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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文明对推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来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赵昕
发布于:2018-07-28 共4331字

  摘 要:文明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 法律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类型, 法律文明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权利为本位、重规则、文本权威至上, 同时, 要求国家强制力的推进。法律文明建设是符合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重大工程, 国家与公民都应当为法律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以保障国家的繁荣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法律文明; 道德文明; 社会控制;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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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 法律文明起源较早, 可追溯到夏、商、西周时代。但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 法律文明未能形成气候, 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控制主要依赖于道德文明的推行与倡导。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崛起, 法律文明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探究。然而, 对于何为法律文明, 法律文明的特征有哪些, 为何必须加强法律文明建设, 以及如何才能促进法律文明建设, 这些问题作为研究法律文明课题的重要内容, 并未能得到很好诠释。

  二、法律文明的概念及特征。

  (一) 文明的含义及类型。

  文明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 是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累积沉淀下来的, 人类共有的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 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人文环境与风俗习惯等精神财富的总和。文明的内涵非常丰富, 包括人类的发明、创造以及公序良俗等各个方面。

  对于文明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汤因比以文明的发源为基础把文明划分为希腊模式、中国模式、犹太模式, 并把人类文明划分为33种, 其中包括独立文明和卫星文明两大类[1]。我国学者马克尭把文明分为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许序雁则依据产生文明的地形和自然环境把人类文明划分为斯拉夫文明、绿洲文明、草原文明、宗教文明和东方现代文明等[1]。再有, 依照人类所创造的财富是否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还是精神需求, 还可以将文明分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马克思指出:“制度文明从生产方式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 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 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 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由这两者决定。”[2]296由此可以看出, 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制度文明也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文明类型。依据社会对人们行为规范的方式不同, 而形成的各自所体现出的价值和理念的不同, 又可以将文明划分为道德文明、宗教文明与法律文明, 且这一分类可以看作是对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具体划分的结果。

  (二) 法律文明的内涵与特征。

  1法律文明的内涵 对一事物或术语进行定义, 对于如何理解和进一步研究该事物或术语都存在着某种合理性、必要性, 否则, 相关研究就很难进行下去, 并会对读者产生一定的阅读与理解障碍。关于法律文明的定义, 尚无确切的统一说法。笔者认为法律文明应这样定义:法律文明是人类所创造, 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的法律手段所体现出的一种文明类型, 是人类共同创造、法律长期实践所累积形成的, 能够促使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财富总和。

  社会各阶级之间自产生以来, 永远存在着紧张的矛盾关系,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换句话说, 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前提下, 国家便在此阶级矛盾不能调和的地方和时候产生。为了巩固与加强对国家的统治, 统治者希望能有一种更有力的手段来统治国家, 故而开始探索一种不同于以往, 以道德为主导长期作为社会调整与控制模式的规范来约束被统治者的行为, 这种新型的社会控制模式即为法律。法律的长期实践与发展, 形成了属于自身独特的满足人类稳定与发展的文化态势即为法律文明, 它是以法律为核心所形成的社会框架, 所体现出的是人类财富的总和。

  中国法律文明源远流长, 始于奴隶制后期, 经历了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西汉至清代早期;清末至中华民国;中华民国至当代法学五个阶段。夏代以来, 维护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礼”得到承认和重视。春秋中后期开始, 法家开始逐渐使“法”从“礼法”中分离, 中国大地上出现了短暂的“法治”局面。自商鞅变法至秦朝灭亡, 以“法”排“礼”达到极端, 天下大小事无不决于法[3]391。进入封建社会之后, 儒家思想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 也垄断了中国法学领域2000多年。尽管儒学的具体内容不断翻新, 且有朱熹等实施改造, 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这一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可以说, 法律文明建设长期受制于儒家思想与文化的约束。近代以来, 沉睡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下开始逐渐清醒, 无数仁人志士开始探索中国新的社会发展道路。从魏源最先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 主张国人应当学习西法, 到洋务派主张“采用西法、整顿西法”, 再到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主张“会通中西”, 正是国人所作出的种种尝试和探索, 使得中国开始选择了带领国家和人民走向富强和幸福的新的法制化道路, 那就是应当与时俱进, 适应社会发展规律, 法制政策应及时对社会发展作出回应, 应吸纳西方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 同时, 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采取“扬弃”的态度和立场。

  2法律文明的主要特征 第一, 法律文明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文明。权利与义务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 其关系是相对的。一种文明类型强调以权力为本位或义务为本位, 体现着该种文明类型所蕴含的关于权利与义务何者更为重要的基本价值理念。而由以义务为核心所构建的社会框架, 过渡到以权利为社会价值本位,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宗教文明与道德文明约束人们行为的种种原则与规范, 主要强调人们所应履行的义务, 往往忽视规定人们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在这种文明秩序下, 人们受制于宗教教义及道德规范的种种约束, 而不能很好地主张权利, 使得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处于被动地位, 并消极生产与生活, 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与此不同的是, 在法律文明视野下,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更加注重强调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 权利是目的, 义务是手段, 权利是第一性因素, 义务是第二性因素,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法律主体, 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 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 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同时, 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 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 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 也都具有依据法律规范主张救济的权利。强调以权利为主导, 可以更好地鼓励和支持人们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 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巨大进步, 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 法律文明是一种重规则的文明。道德文明与法律文明分属于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相对于道德文明而言, 法律文明更为重视法律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使法律规则起到推动法治建设的作用。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是法律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 道德规则只存在于人们内心和信念之中, 而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法律文明重视规则的理念, 主要体现在对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安排。国家立法、司法与执法制度的建立与安排, 为我国法律制度安排做出了最基本的设计, 也是推动法治建设所必须的制度安排。当然, 与只重视单一实体规则的道德文明不同, 重规则的法律文明同时体现在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 二者缺一不可, 只有同时做到程序与实体规则合理安排与统筹, 才能充分体现出法治精神与法律文明的精髓。

  三、推进中国法律文明建设的举措。

  从人类文明史来看, 凡是法律发达、法学昌盛的国家, 同时也是生产力发达、文化繁荣、国力强盛的国家。古罗马帝国、中华大唐帝国都是这样的典型范例[4]。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 必须加大法律文明建设的力度, 使法律文明惠泽国家与社会。法律规范的制定与有效施行是满足国家与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举措, 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能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文明是一个国家实现民族复兴与人民幸福必须坚守的信仰, 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 推进法律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 公民层面推进法律文明建设的举措。

  就公民个人而言, 在推进法律文明建设的过程中, 应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与价值, 为法律文明与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公民应当自觉参与法律学习, 对国家法律应有全面的了解与掌握, 应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以指导自身的行为, 做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当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应当学会依靠法律手段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同时, 也应谨记不可有法律禁止的行为,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若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 就将使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从而能够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

  (二) 国家层面推进法律文明建设的举措。

  从国家层面来说, 推进法律文明建设的核心要求就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首先, 国家应当在宏观的制度层面, 着手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应当发展与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完善立法、司法与执法制度, 加强立法、司法与执法规范化建设, 以提高制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 国家应当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 也应当将法律文明建设纳入其中, 应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法治文化活动,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法治理念与法律价值观。

  再次, 法律文明秩序是以法律为权威系统的文明秩序, 其组成要素是多元的, 除了法律系统还有道德、宗教等规范体系[5]。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律文明与道德文明二者之间虽存在诸多差异, 但绝非有好坏高低之分。中国应立足于社会现实, 与时俱进, 努力探索构建能够促使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律文明秩序。当今社会, 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背景下, 在加强道德文明建设的同时, 更要加强法律文明建设, 推动法律制度更好地得到贯彻与实施, 促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使法律更好地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文明类型的划分具有多重标准,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 所体现出的法律文明是一种权利本位、重规则、文本权威至上、国家具有强制力推进实施的文明。法律文明的发展与演变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同时, 也是人类文明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文明的进步。对于中国的法律文明建设而言, 还应继承传统道德中的精华, 继续发挥道德规范的功能, 为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国家与公民, 都应从自身角度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为法治社会的建成与法律文明的进步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宋崇阳.论庞德的法律文明观[D].南宁:广西大学, 2014.
  [2]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3]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4]潘新光.中国法律文明秩序构建的反思[J].今日南国 (中旬刊) , 2010 (5) :181-182, 184.
  [5]张恒山.依法治国与吸收世界法律文明的有益成果[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 :69-72.

原文出处:赵昕.关于法律文明相关问题的思考[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6(04):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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