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在法律上, 见义勇为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 现在立法还存在一定的空白, 司法实务界对见义勇为案例的判决也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本文将从见义勇为概述、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见义勇为法立法的建议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法律保障;
一、引言
3月15日上午,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 其中关于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再度修改, 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民法总则对这一条款的修改, 不仅弥补了现阶段法律对于见义勇为保护的空白, 而且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有利于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见义勇为的概述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做出救助行为时, 不需要向受救助对象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 也不需要具有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只需要救助者认识到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利益即可。
在法理上, 见义勇为的行为与民法上无因管理有很多相似之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的大国, 见义勇为也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为何如今见义勇为陷入尴尬的困境, 但是随着“见义勇为者屡遭讹诈、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新闻上演, 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是否对陷入困境的人伸出援手抱有顾虑。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
(一) 《民法总则》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在之前, 司法实务界主要就是依靠无因管理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和公平责任原则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在前不久两会上刚刚通过的《民法草案》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责任。”同时草案还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 弥补了长久以来对于见义勇为者法律保护的一大缺失。
(二) 刑法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济途径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 对这两条规定的作用在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免除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刑法上的责任。《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从此条可以看出, 正当防卫实施并不仅仅局限本人利益受不法侵害, 当他人的法益在受不法侵害的同时, 见义勇为者出于保护他人法益的目的, 可以采取施救行为, 且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样,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 刑法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个维度对于见义勇为者做出了一定保护, 但是此举是否会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滥用还值得进一步的商榷。
四、对于我国见义勇为法立法的建议
(一) 法律应当对适当减免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
今年三月十五日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责任”, 删除了之前草案中“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规定”, 显然立法者基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目的, 极大的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但却也引来了法学界的争论。不少法学学者指出, 这不仅与与传统的价值观背道而驰, 更破坏了我国法律内部的逻辑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过失侵权和刑法中的过失犯罪的地位也将十分尴尬, 不免存在矫枉过正之嫌。所以, 对于见义勇为者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定要合理适度, 在不挫伤社会公众期待的同时, 更不能违背法理。其次, 如果施救者在施救的过程中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是否需要赔偿, 此次民法总则中并没有给出答案, 仍然值得商讨。
(二) 对讹诈施救者给予惩罚
见义勇为者出于好心施救, 却未料到在施救后竟然会受到讹诈甚至与被救助者对簿公堂, 这俨然是农夫与蛇故事的现实版本。讹诈施救者的行为严重挑衅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 但法律在这一方面却显得尤为空白。惩罚讹诈者, 就是从侧面保护施救者, 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不仅仅是一个口号, 更应该配套完善的法律细则, 让见义勇为有法可施。
参考文献
[1]刘作翔.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的制度设计及刑民案例[J].河北法学, 2014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