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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23 共2421字

  摘要:党于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中就社会治理概念进行了定义, 非营利组织也渐渐渗透到国民日常生活中。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现状还不够成熟, 实践的需求要求更多的理论研究。本文从财务信息披露的角度研究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就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中现存一些不足进行深入探讨, 并从内外两个角度分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最后, 针对以上问题和原因, 提出改进措施, 旨在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行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全面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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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现状

  (一) 披露内容不完整

  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七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条中规定:财务报表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而截至2018年4月, 中国红十字会在其官方网站的“通知公告”栏披露了2012-2016年审计报告, 但审计报告仅披露了财务收支情况, 简短四页纸即为其审计报告, 不符合对外披露完整的财务报告的规范。

  (二) 披露时间和渠道不一致

  我国《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但是在2017年7月21日才披露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2016年决算情况, 到2016年7月22日才披露其2015年的决算, 2014年决算情况在2015年7月17日才披露, 明显不符合制度要求。当前国民对信息网络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对信息进行搜索, 但我国在网络信息披露方面对于非盈利组织的规定仍不健全, 各组织没有像企业一样在规定的网站和时间内公布, 在选择渠道上有较大的自主性。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成因分析

  (一) 内部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关于内部治理对于组织的重要性有所忽视, 对非盈利组织关于财务制度的建立缺乏重视。首先, 如果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那么就难以实现有效地监控控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其次,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财务信息产生和处理方式导致难以切实保证财务信息内容可靠性、准确性, 无法及时进行披露;最后, 由于对财务信息披露在披露内容、披露对象和披露及时性问题上的规定不够明晰, 财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将被大大降低。

  (二)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统一

  政府会计适用2019年1月1日实行的《政府会计制度》, 而非营利组织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会计及其财务披露适用的不同会计制度和管理条例有着不同的要求。并且地方与全国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也严重影响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披露行为的规范性。

  (三) 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这里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首先在政府监督方面,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主要财务的管理方式为双重管理体制, 也就是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机关分别开展监督管理活动。这种方式存在责任不明确, 部门之间容易推卸责任等问题, 导致监督工作难以得到落实, 政府监督的效力被削弱。而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的不完善即为社会的监督不健全的表现。2012年, 财经媒体《福布斯》、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以及基金会中心网共同分析, 初步形成了第三方检测与评估体系。不过因为成立该机构的时间较短, 缺乏良好的经验, 导致其披露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机构监督工作有待改善。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一) 规范内部相关的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尤其是财务制度。首先, 组织设立监事会, 其职责在于监督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的责任;并且在公司内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采购与付款控制、费用控制、内部牵制体系等内部控制制度, 以期实现程序化决策。其次,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制定标准化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可靠性, 加强审计。

  (二)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 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包括对于披露内容、披露对象、披露时间等的详细规定。规定基本的信息披露原则、内容、程序、责任等, 这些内容可以借鉴《证券法》《公司法》等;同时加大执法力度, 对非盈利组织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优化信息披露环境, 提高披露效率效果。

  明确财务信息披露时间、流程等工作内容, 从而提高披露的实时性, 保证信息披露明确统一。应当加快建立全国性网络化信息平台, 优化披露方式, 在信息平台上即使进行非盈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 可以加大法律政策支持, 该网络信息平台是基于全国性系统, 首先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得到了保障, 其次可以实现非盈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

  (三) 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模式

  我国目前的外部监督机制疲软, 我国应着手建立健全公众和独立第三方评估以及政府监管在内的全方位的监督模式。首先, 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 通过网络、电子邮箱等及时披露财务信息, 同时广大民众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监督。其次政府应加强处罚力度与监督力度, 唯有加大了违规行为的惩处, 非营利组织才会拥有足够的动机采取措施去改正行为。最后, 建立反馈机制, 保证能够快速地反应出公众监督情况, 保证公众充分享有社会监督权力, 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同时应当矜夸健全第三方评估体系, 保证各评估机构专业性才能增强公正性, 保证独立性和客观性, 保证评估过程和结果的透明。

  结语

  当前我国非盈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在分析信息披露现状和问题成因后从内部制度、法律政策、监督模式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孙燕.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文献综述[J].市场周刊 (理论研究) , 2017 (11) .
  [2]黄贤玲, 柯思扬.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 2017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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