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福利社会”在西方世界兴起,在近几十年的时间里,志愿服务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许多学者逐渐意识到志愿服务在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公共服务、培育公民精神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随之各国政府纷纷推出相应的政策,以推动本国志愿服务的发展。
在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时间不长。“1987年广州市诞生第一条志愿者服务热线; 1989 年,天津和平区新兴街成立中国第一家社区志愿者协会; 1990 年深圳市成立第一个注册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可以说,我国的志愿服务是伴随我国现代化转型进程开始出现的。
从中西方志愿服务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中西方志愿服务的发展模式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中国,志愿服务主要是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为主。而在西方,志愿服务是社会自发形成的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中西方志愿服务发展模式的不同可以归结为许多因素,而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的差异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两个方面。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西方从不同的志愿服务传统中形成了不同的志愿服务思想和行为。总体来说,当代志愿服务作为脱胎于西方社会的产物,它在西方的发展具有更为明显的宗教和社团痕迹,而我国志愿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则更多的带有政府和精英痕迹。
一、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的形成条件
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的差异,归根结底是由于中西方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在不同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下,造成了中西方文明思维模式上的巨大差异,也导致了中西方志愿服务在初期雏形阶段就体现出了不同。
(一) 志愿服务传统形成的自然条件
我国是一个半封闭的大陆国家,“中国半封闭的大陆型地理环境和以农耕为主的传统生活方式使得中国人形成了内向性的思维方式。”在中国社会中,乡土观念和血缘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尤其是在农耕文明中,农民与土地强烈的依附关系,使得我国农民在宗族集体中的互助行为成为了我国志愿服务模式的雏形。而从这种行为模式中,必然会发展出宗族精英在志愿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传统。
以古希腊为代表的西方文明起源于欧洲南部。它的东、西、南三面为地中海所环绕,陆域面积相对狭小。在这种地理条件下,古代西方文明不可能像中华文明那样,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而是凭借高超的航海技术,大力发展商业文明。在这个过程中,西方文明形成了注重商业契约精神,注重个人权利保护等重要的思想传统。同时,在西方文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外向型思维模式,使得西方文明富于探索和开拓精神,重视改造自然,崇尚个人自由。因而在西方志愿服务传统中,十分注重个体价值在志愿服务中的实现,注重博爱精神、人与人的平等。
(二) 志愿服务传统形成的社会条件
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的不同,主要取决于中西方文明的社会发展过程不同。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不断发展过程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发展必然会受到社会发展的影响。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制度的不同决定了中西方志愿服务产生的原因以及形式不同。第二,社会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中西方早期志愿服务的范围以及活动机制不同。第三。社会价值的不同决定了中西方对于志愿服务内涵的理解不同。
首先,从政治制度来看,由于中西方政治制度的不同,使得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产生的根本社会环境有很大差异。我国自秦朝以后就进入了漫长的大一统的封建君主专制时期,虽然期间国家经历了几次分裂,但是在短时间内又迅速统一起来。因此,从总体来说,我国社会长期保持着一个高度统一的整体。在封建君主专制下,我国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控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较为紧密。在我国古代就产生了相对严密的官僚制度,因此,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管理,我国封建社会受到国家权力的高度控制。相较西方,我国政府在运用公共权力方面无疑拥有更强的能力。同时,由于中央到地方的严格控制,政府在维护社会正常运行方面负有更为广泛的行政责任。
而西方社会自罗马帝国灭亡后,就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在中世纪,由于基督教的广泛传播,西方社会进入到了神权与王权并存的时代。在这种政治背景下,西方国家通过分封领地的方式,对地方进行管理。在中世纪的欧洲,中央政府对地方领主贵族的控制较弱,国家的公共权力水平较低,中央政府通过分封封建主领地的方式进行国家统治,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统治仅仅只具象征意义,与我国封建政府相比,中央政府对于社会正常运转的行政责任感较低,社会自发运转的空间较多。
其次,从社会结构来看,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中,是以宗族制为社会基本结构的。费孝通先生曾经把我国的这种社会格局描述为“差序格局”,他曾说“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浪。”
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格局,是一种从自我向外不断延伸的社会格局。在这种社会格局下,很难去划分一个界限清楚的整体,因此,我国社会关系是一个伸缩性极强的网络体系。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宗族的精英作为重要的节点对维护社会网络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在西方,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是团体界限极为清楚的社会格局。在这种社会格局中,团体成为了西方社会的基本结构,团体内外的人,界限是分明的。这种团体式的社会结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宗教组织。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教会成为了影响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对于志愿服务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基督教教会正是一个界限十分清晰的团体,通过对教徒的洗礼等宗教仪式,很容易就可以划分教徒与非教徒的界限。
这种以社会团体形式为主的社会结构,也为当代西方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最后,从社会价值取向来看,我国自汉朝以来,儒家学说长期处于正统地位。儒家思想中的许多观点对于我国社会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儒家思想中,“仁”是其中的核心概念,它既代表了一种合乎自然规律的终极价值,又代表了人类的道德准则。在《论语》中,“樊迟问仁。子曰: 爱人。”(《颜渊篇》,《论语》卷十二) 也就是说,在孔子的学说中,“爱人”是“仁”的组成部分之一。到战国时期,孟子把儒家学说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提出了“仁政”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对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受儒家思想影响,在我国志愿服务传统中,政府是志愿服务最重要的主体,因为在儒家思想中,君主对于臣民负有重要的责任,尤其是在臣民受到各种不可抗的大自然灾害后,政府理应采取积极措施,安顿百姓,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西方,中世纪时期,由于基督教的兴起,宗教哲学成为了西方思想的主流。基督教对西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基督教所倡导的“博爱、公平、怜悯”等价值,成为了西方社会的主要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价值的广泛传播,对西方志愿服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即使在当代西方志愿服务实践中,这些社会价值还是志愿精神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西方社会由于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较少,因此,历来就有公民结社的传统。这种公民结社的传统,促进了当代西方志愿服务的发展。
二、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的差异及其影响
由于中西方志愿服务形成条件的不同,使得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在传统志愿服务主体、服务模式、服务价值、服务组织化程度等方面都形成了比较大的差异。
第一,在传统志愿服务主体方面,我国传统志愿服务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精英群体,如地方乡绅、宗族会等。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君主在对社会进行高压统治的同时,也对人民的生存具有一定的义务,尤其是在发生大的灾难时,需要国家进行赈灾。在国家进行赈灾过程中,政府一般会动员地方乡绅以捐钱捐粮的形式,共同推动赈灾工作的展开。国家没有发生重大灾难时,传统慈善基本是由地方乡绅和宗族会进行的。而在西方社会,传统志愿服务主体是教会。由于基督教教义的基本价值诉求与志愿服务价值诉求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因此,教会成为了西方传统志愿服务的主体。
第二,在传统志愿服务模式方面,我国传统的志愿服务模式有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由官方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模式,一方面是由地方乡绅和宗族会组织的以地域范围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志愿服务模式。这两种志愿服务模式针对的是不同状况。官方主导的模式主要是针对大的自然灾害,当社会无法进行有效的自助时,政府会介入到赈灾工作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模式下的活动,大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政府依靠权力,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执行的。而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社会主要是通过地域范围和血缘关系的慈善活动,来完成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西方社会传统志愿服务模式主要是以宗教组织为主的社会组织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西方传统志愿服务的主体较为单一,主要是通过教会进行传统志愿服务活动。而且,由于西方社会对组织的界定较为清晰,因此其组织化程度要高于我国。这使得西方传统社会中的宗教组织可以有效地组织志愿服务。
第三,在传统志愿服务价值方面,传统的志愿服务价值与当代志愿服务价值存在明显的不同。传统的志愿服务价值不具备独立性和完整性,通常都依附于政治价值、宗教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直到二次世界大战后,志愿价值才从中独立出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价值体系。在我国古代,传统志愿服务价值主要依附于政治价值,具体的说就是为了统治的需要,是中国封建君主统治人民的一种需要。而在西方,由于古代西方政府相对我国而言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传统志愿服务价值的政治性并不突出。在古代西方社会,传统志愿服务价值更多的依附于宗教价值和社会价值。基督教从自身教义出发,通过开展宗教救济的慈善活动,来推动自我的传播,并在客观上弥补了古代西方政府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不足的空缺,创造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第四,在传统志愿服务组织化程度方面,我国古代社会传统志愿服务的组织化程度很高。这是由于我国传统志愿服务的主体本身具有很强的聚合性,在中央层面是政府,在社会层面是宗族、乡绅等社会精英阶层,它们共同在客观上推动着我国传统志愿服务的发展。因此,我国传统志愿服务处于一种国家———社会的双重互动机制之中。
而西方传统志愿服务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西方传统志愿服务缺少从国家到社会的完备的组织体系,而是依靠宗教群体进行志愿服务,使其传统志愿服务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的差异,对中西方志愿服务的当代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到“路径依赖”因素的影响,中西方志愿服务在当代实践中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志愿服务活动成为了我国志愿服务的主要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在我国志愿服务传统中,政府和社会精英阶层一直在志愿服务中起主导作用,而且由于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不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认为政府理应在志愿服务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我国社会的志愿服务是以地域范围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在当代志愿服务发展中,这种志愿服务传统仍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体现在我国志愿服务的流动性不强,容易受到地域性的限制。
在欧美发达国家,社会组织推动的志愿服务成为了西方志愿服务主要的发展模式。由于西方社会在历史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较少,并且拥有崇尚公民结社的传统,因此,西方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要远远高于我国。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西方政府也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其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很低,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通过财政转移的方式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在西方社会中,志愿服务的土壤也比较深厚。
许多志愿服务价值与基督教价值具有重合之处,因此,在宗教信仰普遍的西方社会,志愿服务的价值更容易被社会主流所接受。总体来说,中西方传统志愿服务的差异对当代中西方志愿服务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第一,志愿服务动员机制不同。在我国,当代志愿服务的动员机制还是以组织化动员机制为主,即政府自上而下的动员机制。这种动员机制的形成与我国政府在志愿服务传统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有关。而当代西方志愿服务是社会化动员机制,政府在其中仅仅是一个辅助的角色,主要负责对社会组织的运行进行监管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大量的社会组织担负着志愿服务动员的主要职责。
第二,志愿服务理念不同。在我国,志愿服务的主体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和社会精英阶层,因为一般民众认为,作为主要社会资源的拥有者,政府和社会精英阶层对志愿服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理应负责弥补志愿服务的正外部效应。而在西方,志愿服务是社会自我运转的一部分,参与志愿服务已经成为公民义务的一部分,民众并不认为志愿服务是政府和社会精英阶级所要必须推动的社会活动,社会自身完全可以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
第三,志愿服务的运行机制不同。我国志愿服务发展中,存在重视大型志愿服务实践活动的倾向,如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实践,汶川大地震救援志愿服务实践等。从志愿服务传统上看,我国志愿服务正是从这种大型活动中逐渐衍生出来的。因此,我国志愿服务具有活动化、规模化的运行机制。而西方志愿服务活动由于最早是由社会自身催生而出的,因此西方志愿服务具有一种日常化的运行机制。在西方志愿服务活动中,注重公民日常的志愿服务实践,通过日常化的志愿服务实践,推动志愿服务的整体发展。
三、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对我国当代志愿服务发展的借鉴意义
从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的比较可以看出,中西方由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因此,中西方在志愿服务发展模式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在当代志愿服务发展中,应对中西方志愿服务传统中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因素加以借鉴,一方面把志愿服务扎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从我国传统志愿服务中汲取智慧,发挥我国传统志愿服务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应学习西方社会的成功经验,选取适合我国当代志愿服务发展的有利因素,推动我国当代志愿服务的发展。
第一,应继续完善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志愿服务模式。在我国近些年的志愿服务重大实践活动(如汶川地震救灾、奥运会志愿服务等) 中可以发现,我国的志愿服务模式的优点在于: 首先,可以利用政府占有的社会资源,迅速在一个社会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完成大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其次,利用大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扩大志愿服务的影响、传播志愿服务的价值。最后,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中,可迅速提升国家形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通过大型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培育我国志愿服务土壤。
第二,推动我国志愿服务的日常化,通过以地域为基础的志愿服务,逐渐扩大志愿服务在社会上的影响。在我国,志愿服务活动逐渐呈现出了节日化、活动化的特点。这是由于志愿服务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过分关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的实践,而忽视了志愿服务的日常化建设。而志愿服务的日常化应是志愿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应通过展开以地域范围为基础的志愿服务方式,逐步加大公民对志愿服务的认知,扩大志愿服务在社会上的影响,推动志愿服务的日常化建设,然后再逐渐实现志愿服务的流动性。
第三,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依靠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力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当代志愿服务的主要特征在于其组织化,因此,应着手培育我国的社会组织,通过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志愿服务建设中来。从西方志愿服务发展的历程来看,社会组织是发展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这是由于志愿服务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多样性、分散性的特点,而社会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中,细分志愿服务对象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因此,我国应在继续保持自上而下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应充分培育我国公民的现代志愿服务精神,推动我国志愿服务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志愿服务发展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公民缺乏对志愿精神的正确认识,认为志愿服务行为仅仅是在政府主导下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我国政府对公民的志愿精神培育水平低造成的。因此,我国政府应大力加强对公民现代志愿服务精神的培育。首先,要推动中小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青少年的志愿精神培育,通过要求中小学生参与正规化志愿服务的方法,使公民在进入社会前就对志愿服务形成了相对正确的认识。其次,通过志愿活动实践,培育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精神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志愿活动本身宣扬志愿服务精神。在我国以往的志愿服务实践中,比较重视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而忽视了对志愿精神的宣传。因此,在以后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应注重对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志愿精神培育,使其真正认识到现代志愿服务精神的本质与要求。
第五,要积极推动政府志愿服务工作的转型,发挥人民团体在志愿服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建设成为了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日益受到重视。从现代志愿服务对政府的要求出发,我国政府应在推动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及时转型。首先,要从政府主导志愿服务活动转变为政府引导志愿服务活动。政府要明确自身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权责界限,逐步转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引导志愿服务的发展。在未来志愿服务活动中,政府只负责对志愿服务的发展方向进行全局把握,而不是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其次,要由政府对志愿服务的直接财政支持转变为对志愿服务进行间接式的财政补贴。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通过减免税费等方式进行间接式的财政补贴。我国政府也应采用这种方式减少对志愿服务的直接财政投入。最后,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在志愿服务中的作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服务人群界限相对清晰,可以有效地针对服务人群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因此,应重视发挥社会团体在志愿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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