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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对境外务工人员人权的保护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张铭泉
发布于:2019-01-26 共2083字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出境务工者数量持续增加, 境外务工人员遭遇人权问题的事件也随之增加, 对此本文对国际法人权保护机制进行梳理, 探讨运用国际法手段维护我国出境务工人员人权的具体方式, 为向我国各境外务工者派驻企业、机构及维权法律工作组织对其提供人权维护支援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 境外务工人员; 国际法; 人权;

  一、我国境外务工人员所遭遇的人权问题特点

  (一) 人权的基本定位

  人权即身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其具有普适性和道义性。一般而言, 个体享有的基本人权涉及了人的生命与人身安全, 自由且合法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成果的基本权利。

  仅从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现状而言, 出国务工者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应涉及务工者在东道国所享有的基本人权, 以及务工者所享有我国法律规定上的基本人权。在国际多边合作环境下, 东道国和本国共同签署的条约、协定等也会赋予境外务工者特定的人权保障。

  (二) 我国境外务工人员所遭遇人权问题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外出务工人员分布较为广泛,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有存在, 而在不同地区境外务工人员的人权问题表现也有不同, 其中可以按照区域进行如下划分:

  第一类, 在北美, 欧盟等地区, 国际贸易的繁荣造成了很多发达国家公民失业的情况, 很多国外务工人员在北美, 欧盟等地区在求职过程都中遇到不平等待遇。比如, 国外务工人员在美国无论申请移民或者非移民签证, 雇主首先需要证明的是, 雇佣国外务工人员不会影响美国有相似背景公民的就业。劳动法的严格要求造成了很多雇主拒绝雇佣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外务工人员, 遭受不平等待遇, 休息权无保障等问题。

  第二类, 在南美、东南亚等地区, 我国境外务工人员有少数无法平等享受东道国社会保障、住所保障的权力。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民营出境务工组织机构输出的境外务工人员中, 其在务工人员输送合作中难以得到输出机构和东道国接收机构的双重保障, 东道国接收机构可能无法按照承诺提供应有的社会保障、住所权等, 对我国境外务工人员人权造成一定损害。

  二、国家法对境外务工人员保护性内容

  (一) 针对跨境务工人员保护的国际法

  目前国际上针对跨境务工人员保护的法律主要为《移民工人公约》、《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移民工人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于1975年6月订立, 1978年12月生效, 在保证移民活动合法性及移民就业合法性的前提下, 会员或与代表性雇用组织、工人协会协商的情况下, 东道国应根据本国法律保证其就业、救济及一般人权;《保护所有移徙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由国际人权委员会于1993年初步订立, 于2003年正式生效, 主要保障移徙工人在东道国的基本自由、享有正当法律程序、隐私权、知情权、受教育权、工作合同保障等权力。

国家法对境外务工人员人权的保护

  (二) 国际法针对跨境务工人员的人权保护内容

  对上文中两条公约内容进行梳理, 可总结国际法对境外务工人员的基本人权保护内容:

  第一, 生命与自由权。境外务工人员及其随行家庭成员在公约成员东道国的生命权、自由权受该国法律保护, 该国司法机关及各类执法机关不得行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剥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 并有效保证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通信、荣誉、英语, 不得出现任何以政治打压和政治教育为目的强迫劳动行为。

  第二, 平等权。境外务工及其随行家庭成员在公约成员东道国的雇用条件、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等受该国法律平等保护, 在国家间有特殊双边协定的情况下还应提供不低于协定标准的额外待遇, 任何雇主不得以任何因素免除面对跨境务工人员的法定义务。

  第三, 免遭酷刑、不人道待遇、有辱人格待遇、有辱个人尊严及文化尊严待遇或相应处罚的权利。公约成员国应全面保护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道主义待遇、人格待遇, 不得出现任何形式侵犯入境务工人员相应基本人权的行为。

  第四, 社会保障与住所权。公约保障成员国公民在成员国内跨境务工时享有东道国法立法适用、双边或多变协定使用的社会保障及住所权。

  三、基于国际法的境外务工人员的人权保护实践路径

  由国际法规定来看, 当前国际法对于我国境外务工人员的人权保护相对完整, 对我国境外务工人员所遭受的常见人权问题均有一定预防和处置能力。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外交机构、社会性境外务工组织机构可按照如下路径运用国际法保护所管辖、代理的境外务工人员的人权:首先, 根据国际法与境外接收务工人员组织或机构提出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其次, 在委托人或管辖人员遭受人权问题时, 确定其是否存在违法东道国法律的行为或出现违法工作行为, 如果出现此类行为则要求东道国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法律依法追究其责任, 并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国际法禁止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最后, 在境外务工人员的无违法行为且遭受人权问题时, 我国相应机关及机构应依据国际法条例, 合理援引双边或多边协定内容为本国公民争取权力, 保证境外务工人员在东道国得到合法人权保障或赔偿, 并使侵犯我国境外务工人员人权的企业、机构、个人接受应有的法律惩罚。

  参考文献:

  [1]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M].新华出版社, 1998.
  [2]刘欣欣.中国海外移徙工人的人权保护[D].外交学院, 2010.
  [3] 8 USCS§1101 (a) (15) (H) (i) (b) .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 Act (移民与国籍法) , 2016.

作者单位:纽约法律学院
原文出处:张铭泉.境外务工人员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机制分析[J].法制博览,2019(0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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