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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群体的本质研究

来源: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作者:刘丹
发布于:2018-09-14 共10184字

  摘   要: 社会群体是否具有实在性, 一直是建构主义-实在主义之争以及整体主义-个体主义之争的重要论题。文章将借助社会科学哲学中对社会类之因果力和不可还原性的论证, 推断出群体作为一种社会性属性而非实体真实存在。我们与其把社会群体理解成吉尔伯特所说的“超个体的能动者”, 不如像图梅拉那样把它们当作个体特有的“我们-模式态度”之产物。

  关键词: 社会群体; 实在性; 能动者; 个体;
 

社会群体的本质研究
 

  Abstract: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issues of the social constructivism-realism debate and the holism-individualism debate is whether social groups are real or not. Based on the arguments for the causal power and irreducibility of social kind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 this paper contends that social groups are real as social-level properties rather than as entities. Furthermore, it's better to treat social groups as the products of “we-mode attitudes”of individuals proposed by Tuomela rather than as “supra-individual agents”argued by Gilbert.

  Keyword: social groups; reality; agent; individuals;

  在社会科学哲学中, 没有实际形体的社会群体相较于自然物而言, 既不可触摸又不可见, 往往被认为是有名无实的。然而, 我们又不难发现群体具有因果力, 它们常常成为个人行动的理由。于是, 我们很容易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困惑:无形的社会群体如何具有因果力?我们不得不思考, 群体是实在的吗?或者说, 群体在何种意义上是实在的?如果群体具有实在性, 是否意味着群体是一种超个体的能动者 (supraindividual agents) ?接下来, 本文将遵循上述思路展开探讨, 以期更准确地理解社会群体的本质。

  一、社会群体的实在性

  个人和社会群体是社会科学哲学的两大研究对象, 前者具有和自然物一样清楚明了的实在性, 而后者的实在性却充满争议。社会建构主义者 (socia constructivists) 明确反对包括群体在内的社会类具有实在性, 反对的主要理由是社会类不能独立于人的思想和语言而存在, 它们不过是人类为了特定的目的创造出来的名称, 与这个名称相对应的实体并不存在。然而, 许多哲学家 (比如迪尔凯姆[1], 卡特赖特[2]) 都认为社会类具有因果力, 但因果力恰恰是论证自然物之实在性的必要条件, 那么, 我们可否同样用因果力来确定社会类 (比如我们要讨论的社会群体) 的实在性?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条进路就是, 承认由人类行动建构的社会类可以因其具有因果力而获得实在性。鲁特 (Michael Root) 在“我们如何划分世界”一文中就提出, 某些社会类或范畴尽管是人类建构的, 却可以由因果力获得实在性。这些实在的社会类或范畴的因果力是由以下三个特征促成的:1.地方性运用 (local deployment) , 指一个概念被某个地方性的共同体中的人们用来辨别自身;2.身份 (identity) , 指被分类的人们接受这一分类, 并且该分类构成了这些人的自我概念或身份的一部分;3.规范 (norms) , 也即从上述分类中衍生出了相应的规范, 这些规范规定了人们的区别待遇。鲁特认为社会范畴的因果力正起源于其规范性, “在自然界, 恒常连结 (constant conjunction) 确保了秩序 (order) , 但社会秩序是建立在规范和规则基础上的。社会是通过各种‘应该是’的声明而结合在一起的, 而非仅仅通过‘恰巧是’结合在一起。规范的确不能保证种族和职业隔离或和儿童保护之间的恒常连结, 但规范却要求 (require) 这些”[3]。借助地方性运用、身份和规范这三个特征, 鲁特此文旨在说明为何种族概念不是生物学上的真正分类却具有实在性:因为它赋予了不同人群相应的身份和规范, 这些身份和规范对人的行为具有外在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从而创造出了真实的因果秩序。

  社会群体同样满足上述三个特征。在现实生活中, 群体无论大小, 总是运用在特定的人群身上。这些人往往把群体一员当作自我身份的一部分, 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规范, 这些身份和规范又会对个人的行为产生相应的要求, 违背这种要求轻则会招致嘲笑, 重则会受到惩罚, 所以, 身份和规范往往能够成为个人行动的原因。此外, 地方性运用、身份和规范对群体之因果力的解释与当前学界兴起的因果能力论 (the idea of causal capacities) 是可以相互佐证的。因果能力论主张因果性 (causality) 是一种因果能力 (causal capacities) , 认为大部分社会现象都有因果能力, 其因果效力源自于它们是更大的因果体系的一部分这一事实。[4]222-223我们很难在某一身份或规范自身中找到因果效力, 离开群体这一体系, 它们什么都不是;而当我们把它们视为某一群体中的身份和规范时, 就会发现身份具有了认知功能, 规范具有了维护功能, 群体成员一旦接受并相信这些身份和规范, 它们就能够成为成员行动的外部原因。休谟论者 (Humean) 和干预主义者 (interventionist) 的因果概念都倾向于做出一种模块性 (modularity) 承诺即把原因看成是独立且孤立的, 但正如卡特赖特 (Nancy Cartwright) 所说, “模块性并不是可预测的因果体系的普遍特征”[5], 在一个体系中, 某一因果变量在不改变其他的因果变量的值的情况下是无法被操作的。鲁特所说的地方性运用、身份和规范这三个相互依赖的特征恰恰解释了群体因果力背后的复杂机制, 并且, 其中的身份和规范只有以具体的群体为中介才能展现出效力。在社会群体具有因果力这个意义上, 笔者认为它们的确具有实在性。

  借助因果力来论证社会群体的实在性这一进路, 有可能遭到这样一种反驳:因果力并不足以成为检验事物实在性的唯一标准, 具有实在性的事物还必须有其存在, 社会群体并不能独立存在于个人的信念和行动之外, 它们都能还原成个体, 因此, 群体并没有实在性。比如密尔 (John Stuart Mill) 就认为在本体上根本不存在社会实体及其属性, 它们都可以还原成个人实体及其属性[6]。显然, 这是一种还原论的反驳, 但问题是, 群体真的能还原成个体吗?如果不能, 这一反驳不仅是无效的, 反而还将进一步证实群体的实在性。

  群体能否还原成个体以及在何种意义上还原是充满争议的。极端的个体主义者主张社会层面的东西无论在本体上还是理论上, 都能够还原成个体层面的东西;与此相反, 彻底的整体主义者则认为这种还原是不可能的, 社会层面的东西作为实体以及属性独立于个人而存在, 并且能够影响个人的思维和行动。两派的主张都由于过于彻底和强硬, 而遭到了来自对方的攻击。彻底的整体主义最明显的问题在于, 难以论证社会层面的东西在本体上作为实体而存在。就拿群体来说, 我们可以指出构成群体的要件 (比如“xx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会计、技工、保安、场地、器材等) , 却无法指出一个叫作群体的实体 (比如“xx公司”) 。然而, 对极端的个体主义而言, 社会层面的东西即使在本体上可以还原成个体, 在理论上也无法还原成个体心理层面的术语。剩余物问题和多元可实现问题是理论还原论 (theoretical reductionism) 成功道路上的两大挑战。

  曼德尔鲍姆 (Maurice Mandelbaum) 曾在“社会事实”一文中指出, “在不产生剩余物的情况下, 社会学的概念是无法转译成心理学上的概念”[7], 就是说, 每当我们试图用个体心理层面的术语来定义一个社会层面的概念时, 总是要借助别的社会层面的术语, 想要把社会理论彻底还原成个体理论是不可能的。例如“公司”这一群体概念就无法直接分解在里面工作的所有个人, 它还有自己的结构和规则, “结构”和“规则”已然是社会性术语, 倘若要继续定义这二者, 又会牵扯别的社会性术语, 因而, 只使用个体性术语来定义“公司”是不可能的。

  理论还原主义面对的另一大挑战是多元可实现问题, “多元可实现性是指这样一个事实:许多社会层面的术语适用于无限多种的个体排列”[4]125。如果非要用诸个体的排列来定义一个社会性概念, 就必须把所有可能的排列状况 (A或B或C或D……) 涵盖进去, 但个体的排列状况是多元的、无法枚举的, 因此这样的定义是无法实现的。比如有人以新的模式办了一家公司, 那它还算是公司吗?又或者公司新进了员工, 那我们要改变现有的公司之定义吗?同理, 如果非要用个体的聚合来定义群体, 除非我们能够穷尽所有的聚合模式, 否则这样的还原性定义就是不可能的。

  可见, 作为社会层面的概念, 群体在理论上不可还原为个体层面的术语, 这恰恰印证了群体是存在的。考虑到我们无法指出作为群体的实体, 我们又该如何理解群体的实在性?笔者赞同索耶尔 (Keith Sawyer) 提出的“非还原的个体主义”[8] (non-reductive individualism) 的处理方式。索耶尔认为, 在本体上并不存在作为实体的社会类, 社会类只作为社会层面的属性 (social-level properties) 而存在, 并且, 这种社会性属性不可还原为个人心理属性。社会类作为社会性属性具有实在性这一观点, 可能会使不少人感到困惑, 笔者以为我们不妨借助陈晓平提出的“功能意义-实现者二元论”来解惑。陈晓平指出, 由于不能被还原为实现者的基础性质以及对实现者的下向因果作用, 整体的功能意义是实在的, “同样地, 上向因果关系表明实现者以及被它还原的功能结构也是实在的”[9]。于是, 在“功能意义-实现者二元论”框架下, 社会性属性的功能结构可以还原为个体属性, 但其功能意义则不能还原为个体属性, 社会性属性在结构上随附于个体属性, 在功能上却具有实在性和潜在的下向因果作用。

  “非还原的个体主义”对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之间冲突的调和是有说服力的。拒绝社会类作为实体而存在, 使其不至于沦落成神秘之物, 而保留社会类作为社会性属性的不可还原性和实在性, 恰好为社会类具有因果力提供了可能性。遵循“非还原的个体主义”的逻辑,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可接受的结论:社会群体的确具有实在性, 但它是作为社会性属性而真实存在, 它在结构上依附于个人的心理属性, 同时在功能上却不可还原成个人的心理属性及其行动。

  二、社会群体是否是超个体的能动者?

  社会群体是一种具有实在性的社会性属性, 它运用于个人实体身上, 进入群体的个人不再是孤立的个人, 而是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个人结成群体后, “我们”或群体可以有共同的信念和意图, 也可以联合行动。然而, 许多哲学家坚持认为, 一个人只能做他自己能够控制的事情, 也即他只能对自己的行动有所意图, 这就是经典的“自我行动原则”。考虑到这一原则, 以及现实中每个人都曾体会过共同意图或经历过共同行动, 这是否意味着除了个体能动者之外, 还存在着超个体的群体能动者?

  吉尔伯特 (Margaret Gilbert) 就认为存在超个体的能动者。她在《论社会事实》[10]等着作和文章中一再表明:一个群体一旦形成就是一个真正的能动者 (a genuine agent) , 所有的群体都是复数主体 (plural subjects) , 作为复数主体的群体就像个体一样, 可以有信念、意图和行动。吉尔伯特用“联合承诺” (joint commitment) 来解释复数主体的形成。联合承诺是多个人的共同承诺, 意指他们承诺一起去做某件事情, “像一个身体一样去行动”, 他们将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即群体的目标而行动。个人不能独自做出联合承诺, 联合承诺的达成需要共有知识 (mutual knowledge) , 也就是说做出承诺的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承诺正在形成, 并且每个人都知道其他当事人也知道这点。联合承诺一经达成, 就会对个人产生约束, 个人也不能单方面地取消联合承诺。个人通过一个或多个联合承诺 (例如共同决定为某一目标而努力、共同意图去行动、共同相信当下的环境等等) 组成了群体, 成为群体及其行动的一份子;同时, 群体成了共同目标、共同信念、共同意图和共同行动的承担者。由于这些目标、信念、意图和行动不是单个人的, 而是共同的 (甚至可以与个人偏好有所偏离) , 它们的恰当主体只能是“我们”即群体, 吉尔伯特称这样的群体主体为复数主体。

  吉尔伯特主张复数主体是超个体的能动者, 但她没有明确说明复数主体是否是个体能动者意义上的能动者, 如果不是, 那所谓的复数主体能够行动只是一种隐喻的说法, 复数主体便不是真正的能动者;如果是, 吉尔伯特的观点也难逃质疑, 许多批评者指出, 复数主体不可能成为和个体能动者一样的能动者。这得从能动者的概念说起, “能动者就是行动的存在者”[4]82, 我们对能动者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行动。丹内特 (D.C.Dennett) 在“意图系统”[11]一文中指出, 在社会科学哲学中, 我们普遍接受用工具理性的框架来解释行动, 一个能动者就是一个具有自己的信念、能够收集当前环境中的信息、朝向目标行动的意图体系, 能动者能够运用理性把当下的环境信息与目标联系起来, 找出最好的行动方式。但丹内特指出, 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定义, 那么像象棋游戏和GPS这样的计算系统也算是能动者了, 我们显然无法接受把计算系统当作和个人一样的能动者, 因为计算系统的决策只需基于数据分析, 过于直接、简单、高效和完美, 它们缺乏人所特有的“不完美的”过程———在不同竞争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对证据进行评估以及在不同的行动方式之间进行评估等等。如果吉尔伯特所说的复数主体是和人一样的能动者, 那么复数主体至少也要有个体能动者必然具备的推理、衡量和选择的过程, 然而, 实情却是复数主体只有共同信念、共同意图和共同行动, 缺乏信息处理和决策能力, 它至多可以依赖群体内部的决策机制。但决策机制也无法帮助复数主体确立能动者地位, 一来是很难建构起公平合适的决策机制, 二来是即使能够建构, 说到底也是个体能动者在推理和决策, 因此, 作为复数主体的群体无法成为和个体一样的能动者。

  也许有人会说以工具理性为基础的能动者概念过于严苛了, 如果能够把能动者的定义扩展为能够行动的存在者, 复数主体便也能成为能动者了。笔者以为, 就算我们接受一个广义的能动者概念, 吉尔伯特的复数主体也还是无法成为能动者, 问题并非出在能动者的定义和标准上, 而是出在吉尔伯特的理论内部, 所谓的复数主体必须建立在联合承诺、共同意图和共同行动的基础之上, 如果这三个论据无法成立, 复数主体自身都将不复存在, 又谈何成为超个体的能动者。

  首先, 让我们来重新检视一下联合承诺。如上文所说, 联合承诺的达成需要共有知识, 也即做出承诺的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承诺正在形成, 并且, 每个人都知道其他当事人也知道这点。联合承诺最清楚的形式就是一纸明白的协议, 这份协议将明确“我们”的共同目标、共同行动是什么, 如果每个人都认可这些, 形成共有知识, 那么联合承诺便达成了。然而, 吉尔伯特自己也承认, 现实中很多联合承诺的达成都无须明确的协议, 她认为人们可以通过相互领悟而达成不直接言明的联合承诺。隐患正藏在这些不直接言明的承诺中, 不言明便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清晰准确地知道承诺的内容, 共有知识便难以共有, 致使联合承诺未必能够真正达成。在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群体行动都没有一纸协议, 我们无法否定这些群体及其行动的真实存在, 只能说联合承诺的框架并不能成功地解释它们。

  其次, 吉尔伯特没有回应自我行动原则, 也即没有解释“我意图……”是如何变成“我们意图……”的。自我行动原则是我们在研究群体意图和群体行动时绕不过去的问题, 既然一个人只能意图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那么人类合作是如何发生的呢?如果要解释共同意图和共同行动, 就必须把自我行动原则考虑进来, 或者寻求路径把它和共同意图融合起来。但是, 吉尔伯特直接默认“我们”意图的真实存在, 这里面已经包含了对别人行为的意图了, 违背了自我行动原则。这并不是说在自我行动原则的基础上不可能有共同意图和共同行动, 而是吉尔伯特没有解释其中的发生机制, 也没有提供依据来支持她的共同意图和共同行动概念。

  可见, 在吉尔伯特复数主体理论内部, 既包含着一个高风险的不直接言明的联合承诺, 又有未经解释的共同意图和共同行动概念, 因而, 复数主体的概念并不如她自己想的那般理所当然。随着社会群体作为复数主体的身份的动摇, 其成为能动者的可能性更是无从谈起。

  三、社会群体与“我们-模式态度”

  把社会群体当作超个体的能动者这一强的反还原论主张并不成功, 但如果我们坚持只有个体才是真正的能动者, 考虑到自我行动原则, 我们又该如何解释群体共同的意图和行动呢?

  在坚持只有个体是能动者的前提下, 布莱特曼 (Michael Bratman) 提出可以把共同意图当作是个人具有的一种特殊意图, 这种意图会指向他人的行动, 但个人在这个意图中只能计划自己的行动。联合意图与计划的关系如下:

  我们意图J, 当且仅当:

  1. (a) 我意图我们J并且 (b) 你意图我们J。

  2.依照并且由于1a、1b以及与1a、1b相契合的子计划, 我意图我们J;依照并且由于1a、1b以及与1a、1b相契合的子计划, 你意图我们J。

  3.1和2是我们的共同知识。[12]

  布莱特曼的灵感来自于群体行动时的分工与计划, 个人不能一个人做“我们”要做的事情, 而是在“我们”要做的事情中起着各自的作用。布莱特曼把“我们意图”分解成在共识基础上相互契合配对的个体意图与个体计划:虽然个体在意图“我们”一起做什么, 但是他不会要求别人做什么, 他只执行自己的子计划。就比如, 两个室友决定一起做饭, 首先每个人都必须有我们一起做饭的意图, 然后是分工, 一个人洗菜切菜, 完成后另一个人炒菜, 两个人用自己的行动配合完成了我们一起做饭这件事。

  布莱特曼把“我们意图……”植进了“我意图……”, 即便如此, 肯定也有人会说由于个体意图中包含了复数内容即“我们J”, 该意图将牵涉他人的行为, 从而违背了自我行动原则。布莱特曼对此的回应是, 自我行动原则不应该排除行动的相互依赖性。一个人虽然只能做他自己能控制的事情, 但他的行动必然会依赖于他人的意图和行动, 除非他不与任何人打交道, 所以, 只要与人发生联系, 即使不是群体合作, 他的行动也会依赖于别人的行动, 否则他连个体行动都无法完成。比如你一个人去商店买东西, 也需要别人把东西卖给你。因此, 虽然个体意图中的复数内容会依赖于别人的意图和行动, 但这种相互依赖与自我行动原则并没有冲突。

  其实, 布莱特曼对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的解释的真正问题, 并不在于是否违背了自我行动原则, 而在于他给出的标准太高, 以至于无法说明所有的人类联合行动。就比如孩童之间也会有联合意图, 也能认识到共同目标, 尽管他们难以构思出精准契合的子计划, 却也能联合行动, 布莱特曼以分工和计划来解释联合行动就会把这种非计划性的联合行动排除在外。要知道, 共同意图是人类特有的心理状况, 人类的孩童都能参与联合行动, 而动物则不具有这样的心理状况, 就像托马塞洛说的, “共享意向性是心理上的小小不同, 但却给人类在生活上的进化带来大大不同”[13]。因而, 我们需要一种对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更普遍有效的解释。

  图梅拉 (Raimo Tuomela) 就致力于提供这样一种解释, 他提出用“我们-模式态度” (we-mode attitudes) 来解释群体的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我们-模式意图”是从“我们-态度” (we-attitudes) 中提取出来的。和许多哲学家一样, 图梅拉注意到群体中的人除了可以共有意图, 还可以共有信念、评价、偏见、情绪、认知等等。为与个体相应的心理状态相区别, 图梅拉把它们称之为“我们-态度”。虽然“我们-态度”也是个体的心理状态, 但其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相信他人也具有同样的心理状态:

  如果某人具有A (如目标、意图或信念) , 并且相信集体中的其他人也具有A, 此外还相信集体中的所有人都具有A是大家的共有信念, 那么某人具有我们态度A。[14]

  但是“我们-态度”似乎并不足以解释联合意图。就比如在经典的囚徒困境中, 有一种情况是, 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最佳策略是背叛, 并且相信别人的最佳策略是背叛, 也相信大家都知道每个人都清楚这点, 于是最后都选择背叛。这个心理过程完全符合“我们-态度”, 但背叛显然不是一种联合行动。虽然一群人可以有一样的心理态度, 但群体的联合行动至少会要求个人为群体利益而行动, 于是, 图梅拉对“我们态度”做出了进一步的区分, 他把它二分为“我-模式态度” (I-mode attitudes) 和“我们-模式态度” (we-mode attitudes) , 前者指个人独自生发出来的和他人一样的信念、情绪、认知等心理状态;后者则指个人具有的和他人相同的趋向于群体的信念、情绪、认知等心理状态。那些具有“我们态度”的人之所以选择背叛, 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们-模式态度”。

  “我们-模式态度”首先可以解释社会群体的形成、维持和解体。群体不是一种自然存在, 而是一种人为建构的存在。人们出于某一相同的目的决定联合起来, 由于这种目的, 个人的联合被人为赋予塞尔 (John Searle) 所说的施事功能 (agentive functions) , 同时这群人的联合也获得了地位功能 (status functions) [15]。但地位功能不是一个人可以赋予的, 它必须至少被两个人接受和认可, 只有当想结成群体的每个人都相信群体的存在及其施事功能、相信别人也相信这点以及大家都知道每个人都相信这点时, 群体才能够具有地位功能, 群体就是在这种“我们-模式态度”中诞生的。群体的施事功能和地位功能只要为成员所相信和接受, 便会具有规范性, 这就解释了群体为何能够有因果力, 那些违背群体目标的个人容易遭到责怪、批评甚至惩罚。群体的诞生和维持都依赖于个人“我们-模式”的心理状态, 群体一经形成, 它就作为一种社会性属性具有实在性。但是, 这种社会性属性只能作为“我们-模式态度”的产物为个人实体所拥有, 因此, 一旦一定数量的个人不再相信和接受群体的施事功能和地位功能, 群体便会趋于覆灭。

  “我们-模式态度”还可以解释共同意向和联合行动。共同意向和联合行动的发生其实已经预设了某一群体的存在, 我们刚刚说过群体的形成依赖于个人的“我们-模式态度”, 在群体形成之后, “我们-模式态度”还将继续发挥作用。个人会把自己当作是群体的一员, 把群体的目标当作自己的目标, 他相信别人也是这样的, 同时相信大家都相信这一点, 这时就会产生“我们-模式意图” (we-mode intentions) 即“我意图我们一起做……”, 这就是共同意图。群体目标也会成为个人行动的理由, 虽然他不能一个人去实施联合行动, 但每位成员的行动可以相互配合, 最终呈现为联合行动。值得注意的是, “我们-模式态度”只是为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提供可能性, 至于人们出于何种目的结成群体或者如何确定群体的目标, 则是协商的问题了。“我们-模式态度”只能在人们协商一致、达成共同目标之后, 才能真切地发生作用。

  “我们-模式态度”对社会群体、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的解释, 坚持了非还原的个体主义。一方面, 虽然群体、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的存在都依赖于个体“我们-模式”的心理状态, 但“我们-模式”的心理状态却不可还原成“我-模式”的心理状态, 联合行动也不可还原成个人行动, 并且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对个人还有潜在的下向因果作用。另一方面, 尽管群体、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是真实存在的, 却无须设定一个超个体的群体能动者, 共同意图只是个体在“我们-模式态度”下产生的特殊意图, 联合行动也只是个体在“我们-模式态度”下的特殊行动, 只有个人才是具有意图、能够行动的能动者。与此同时, 个体以群体目标为导向, 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与他人配合, 也不会违背自我行动原则。

  四、结语

  综上所述, 人为创造出来的社会群体, 由于具有因果力和不可还原性而具有实在性, 但群体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性属性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群体形成后展现出来的因果力和相对独立性 (比如不可被还原的共同信念、意图和行动) , 让吉尔伯特这样的强反还原论者认为群体是超个体的能动者, 可惜她的论证遭到了重重质疑。布莱特曼、图梅拉和塞尔等人则坚持认为只有个体是真正的能动者, 他们努力从个体的心理状态来解释不可被还原的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其中, 图梅拉的解释较为成功, 他找到了达成共同意图和实现联合行动的关键即“我们-模式态度”。正是人类这种视“我”为“我们”中的一份子的心理态度, 使得超越个体独立意图和行动的共同意图和联合行动成为可能。此外, 群体的产生、维持和解体都可以由个人的“我们-模式态度”来解释, 群体决不是一种超个人的能动者。

  不过, 现实生活远比理论图景复杂。一个社会群体不仅需要作为成员的个人, 为了更好地达成目标以及保证行动的效率, 往往还需要一个代理人来领导行动。一旦群体结构从个人和集体两方, 转变为个人、掌握集体权力的代理人以及集体三方, 群体就有了被塑造成超个体的能动者的可能性。对此则需另文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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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1]刘丹.社会群体有实在性吗?[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8,35(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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