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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相关性及其统一

来源:农村.农业.农民(B版), 作者:张羽.
发布于:2020-11-16 共3151字

  摘    要: 社会治理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过程,若要治国,必先治德,此为国家社会治理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实现社会治理能力与体系的现代化,应不断探索法治与德治统一的规律,弘扬法治权威和科学理性,确保大众能够产生推进科学发展、实现中国梦的思想意识。本研究主要就社会治理中如何实现法治和德治有机统一展开相关论述。

  关键词: 德治; 社会治理; 法治; 统一;

  社会治理模式是以法治为主还是以德治为主,并不取决于治理者主观意愿,社会治理模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社会价值的一种,德治与法治既不是对立的,也并非德法并重,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依存。当今社会治理中,应遵循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在法治前提下将德治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由此才能实现社会有效治理与和谐发展。

  一、相关概念及意义

  (一)法治

  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也有所差异。当代法治主要指依法治国,该界定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理念。所谓法治,就是基于民主,遵循依法办事原则,通过法律武器制约权力,从而实现社会、国家事务得到管理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

  法治本身是治国方略的一种,同时也是党中央治理社会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只有遵循法治要求,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也才能提升经济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依法治国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与稳定的关键,能够推动社会主义生态和文化发展,以法律形式维护文化产业合理运行。法治以法律形式督促公民依法行事,对我国社会治理工作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相关性及其统一
 

  (二)德治

  孔夫子曾经说过:“为政以德,譬如北辰,众星共之。”可见古代就存在德治理念,但现代德治和古代德治有所差异,古代德治要求奉行儒家思想,重点强调教化、道德是德治重要特征,关键是内心制约。不同于法治,德治是社会治理模式,即道德的统治。纵观我国历史发展进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从以德治国上升至刑法、道德并重,是封建社会没落的直观体现。

  德治是通过道德力量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种模式,道德属于软文化范畴,尽管比较松散,然而却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第一,德治对社会稳定和谐非常有利,充分发挥道德功能可使误入歧途者得到精神的感化。第二,德治是法治的一种重要补充,可对法律中的空白和漏洞起到弥补功能,道德可以在法律所达不到的领域渗透并加以调整。而且德育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对国家长远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极为有利。第三,德治对法治的进步具有很大促进作用,其原因是道德领域需要在反复实践中才能达到进步,甚至会升级到法律层面。所以,德治对法律完善具有促进功能。

  二、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相关性

  (一)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差异性

  关于德治、法治两者的区别,其根本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对比。第一,两者历史背景不同。古代社会并未体现法治,更多的是法律主张和思想,和法治有所差异。德治则在封建社会的西周就已经备受瞩目,且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完善。第二,两者表现形式不同。其中法治主要是通过法律监督、立法、法律宣传以及执法、守法等形式表现,并不是和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德治主要是将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约束、良知等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一种社会治理,德治的内涵更为广泛。第三,两者作用体系不同。其中法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为法律提供保障,以国家强制力树立律法权威,从而将法律地位凸显出来。德治则是通过传统力量、社会舆论等维持,与法治相比,德治功能较为薄弱。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舆论对法律审判具有控制作用,以舆论对法律形成道德绑架。

  (二)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联系

  德治和法治两者是最高策略、最低策略的辩证统一关系。作为新时代下多数国家所选治国方略,法治在秩序维持方面具有保护权利的功能,属于国家最低策略。但是在道德上升至德治的高度后,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而且该影响极具重要意义,此为国家最高策略。

  德治、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彼此依存。依法治国以德治为前提,因为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现阶段我国很多法律规范都源自大众的约定俗成。也就是说,良好道德规范是对善恶进行评判的最佳标准。道德对法律的施行也非常重要,通常法律规范无法涵盖社会各个方面,难免会有局限性和模糊性。所以,是否能够对立法目的、立法宗旨进行精准把握,需要法律执行者的裁量,这也是执法者综合素质的直接体现。德治重点强调榜样的力量,以个体文明建设实现社会群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法治则是以防范、惩戒个体越轨行为的方式实现全体文明建设,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德治比较重视个体内心束缚,重点强调个体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法治的重点则是权利维护,实现个人权利意识的强化。所以,德治、法治均对社会治理极为有利。

  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首先,人在社会中是一种特殊存在,其社会活动主要表现为两大层面,即: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人存在物质生活需求,对物质资料生产具有很大促进作用,而物质能量循环存在精神生活需求,对个体从事精神财富生产具有很大促进作用。能量循环和转换也存在精神生活需求,对个人精神财富生产具有很大推动作用,使精神需求文化活动得到满足。相对文明进步与社会发展来说,社会组织管理主体不仅要组织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经济活动,还要将社会运行秩序安排好,使人类精神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从而提升社会活动质量。而法治对社会治理中的生活秩序与物质生活过程具有调节功能,道德对人类精神价值和相互关系具有调解功能。所以,社会治理与发展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其次,社会发展与进步必须做好科学治理工作。而社会治理需要法治、德治两者的有机统一。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治理中所颁布的法律制度非常多,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心,也就是道德体制问题。实际社会治理中,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先在大众思想层面牢固树立法治权威,并且在道德层面获得赞许。正所谓“知而不行,并非真知”,依法治国固然可行,但毕竟效果有限,只有解决治心与德治问题,才能够促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再次,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人民群众很大程度上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进步。群众历史功能在民心向背层面集中表现出来,具体体现为道德评价和道德实践。因为道德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要力量,是客观存在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历代统治阶级都极为注重德治的功能,也都在用心思索道德引导与人心治理的技巧。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就非常注重民众精神与思想认同,春秋战国后的统治阶级不断兴修水利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注重文化教育的发展,推崇道德教化,使民心得到正确引导与顺应。到了秦朝则奉行严刑峻法,此时的法家思想为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汉唐后的社会治理将儒家伦理视为道德治理之根本,重视家国情怀、以孝治国,重视伦理道德的弘扬与实践,通过修身齐家与格物致知,从而收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各朝代历史发展经验表明,社会治理中,道德治理是基础,依法治国是核心,两者相辅相成,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统一才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并不是德法并重。作为一种基础性社会控制模式,法治为社会治理限定了更多框架,德治可解决框架外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且对框架内体系与事物产生影响。总而言之,社会治理中需要德治和法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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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黎慈,唐鸣.论网络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000(005):65-72.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张羽.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研究[J].农村.农业.农民(B版),2020(11):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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