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近年来“网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 “专车”服务作为“互联网+交通”这一新生事物,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发展背景中产生的, 同时本文将结合传统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来对“专车服务”兴起的时代背景进行说明, 进一步探究专车存在的原因, 以期对“专车”服务未来的发展提供建议来证明“专车”服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专车”服务; 互联网+; 共享经济; 出租车;
一、“专车”服务兴起的背景分析
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补充, 对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方便市民出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从出租车行业发展至今, 由于其行业存在的内生性矛盾, 导致该行业出现许多问题, 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也不利于出租车司机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面, 借助于“互联网+”的发展, “共享经济”企业异军突起, 形成了“互联网+交通”模式。广为关注的共享公司像滴滴打车、神州“专车”, UBER, Car2G等都获得了风投和其他途径的巨额投资。总体而言, 共享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短期租给客户使用;创建P2P (Peerto Peer) 平台为供需双方对商品或服务的短期交易提供中介。共享经济反映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动机整合, 企业通过整合不同消费者分散的特定需求, 实现协同消费和减少浪费, 从而产生利润。共享所有权、商品使用权或服务的供需双方与平台之间形成更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依赖关系。这样的合作行为需要明确的规则。正是由于“互联网+交通”这种创新的共享经济的发展, 向滴滴打车这样的“专车”公司才成立了P2P平台, 将资源的供需双方结合起来。一方面消费者有便捷出行的强烈需求, 另一方面私家车在闲散时候有供应需求, 需要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消费者以赚钱利益, “专车”平台将供需双方整合, 市场经济供求规律也决定了“专车”服务必然发生。
二、“专车”服务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 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专车存在的可能性
资源的稀缺性要求社会对资源尽可能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即按社会需求把资源分配到相关的用途中, 这就是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规律。市场作为一只“看不尽的手”, 在自发的条件下运行。十八大三中全会将市场做为市场经济的主导者,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 经济发展主要由关心自己利益的基层人民来推动的, 而不是由政府推动的。简而言之, 市场经济的权力在民, 而不在政府。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小政府”, 管理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市场自发地调节着每个消费者的利益需要, 自发地调节着资源的合理配置。
正是在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中, “专车”服务才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专车并不是出租车公司专门购买投入使用运营的, 而是利用了社会上的闲置车辆资源, 将供求方整合起来。这些专车过去可能长期停在车库里, 没有被充分利用, 或是虽行驶但车内除了司机就没有其他乘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使得专车平台得以成立。伴随着专车市场的发展, 使得汽车资源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利用, 有助于解决像停车难、道路拥堵、汽油浪费、尾气排放等城市老大难难题。
(二) “专车”服务自身的优势
“专车”服务作为一种市场自发形成的新事物, 它的存在弥补了非直线客运服务市场的缺陷。专车公司将自己在市场中定义为信息媒介, 它提供的P2P信息平台能够一定程度解决乘客需求与专车服务供给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对于消费者来说, 出租车和专车同时利用这个信息平台进行揽客, 服务质量和价格高低都是选择的指向标, 这无疑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只是强制要求提高服务质量不同的是, 消费者可以通过打车软件了解司机的身份信息, 并可以通过该软件对司机的服务作出评价, 而顾客的评价将直接影响到专车司机的相关经济收入, 例如, 专车公司给予的奖励。也就是说专车公司是通过激励的机制来提升专车服务质量, 由此增加了市场的竞争力。当然, 这对出租车所形成的压力或许可以转变成为改革的动力, 这一变革将使得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环境大为改善。
(三) “专车”存在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 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据此, 认定“黑车”有两个要件: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从事的必须是经营性运输行为。“专车”的运输行为具有经营性这是不用怀疑的, 关键就在于“专车”在正规的出租车公司办理挂靠手续后是否等同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机动车挂靠营运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 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定义, 一般指个人或者合伙出资购买机动车, 经具有运输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同意将车辆登记在该企业名下, 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其中出资人称为挂靠人, 运输企业称为被挂靠人。不难发现, 这里的行为究其本质实际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转让行为。虽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转让行为有违我国 (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但在司法实践中, 挂靠营运因其普遍性并不按照无效民事行为来处理。相比于“黑车”完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性质, “专车”不能与“黑车”等同视之。在如李克强总理所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 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对专车平台进行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做出对行为人有利的规定, “专车”不能算是“黑车”, 我们可以依法律原则和习惯对专车做出合理性判断。
三、“专车”服务的未来发展建议
(一) 积极创新鼓励各地差异性发展
“专车”的服务品质与传统出租车不同, 主要满足社会中高端个性化的商务需求及特殊出行需求。而目前我国国内“专车”市场混乱, 大量的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导致混乱的局面, 在确定“专车”市场准入资格之际, 更需考虑国内各地区“专车”市场的实际情况。各地区因不同的经济能力、社会风俗、社会消费观等的差异, “专车”市场发展也存在着差异, 与之相适应的规范标准也会不尽相同, 若单纯地以通用规范标准去规制, 将会与实际不相适应。只有在坚守全国统一规范原则与精神的基础上, 不同地区充分调研本地区市场现状、社会民意、专家意见等形成地方性的规范制度, 才能更行之有效地规避当地市场混乱, 才能将交通部对“专车”问题提出的“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十六字方针更为深刻地贯彻把握。
(二) 积极进行法律法规制定将专车纳入法治框架
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 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 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当然, 新生事物的出现, 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鉴于“专车“服务已经给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现状, 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的原则, 鼓励并规范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服务模式创新, 坚决杜绝侵害乘客利益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非法营运, 强化各方的主体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营造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届时, 再以新增中高档车、新能源车为突破口增加运力, 可参照现行“专车“的运营模式, 由政府确定指导价并严格监管, 以满足市场中高端和特殊需求。因此, 本人建议从国家层面, 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明确“专车”服务为预约出租汽车实施行业管理, 细化预约出租汽车的市场定位、发展方向、运行规则、服务规范、法律责任, 将“专车”服务纳入依法发展轨道, 在通过制定法律对专车市场进行依法管理。
从目前的短期情况来看, 由于我国在“专车”服务上存在着法律漏洞, 我们可以依习惯、法律、判例对法律进行补充, 以规范专车市场的运营, 避免市场混乱。从“专车”服务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来看, 我们依然需要进行创新制定稳定的、规范的法律法规来对专车市场进行管理, 将专车纳入法治框架。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 2015.8
[2]陈宪.经济学原理与应用[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3] 亚当.斯密.国富论[M].华夏出版社, 2008
[4]雷孟林.“黑车”认定分析[J].交通企业管理, 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