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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度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2 共2367字

  摘要:“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保障公司经济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途径。本文着重探讨了“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价值定位及制度完善, 以期更好地与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相契合, 有助于促进公司单位的长效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 财务会计制度; 价值定位;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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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立法层面而言, 财务会计制度可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不同类型。会计法作为公法体系, 立足点在于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正常进行。而“公司法”属于私法体系, 其财务会计制度是为私权主体的经济利益保护服务的。两者之间存在本质意义的区别, 因此, 探讨“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价值定位及制度完善具备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一、“公司法”对于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有着极为重的作用。《公司法》作为约束和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法规内容, 贯彻相关法律的执行有助于实现市场行为的约束, 进而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秩序和企业制度。在《公司法》中对于财务会计工作的相关行为表现也有着制度和条款的约束作用。这些财务会计制度包括财务机构、财务主管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设置规定, 公司内部经济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设置,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需依法制定, 公司财务会计账簿需依法设置,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需依法编制和报送等重要制度内容。在新形势背景下, 公司财务会计工作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其核算范围已扩展到公司社会成本及社会效益的范畴, 服务对象也逐渐扩大到国民经济管理体系。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已成为了解公司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桥梁, 依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尤为凸显。因此探讨“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价值定位及制度完善具备极为关键的现实应用意义。

  二、“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价值定位

  1. 财务会计制度的私法价值

  与会计法的规章制度相比,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在价值定位层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价值定位既包括私法目的的价值, 另一方面也包括公法目的的价值。如果将“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和法律意义上的会计法进行等同, 这将意味着失去了“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私法价值。会计法立足于社会层面, 旨在维护和约束社会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具备极强的社会意义和价值。而“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则立足于贯彻公司的基本价值目标,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法”人、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相较于会计法而言, 具备极强的私法价值。但从另一方面而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愈加多样化, 开放性程度也逐渐提升, 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潜在投资人利益保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也具备一定的公共利益。基于“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 维护公司交易安全, 规避公司经济风险, 维护诚实信用, 保护私权的合理运用已成为重要发展方向。

  2. 财务会计制度有助于保障公司良性运行

  “公司法”集合了交易法和团体法的多重性质。基于此, 一方面“公司法”需要面向公司内部, 维持公司正常的运行秩序, 这包括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 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 “公司法”需要立足公司外部关系, 维护公司与外部主体的适时调整。这包括公司与政府, 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联系。财务会计工作是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内部关系而言需要保护股东权益, 调整外部关系则集中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保障公司经济关系正常合法维护的重要依据, 其价值定位体现在促使公司经济活动及内在关系自律、自查和监督管理, 以保障公司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

  三、“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度完善

  1.“公司法”中财务会计报告主体及流程需完善

  “公司法”中第175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这条制度规定旨在通过制度化的规范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进行盘查, 但就当前“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而言, 存在一定的完善和优化空间。以财务会计报告为例, 当前的制度法规存在制作主体不清的问题, 并未明确规定应当由谁制定财务会计设计报告, 同时也并未明确责任主体。另外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内容和范围也存在一定的易混淆性, 与财务报表较容易进行混淆, 这极容易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这些问题。“公司法”中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主体及相关内容流程需要实现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以保障公司经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2.“公司法”中法定公益金相关规定需完善

  按照“公司法”中的第180条款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实质上这一条规定也极具我国国情和社会民情的特色, 这是出于保障公司广大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意义。但实质上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 是公司所得税后利润的部分内容, 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范畴。这主要在于公司税后利润的终极产权归属为企业所有者而非普通职工。基于这一法律概念,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发放, 在某种意义层面侵害了公司所有者股东利益。另外, 公司外部投着的潜在投资者往往会将公益金作为公司股东的部分权益, 然而公益金并非可自由使用的流动资金。因此, 如果将它作为公司股东权益, 将会造成股东权益存在水分的问题, 这将直接影响外部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质量。因此, 在制度层面探讨相关规定的完善和优化具备一定的开放探讨价值, 也是促进公司内外部关系协调的重要途径。

  四、结束语

  探讨“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从其私法价值出发, 立足点在于保障私法主体的权益, 这需要基于其价值定位探究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和优化, 进一步与国家的经济管理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契合, 这具备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孙晓梅, 孙晓洁.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4) :73-77.
  [2]梁建华.论“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价值定位及制度完善[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08, (1) :91-92.
  [3]邱泽新.对完善《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思考[J].财会月刊, 2005, (30)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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