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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3 共5114字

  摘要:随着网络文化和亚文化的日益发展, 同人作品也开始逐渐盛行。随之而来的, 是关于同人作品与原创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同人作品主要可分为续写、改编与架空三类, 每一类型对于原创作品的依附程度各不相同, 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对三种类型的同人作品著作权及其侵权可能进行辨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同人作品;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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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人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享有哪些著作权以及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均存在诸多争议。同人作品的发展对原创作品的传播有着积极影响, 一定程度上能扩大原作的知名度与传播范围。但有些同人作者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出版发行, 甚至在发布的同人作品中歪曲或丑化原作本意, 造成大家对原作的误解, 进而影响到原作者的著作权利益。这种现象需要法律的规制和调整。如果对这一现象选择视而不见, 对侵权行为的纵容, 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同人作品侵权行为的泛滥, 不仅会给原作带来更多的消极影响, 还会影响我国创造行业的良好健康发展。如何正确把握同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减少同人作品侵权现象的发生是一个一直在被思考与讨论的问题。…

  一、同人作品概述

  同人作品是指对于某一原创小说、影视、漫画、游戏等的衍生作品, 其借用原作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背景或故事情节进行二次创作, 表达不同于原作的思想内容, 其中包括同人小说、同人图片、同人漫画、同人游戏等类型。“同人”一说起源于日本的“宅文化”, 是由于读者对某一作品的热爱而进行的自发性、非商业性质的自我创作。但伴随同人的盛行, 有些同人作者会选择出版自己创作的同人作品并因此而获得经济效益, 引发著作权纠纷。

  关于同人作品的分类, 一为续写, 即在原作结束后, 对其结尾进行进一步的续作, 或对原作进行前传的编写, 或是编撰对于原作起补充作用的番外。二为改编, 即在原作的基础上, 沿袭主要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 但对原作表达进行部分改变,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三为架空, 即只借用原作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 但将其放于异时空中, 其他设定均与原作不同。

  这三种情况下, 同人作品对于原作的依附程度各不相同。第一类最高, 第二类次之, 第三类最低。其中前两种在某种情况下会被归类为改编作品, 属于演绎类作品, 即在已有的作品的基础上,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的作品, 其使用须得同人著作权人与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有关的法律制度也较为完善。第三类同人作品笔者人物属于非演绎类作品, 仅借鉴部分原作设定, 有关其的争论与侵权纠纷则较多。因此这也涉及这三类同人作品侵权的可能性依次递增。

  二、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辨析

  青少年是各种亚文化迷群的主要构成力量…。由于他们心理上渴望得到关注和认同…, 但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中…, 他们稳定的社会身份、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尚未建立…, 因而更倾向在亚文化领域中来获得文化权力。[1]

  所以在同人创作领域, 更多的同人作者是青少年群体。他们富有活力与激情, 热心于创作但行事不能面面俱到, 且对于著作权法律法规并不熟悉, 因而造成了很多同人作者侵权却不自知, 这也是同人创作中的普遍现象。下文将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同人作品所涉及得著作权内容及可能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2.1不同类型的同人作品著作权分析

  不同类型的同人作品涉及到的著作权权利纠纷略有不同。在上述的三种类型——续写、改编与架空中, 三者都不同程度上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相关联。同时续写与改编还涉及改编权。续写的同人作品, 依赖原作程度最高。有人认为续写类同人作品只借鉴了原作的人物与情节, 更多的是运用了与原作显著不同的具体表达, 因而不属于改编一类, 在法律上也就无法被改编权所涵盖[2], 因此更有侵权可能。但笔者认为, 续写仍可属于改编一类。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界定改编为以原作为基础, 对原有的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 创造出新的作品形式。故续写作品在对原作进行续写时, 需要紧密依照故事背景, 符合原作设定, 并不得与原作思想内容相背离。因此续写作品不但使用了不同于原作的具体表达, 并且还对原作进行了分析和进一步的补充, 这实属于改编一类。其既为改编作品, 则归属演绎类作品, 并且有其独立的著作权, 该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其次, 架空属性的同人作品由于引用了原作的人物形象和关系, 起了有关其是否由于属于非演绎类作品的争论。一些观点认为架空类同人作品依旧属于演绎类作品, 是对原作的改编。但笔者认为, 架空类同人作品属于非演绎类作品, 其虽然借用原作的部分设定, 而作品背景多为异时空, 与原作的故事情节有着极大的不同, 与演绎作品中应在基本内容方面与原作保持一致的原则相矛盾, 因此可将架空类同人作品归属于非演绎类作品。而非演绎类“作品”是否应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作品”, 目前在法律层面仍属空白, 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予以准确地定性, 但笔者认为, 从本质来说, 其应属于作品, 因为其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 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且著作权法并未排除对其保护。故本文认为架空类同人作品及其作品也应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可即使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也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金庸起诉江南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 被认定为侵权的《此间的少年》属于架空类同人作品。依据上述关于架空类同人作品的推论, 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这就不会存在对于原作的侵权行为。《此间的少年》由于未经作者许可, 擅自改编原作并出版发行, 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同时并未对改编作品标记原作及原作者名, 侵犯了原作的署名权;在作品传播过程中, 可能会令不了解原作的读者产生对原作的歪曲与误解, 进而侵犯了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某些作者在进行同人创作时, 容易背离原作本意, 使读者对原作的原意产生误解, 若是甚者造成了丑化和损害原作者利益的后果, 此即对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即使是获得原作者授权而进行改编的作品, 同样也要受到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而署名权是指当作者的作品发表后, 其他任何人在以改编、表演、翻译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 必须注明原作者的名字。[3]

  因此, 一方面我们在明确同人作品合法性地位的同时, 也要保护原作品作者所应有的合法权利, 协调好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4]

  2.2关于同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讨论

  在笔者看来, 同人作品大部分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情形下, 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以某种方式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法律制度。[5]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中, 也未有一种完全适用于同人创作。即使12种情形中可能与同人创作有所关联的第1、2种情况, 也无法证明全部同人作品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第1种情形,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不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商业目的且限于本人使用, 而不能延伸至亲友、单位或其他人。虽然同人作品更多出自于自身热爱、非商业性质的创作, 但出于内心的渴望分享与关注, 大多数的同人作品选择发布在网络的各种社交媒体上, 而能被更多人了解与使用, 这与“限于本人使用”这一条件不相符合。第2种情形,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6]而同人作品属于在原作基础上的二次创作, 不与介绍、评论和说明问题相挂钩。因此, 同人作品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可即使如此, 由于合理使用中被使用对象是原作者的著作权, 所以同人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与无法构成合理使用并不相矛盾, 只是无法在不经原作者的应允下使用原著作权地合法权益。

  虽然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在法律上无立足之地, 但不能否认同人创作的合理性。合理性要素判断的出发点不是新作品是否获利, 而是原作品权利人是否因新作品的产生、传播、利用受损。[2]在如今网络日益发达的时代, 同人作品的出现是必然现象, 它的传播也无可避免。大部分同人作品选择在网络的各种公共平台上发布, 供所有人阅览, 因此形成了网络上大部分同人作品可被免费浏览的特点。同时, 网民在网络公共平台上对于同人作品的浏览, 有利于促进原创作品的传播, 提高原作的被关注度。因而大部分的原创作者对于同人作者的创作甚至是出版采取宽容的态度, 哪怕存在侵权现象, 但在大体利益未受影响的情况下, 原著作权人一般并不采取追究的态度。可即使是同人作品的传播多有积极的一面, 但也不能否认其消极影。

  从同人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角度来讲, 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 擅自出版发行, 并从中获利, 侵犯原作者获取报酬的权利, 抑或歪曲、篡改原作完整性, 如金庸起诉作者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同人作品的合理性便会受到质疑。

  三、同人创作及相关法律建议

  同人创作不受限制, 受到限制的, 只是其作品的传播。[2]由于一些同人作品仅限于作者本人欣赏, 对原作无法产生任何影响, 所以本文不纳入讨论范围。在笔者看来, 同人作品的传播源于作品的发布。此处的发布, 笔者认为应分为两大种类, 第一类为作品发表于网络上任何可以被他人所接触到的公众平台, 第二类为纸质出版。此两种发布类型, 都有可能造成侵权行为。第一个类型发布中, 由于如今的公众平台上有打赏等多种支付方式, 一些同人作者虽然没有盈利目的, 但却在无意间从阅览者处得到“报酬”, 大多数此种情形并未对原作造成实质利益上的影响, 可若任其发展, 却存在侵权的很大可能性。第二个类型中, 由于同人作品无法构成合理使用, 不能使用原作的著作权, 因此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发行、从中获利, 作为演绎类作品, 已属于侵权行为, 而作为非演绎类作品也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利益, 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如何保障原作者的利益在同人创作中不受侵害, 近几年一直在被讨论。同人的创作和它的发布应经过原作者授权或同意, 但许多同人作品仅仅只是出于兴趣与热爱而创作出的篇幅较短的作品, 为此特地向原作者请求授权, 创作人情多会因程序的复杂性而受打击。但若并无所作为, 对原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的侵权隐患始终存在。

  同人作品大多数是改编类作品, 理应得到原作者授权方可改编, 即使是架空类作品, 也应得到原作者应许进行创作, 但对于一些篇幅短小并且发布于网络而具有一定免费性的同人作品, 并未对原作者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害, 特地向原作者索要授权既显得麻烦多余, 又打击创作热情。因此, 在笔者看来, 进行小篇幅同人创作时, 应当标明出处, 即此同人作品改编自那部原创作品和原作者名。当创作的同人作品受到侵权质疑时, 便于原作者着及时找到此同人作者进行权利维护或及时停止同人作者的侵权行为。

  我国关于同人创作并无相关法律法规, 但随着同人的盛行, 相关法律应当有所制定。在笔者看来, 首先, 应有法律肯定同人作品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并给予同人作品一个准确的定位, 保障其法律地位。在同人创作中, 有相关法律针对不同的创作情形有不同的规定, 如对同人作品的篇幅大小设定标准, 若同人作者进行小篇幅的同人创作, 需要标明此同人作品是哪部作品的衍生以及原作者名, 若进行长篇幅的同人创作并且发布甚至出版发行, 则需要得到原作者授权且在创作过程中不得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其次, 应有法律保障同人创作的后续发展, 激励原作者在自身利益未受到实质性伤害的前提下, 对同人创作保持宽容与鼓励的态度, 但自身著作权一经受侵犯, 必然有法律帮助其维权和赔偿。

  四、结论

  保护著作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在笔者看来, 著作权法是对原作者经济利益的保护和对利益的平衡。而有一些同人作品的出现, 打破了平衡, 损害了原作应有的经济利益, 于是便出现了有关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的辨析和对其侵权行为的讨论。从法律角度来说, 我国并未有一条法律条例对同人进行过清晰的定位并规定其创作时需注意和创作会可享有的权利。因此, 谨防同人创作侵权问题是同人作者与原作者都应自觉注重之事。我们虽对侵权行为深恶痛绝, 但并不意味着要限制同人作品的创作。把握同人影响界限, 平衡好双方利益是我们利用著作权的途径。在保障激励同人创作的时候, 也不能纵容其任意发展最终造成对原作者的经济利益伤害。在维护原作者的著作权是, 尊重同人作品的著作权, 在其未侵权情况下, 不得干涉同人的创作。为有效缓解同人作品侵权的事情出现和鼓励正当的同人创作, 需要同人作者与原作者的共同努力来构建同人圈得一片乐土。

  参考文献
  [1]曹洵, 虚拟社区的动漫迷文化实践模式研究, 青年研究, 2011年第4期。
  [2]孙山, 同人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法》限制, 科技与出版, 2017年第12期。
  [3] 张楚主编, 知识产权 (第二版)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年出版。
  [4]胡婧, 论非演绎性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知识产权“对碰”, 法政学刊, 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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