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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公司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6-27 共1989字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逐渐改进, 各行各业的组织形式也得到了更好的优化, 公司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其中教育类公司发展势头良好, 但是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本文分析了其面临的诸多风险, 并且探讨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教育类; 公司; 法律风险;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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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类公司发展的现状

  (一) 部分教育类公司专业性欠缺

  教育类公司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多数人认为教育行业站在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风口, 便想在这块“大蛋糕”上分一块, 完全不考量自身的条件是否符合;二是一些小微公司迫于经济压力, 不愿在设备上多投资, 导致一些公司的设备、器材往往都是落后的被淘汰产品, 而不是最新的、先进的设备和器材;三是部分公司处于观望状态, 采取投机主义立场, 只看中一些蝇头小利, 缺乏热情。

  (二) 我国的教育公司表现出诸多差异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我国教育类公司在发展上存在许多不均衡的特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地域差异。

  我国教育类公司在东边地区, 例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的发展水平较高, 这些区域的地方政府给予教育类公司的关注度也较高, 由于经济水平的提升, 这些区域对于技术类人才的需求也较其他区域多, 社会整体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较高, 政府给予教育类公司的财政及政策支持也较多;同时, 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和第三产业比较落后,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相对较低, 因此教育类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 公司规模差异。

  一般而言, 我国教育类公司在规模较大的情况下, 提供的劳动岗位更多, 在这方面的招聘积极性也较高, 而规模小的教育类公司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用于扩大团队及规模。因此, 多数小型的教育类公司都将主要发展重心集中在解决生存的问题上。

  二、教育类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 员工聘用管理

  伴随劳动者劳动保护意识的加强, 法律观念的提升, 更多劳动者在选择工作时会考虑完善的福利体系。但教育类公司对员工的作息时间安排较为特殊, 一般职位的周末都是可以休息的, 但教育类公司因为业务的特殊性, 要求员工周末上班, 周一到周五调休, 像这样的节假日安排让不少求职者不能接受。因为过于特殊的工作时间安排, 使得教育类行业不受欢迎, 这对教育类公司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防范于未然, 依法聘用、管理员工, 完善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依法合理分配薪酬、加班费, 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和谐发展。

  (二) 财税问题

  对于教育类企业的管辖归属问题, 一直以来困扰不少企业。教育局与工商局都可以对教育类企业有管辖权利。但最终是谁来负责这个管理, 无从得知。因为教育类公司归谁管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导致在办理培训班的时候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招生收费都没有收据发票, 这对于工商局的调查管理造成困扰。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行业法律对教育类企业进行了规范与约束, 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也长久得不到有效监管, 亟待有关机构并出台新政策来规范行业市场。

  (三) 广告宣传

  在教育类公司的广告宣传方面也应做到合法合规。但是当前不少教育培训机构打着“承诺考上, 考不上全退款”等名号, 招生收费。这些字眼吸引力不少考生和家长前来咨询报名。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事件, 但是教育类公司这种类似于虚假宣传、乱承诺的广告宣传现象应该得以规范或者禁止。

  教育类公司往往通过发送传单、贴广告单的形式进行业务宣传, 大肆招收学员, 甚至在一些大型社会招聘考试、单位考试结束, 公司派传单的人员就已经堵在考点周围, 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极大地拉低了教育类公司在社会的形象。这种行为潜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有虚假的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 应当清楚、明白。”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确认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 教育类公司与学员之间属于合同关系, 双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但不少培训机构打出的广告词里明显与实际提供的培训服务不符, 且未做到承诺的内容, 这也需要学员们提升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 在必要情况下课提出对培训类企业的指控与上诉, 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 选择合法正规的宣传方式才是长治久安的良策。否则, 非但不利于学校长期发展, 还落得个诈骗的罪名或者受到城管部门的责罚。

  三、结语

  教育类公司在经过长时期的市场发展以及政府调控, 必定会拥有越来越强的规范性, 面对诸多的法律风险也会合理科学地处理, 同时从业人员也要高度要求自己, 争取让教育类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月, 李艳萍.上市公司并购教育类资产成为资本的“新宠”[J].中国商论, 2017 (17) :91.
  [2]刘毕贝.高职院校教学企业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J].广州职业教育论坛, 2013 (5) .
  [3]田亚楠.教育类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 201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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