承保,而这是极其困难的。由于许多保单往往每年都要续期,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为明年的承保制定合适的保费水平,而这种定价的系统性变化或短期趋势的不确定性非常大。巴菲特在 1992 年已经指出,“承保巨灾的1球气候变暖是事实,那么赔付率也会随之不断发生变化,因为大气条件的任何微小变化都有可能会产生气候模式的巨大变迁”.Nott( 2003) 也认为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看一些巨灾事件并非偶然。
此外,气候变化使自然灾害的分布出现了厚尾性和尾部相关性特征,这些特征对气候风险的可保险性的影响都还处于最新的研究之中。
其次,从现代风险观来看,气候风险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反思性、全球性以及“去主体化特征”.在气候变化风险的结果无法进行预测和控制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主体为此承担责任; 在应对方法上,现有的风险测量方法、保险工具都难以从根本上应对气候风险; 同时,传统的地域性风险变为全球性风险,气候风险已具有了世界性,这种“时空压缩”进一步证实了贝克的“世界风险社会”的诊断---“风险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无法保险的社会”.为了应对气候风险,整个必须通过提高现代性的反思能力来建构应对气候风险的新机制。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演的整个人类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角逐也体现了这种现代性的反思: 人类如何在放弃利益中向自然让步,而不是从应对气候变化中向自然攫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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