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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7 共4193字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 网络商标侵权问题也随之出现并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对这一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发现现行法律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明确的限定, 无法为商标维权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 本文认为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明确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法律责任问题, 为网络时代背景下商标权的合法维护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 商标侵权;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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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 受到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发展以及网络经济发展水平的日渐提高, 网络交易活动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成为法院判定相关案件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难点, 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具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能够从他人直接权利中获利、是否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了一定帮助、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控侵权措施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明确, 对法律责任的确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新时期背景下应该保持对商标侵权问题的高度重视, 积极探索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促进商标权的良好维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性发展, 网络逐渐发展成为信息时代背景下推销产品的重要载体, 网络侵权行为随之出现并且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全面发展, 部分用户甚至在论坛、博客和个人主页上发布相关信息, 对仿冒他人商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是一种相对明显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

  现阶段, 我国法律领域针对商标侵权问题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明确规定出同一种商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分析, 但是却并未涉及到网络侵权方面的内容。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做出了一定的限定, 提出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虽然从商标权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但是只对域名和驰名商标冲突问题进行分析, 涉及面狭窄。尽管如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商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商标法》中指出在网络上发布和假冒商品信息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的行为, 因此应该按照商标法的限定要求对行为做出适当的判断。而在现实商业活动中, 如果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 即会被认定为假冒商标的行为, 并且应该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判定侵权标准, 保证能够对商标侵权做出合理的判断。此外, 结合网络用户在商业活动中实际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实际规定, 对商品侵权商品的销售应该纳入到侵犯商标权的范畴中, 所以从这一角度进行解读, 网络商标侵权和现实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仅在表现形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只是选择通过现实渠道还是网络渠道将侵权行为展现出来, 因此在判断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是否也构成侵权, 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 应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并做出明确的限定, 保证研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和商标全的维护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法律责任的考量因素

  经过研究, 发现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研究界尚未形成明确的定论, 在研究中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应该综合考察多种影响因素, 进而对问题做出合理化判断。具体分析, 在商标侵权中网络服务商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考量因素, 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混淆规则的适用

  在商标权的法律限定中, 其所维护的商标标志以及商标标志拥有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真实性、正当性, 在商品营销过程中任何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形成错误的行为都能够归属到商品标志以及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良好关系的破坏行为, 因此在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判定过程中是否会影响公众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形成错误认识是评判的关键性影响因素。而从网络层面对商标侵权问题进行解读, 能够看出网络商标侵权实质上是对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中的不断延伸, 二者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 对网络商标侵权的认定也应该遵从传统商标侵权认同的原理。如在丹麦公司投诉易趣网的案件中, 对于易趣网是否构成了侵权进行评判, 应该将其是否对公众造成误导作为前提条件, 而在网络领域中, 对这一因素的判断与传统商标混淆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网络侵权案例中, 顾客在实际购买商品前就可能已经遇到侵权行为, 因此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应该对网络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把握网络商标侵权的特性, 进而结合网络情况对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准确的判断, 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促进商标权的良好维护。

  在丹麦公司对易趣网进行投诉的相关案件中, 易趣网就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提供网络交易行为的平台, 而从易趣网网络平台上商品交易的具体流程角度进行分析, 顾客先对商品信息进行浏览, 搜索到相关商品, 当找到合适商品后就能够与买家联络, 而在这一过程中易趣网上的“ONLY大卖场”、“ONLY专卖”等类似字样会影响顾客对产品来源的认识, 而最终顾客是否购买这一产品, 则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种是顾客经过分析认为这一产品并非真牌产品而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 另一种则是在顾客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顾客购买假的产品。在前一种情况下顾客如果选择购买就发生了混淆问题, 后一种情况在顾客购买商品前实质上已经出现了混淆。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况, 在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 应该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特别是在传统法律规则出现缺位的情况下, 初始混淆规则的使用能够为网络商标权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良好的支持。因此需要从混淆规则的使用角度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对明确的限定, 为商标权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保障, 促使商标权法律维护和研究工作在新时期能够取得新的发展成效, 为我国网络商务活动的全面优化提供重要的条件。

  (二) 对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

  对网络上的部分商标侵权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发现在当前背景下, 虽然网络服务商并未参与到直接侵权活动中, 但是却对商标权造成间接侵害, 对商标权所有者的权益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因此必然会面临着同样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对于网络服务商这种提供间接侵权帮助的行为, 应该结合法律问题对侵权进行具体的限定。商标法相关研究理论明确指出, 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对他人商标权侵权行为提供一定帮助的, 应该按照间接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要求进行限定, 保证商标权能够得到适当的维护。对商标权侵权中的间接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其是相较于直接侵权而存在的, 并且在世界其他国家的研究体系中, 部分研究者将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帮助都归属于到间接侵权范畴中, 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思想层面进行解读, 主观错过并不能与直接侵权的必要条件等同, 结合实际侵权行为对网络服务商进行有效分析和探索, 发现这种限定方式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其一, 在商业活动中能够构成商标权的间接侵权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对商标的直接权益产生危害, 之所以在限定领域中将其看作是对商标权的侵犯, 主要是由于间接侵权行为是借助对商标全保护范围的适当拓展和政策考量等角度进行分析的,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参照价值。

  其二, 从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发展角度进行分析, 对网络服务商所使用的侵权责任做法已经逐渐被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所取缔, 法律条款在对网络服务商责任进行界定的过程中, 必须要对其责任进行明确的限制, 而如果法律条款对网络服务商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严格限定, 就会极大阻碍电子商务在新时期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为了避免对市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美国和欧盟在对限定责任制度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就适当的应用了“避风港”制度, 即如果网络服务商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 那么其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就不会承担与不法分子相关的连带责任, 从而减轻对网络服务商的限制, 最终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应该对商标权的间接侵权行为进行系统的限定, 进而做出明确的判断, 保证能够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维护的基础上, 也为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促使我国电子商务在新时期取得新的发展成效。

  (三) 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所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对于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法律义务的限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适当的限定, 并且所限定的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完善性, 无法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限定和明确提供良好的支持, 对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优化也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要想为网络经济和网络交易活动的良好开展提供相应的支持, 还应该对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所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进行明确限定, 为商标权侵权问题的整治提供良好的支持, 促使我国商标权侵权现象能够得到良好的控制, 切实促进电子商务的优化发展。具体来说, 当前网络服务商在商标权侵权中所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即审查义务和控制义务, 其中审查义务具体指网络服务商在现有网络信息技术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下, 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及时剔除被不良入侵所修改的内容, 并实施定期维护, 希望能够借助有效的审查加强对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合理控制, 促使网络侵权行为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效, 在新时期实现持续稳定发展。而控制义务则主要是商标权人在特殊的条件下发出了相应的通知, 在合理时间内获得网络服务商的技术许可, 进而在经济允许范围内控制用户的侵权行为, 促进侵权行为的有效降低。唯有如此, 网络服务商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基础上才能够为网上交易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促进电子商务的高效发展, 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商标侵权中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认定, 应该在突破原有研究法律限制的基础上, 从多角度进行解读, 综合考量其中涉及到的各类型因素, 进而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判断, 对网络商标权侵权问题中法律责任的承担形成系统的认识, 争取通过合理的处理和法律的限定, 在维护商标人权益的同时, 也能够有效促进网络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注释
  1 胡丽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职工法律天地.2017 (2) .156.
  2 夏青.网络交易平台商商标侵权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15.
  3 王燕.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5.
  4 赵玮娟.网络交易商品商标侵权的法律认定及法律责任.商情.2016 (27)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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