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 各类网络平台都相继开通了类似于微信赞赏的金钱打赏功能, 例如知乎live、今日头条、微博等。“罗某事件”使微信赞赏的定性问题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平台赞赏行为如何界定尚处于法律空白之中, 笔者以“罗某事件”为视角, 通过对微信赞赏各方法律行为界定问题进行分析, 意使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到规范发展做铺垫。
关键词:微信赞赏; 法律行为; 捐赠;
一、“罗某事件”背景
2016年11月27日和28日两天, 在一个名为“A观察”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耶稣, 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 在微信朋友圈中刷屏。文章介绍了清贫的杂志社编辑罗某五岁的女儿罗某某被查出了白血病。文末提出, 只要有人通过公众号转发一次, 微信公众号背后的B公司就会向罗某定向捐赠一元, 上限五十万元。因被这篇文章动容的读者积极转发抑或通过“微信赞赏”的方式援助。据微信官方统计最终约有270万元赞赏资金进入罗某手中。
然而不久后有知情人士爆料, 罗某某的白血病情况属实, 但罗某家底深厚, 有房有车, 医疗费并非无力支付。“罗某事件”纯属B公司进行的营销炒作, 而这家公司本身就是一家营销公司, 也坐实了营销炒作的事实。规范网络打赏行为刻不容缓。
二、微信赞赏各方法律行为的界定
(一) 读者方———捐赠人抑或赠与人
1.读者的行为并非“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下简称《捐赠法》) , “捐赠”是有明确法律定义的行为, 受赠人仅能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两类主体。无论罗某和罗某某本人抑或B公司, 显然都不在这两类主体范围之内。所以从法律的定义上来看, 微信赞赏的读者方并非“捐赠人”。
2.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形式
赠与,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的范围相较于捐赠略宽。首先, 根据腾讯官方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第3.1.1和3.1.2条可知, 公众帐号个人类型用户如果开通了赞赏功能, 当其发布一篇文章时, 即是对潜在的不特定的微信用户 (有可能阅读到这篇文章的读者) 发出了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赠与合同的要约, 而这些微信用户为了鼓励原创作者, 在点击文末“赞赏”选项支付资金时, 便是承诺了赠与合同的要约, 同时也是履行了赠与合同中的履行行为。同时, 赠与合同需同时符合三个生效要件:一是被赠与的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二是赠与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赠与, 三是受赠予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赞赏行为满足赠与合同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最后, 赞赏款支付后不可撤回, 也印证了这一点, 因为《合同法》规定了除特殊情况外, 只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才能撤销。因此笔者认为,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 微信赞赏在读者方来看是一种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罗某方———募捐抑或个人求助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以下简称《慈善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主体资格作了明确限定:能称之为募捐的必须由慈善组织介入, 或者说, 慈善募捐只能由慈善组织来做。不管是定向募捐抑或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开展慈善募捐。慈善募捐虽然是慈善组织的一项专属活动, 但并不排斥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接受慈善捐赠。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慈善组织以外的个人有权接受捐赠, 但不属于慈善募捐行为。
可见, 朋友圈的轻松筹或者罗某这种发文求助等个人求助行为并不在《慈善法》的涵盖范围内, 现行的法律也没有对其进行限制。个人求助是自然人为解决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人的困难, 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合法行为, 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但其仍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 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 个人可以求助, 但搞私人的公开募捐是违法的, 如果利用打赏功能进行私人募捐, 就会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三) B公司方———捐赠人抑或营销者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在“罗某事件”中, B公司方似乎可以被认定为是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捐赠法人, 然而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基于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才被认定为慈善捐赠。B公司进行捐赠显然是附有条件的:微信用户需要转发, 且捐赠额最高不会超过五十万元。因此可以说, B的行为属于营销性质的商业广告行为, 相当于附条件的赠与, 并不属于捐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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