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有关茶文化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作为茶之故乡,茶之大国,各类名茶与地域条件关系紧密。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精粹之一,对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必然关键。迄今为止,我国各类名茶在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尚未真正成型,且能够真正落实法律保护策略的少之又少。那么,笔者在本文中将针对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策略展开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中国名茶; 茶叶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策略;
我国地域辽阔,各种名茶资源丰富,茶叶地理形成非常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从法律角度必须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本文分析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理论缺失和实践不足等问题,并重点以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策略展开研究,希望能够极大促进我国茶叶地理标志重点地区的茶文化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茶产业,有效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
1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我国确立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制度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的,该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至今逐渐趋于完善。在茶叶领域,原产地产品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且为了防止自加入WTO以后面对各种国际竞争出现大量假冒伪劣名茶,很多地区已将茶叶产品法律保护作为专项议题,不同的中国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因此而逐步发展。
季小明在研究洞庭湖碧螺春名茶的地理标志保护文献中专门有如下一段说明:“加强扩展洞庭湖碧螺春原产地的种植与生产面积,保护名品纯种化,推广相关果林茶间技术,重视地理标志认定的规范性”。笔者认为,洞庭湖碧螺春地理标志的保护应该强调以下六方面的措施:第一,促进茶农的知识化进步;第二,推进良品名茶的优种化;第三,执行茶叶生产的标准化;第四,实现茶叶生产的全自动化;第五,保障茶叶产品的绿色化;第六,实现中国名茶产品的产业化发展。
吕立哲在研究河南信阳毛尖名茶的地理标志保护文献中则认为:“茶叶原产地区的生产直管部门和技术质量认证机构将茶叶原产地做了较为明确的范围划分,并严格执行原产地茶叶产品质量认证程序”。首先,河南信阳毛尖原产地相关的生产企业应该重视对产品的商标注册权利,以此对原产地其他类似产品加以区别,并能够保证茶叶产品在该地区内可以享受到名称权与商标权两方面的保护,同时又能进一步引导消费;其次,对原产地以外的其他企业生产类似产品也是一种从法律方面的严厉打击;第三,严格执行并落实河南信阳毛尖产品的指令认证,须规定仅原产地企业才能具备相关生产标准和能力,只有如此才能将河南信阳毛尖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落实到位,并能保障原产地茶叶文化的不受污染。
杭州西湖龙井作为享誉世界的中国名茶,在西湖特有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影响下,也是大自然馈赠与国人的一种精品。因此,西湖龙井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尤为关键。然而,浙江省为了扩大西湖龙井的品牌效应,自主将其生产的地域范围延伸至全省,并为其特意申请注册为浙江龙井茶。虽然可以将浙江龙井茶的生产与销售标准实现统一化,但是从文化角度、从法律角度讲,此策略将必然成为一种争议举措。为此,谷辽海特意指出:“西湖龙井拥有今天的世界知名度,与其原产地自然天成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不无关系,浙江省其他地区不一定具备如此条件,且龙井产品在其根本上还须依仗原产地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材料和传统制作工艺等,这也是为何要实施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策略的一个重要原因。倘若我们将西湖龙井赋予给其他不具有原产地条件的地区,它将是一种严重侵犯原产地经营权利、同时也是欺骗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做法。周淑红也认为:“西湖龙井被更名为浙江龙井存在很大争议性,“龙井”之前附加原产地“西湖”二字更为妥当,它也是一种潜力巨大的无形资产。而笔者认为,中国名茶地理标志保护策略的执行应将商标权和专利权严格划分开来,它能促进中国名茶产业健康发展。
安徽省自古以来便是中国名茶的盛产地,,该省拥有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霍山黄芽和六安瓜片等诸多享誉中外的特色名茶。迄今为止,安徽省涉及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策略少之又少。曹淑华认为安徽省在这方面应该更为关注政府力量和茶农力量的存在,好的原产茶叶要抢先注册品牌,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抢注,并能够落实有偿利用地理标志,严格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志和卫生要求,对于不达标产品一律勒令停止生产并取消品牌注册。同时,茶叶生产与经营也需从根本思想上树立良好的商标品牌意识,合理规划地理标志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原产地茶叶产品的保护要面面俱到。
2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策略
笔者认为,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的策略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2.1规范立法,明确茶叶原产地地理标志
我国茶叶地理标志应该有一套自己的产地规划标志和商业交易习惯,由产地规划标志和商业交易习惯制定相应的“单行”法规和统一用语。茶叶地理标志须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第一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
2.2侵权行为的责任严厉追究与限制
茶叶权保护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主要运用茶叶的是负责开发、利用和传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私有主体,国家和政府作为主体时在市场经济中参与较少。因此,在法律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对私有主体使用茶叶时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实践中,茶叶地理标志被替代、被恶意抢注,严重损害了遗产权利人的权利利益。因此,对于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做出的以下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遗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利益。首先,未经遗产持有人许可使用与其相近或相同的茶叶在产品或服务之上并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其次,未经遗产持有人许可而擅自销售侵犯申遗茶叶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第三,未经遗产持有人许可,将更换其茶叶的商品投入到市场中的行为。以上侵权行为,作为茶叶原产地的经营者,在原产地地理标志遭受到抢注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清除妨碍,消除影响并赔偿由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以保障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的正确合理使用。
2.3明确有关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按照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和质监局对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具有直接职责和权限。两个部门同时监管形成局部管理权限的矛盾与冲突,实际工作效率不增反降。国家工商局多年来一直执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将茶叶原产地商标注册与管理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然而,从1999年开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质监局)又增加制定了一项有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行政规定,该规定将本职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划定,他们主要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申请、确认审核和登记注册等。笔者则认为,有关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不应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协定》两种法律规定同时生效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矛盾情况实难以充分协调。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应该重点在标识方面的保护,核心工作应该是产品质量监督与生产质量控制,通过国家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实难以保障茶品的品质。因此可知,茶品质量与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应由质监局一个部门来负责。当然,必须要求质监局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如此一来,也可为国家工商局部门减轻一定工作压力。
2.4茶叶地理标志和注册地名商标之间的关系要梳理清晰
国家《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和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当然,例外情况并非没有,不当使用茶叶地理标志的情况也因此而成为合法的行为,导致一部分茶叶地理标志遭受不合理注册,特定地区符合条件的茶叶经营者无法真正全权享受地理标志地名商标权,而成为少数不法经营者的特有商标权限。注册地名商标且行为合法,说明茶叶地理标志注册证明商标不能进行重新申请,于同一地区的同行企业无疑很难谈公平性,这一点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相悖。茶叶地理标志属于公共词汇,显然具备公平性特征,国家法律针对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普通商标保护有所差异。茶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权绝对不能对其他潜在权利人予以非法排斥,不能阻碍其他潜在权利人对原产地地名的合理使用权。相较于普通商标而言,茶叶地理标志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权限更广,在法律保护方面略显薄弱。已经注册商标的茶叶地理标志,从法律保护实践来看,同一地区、同类企业可根据自身具备的合法使用权予以抗衡与竞争。然而,此种抗衡与竞争又在标准方面存在较大的灵活度,相关部门的司法判定无法统一标准,难度不小。我国在近年重新修订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专门对商标合理使用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在应用实践方面存在诸多不定因素。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监管部门专门针对如何合理使用茶叶地理标志原产地名商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新申请地名商标注册的范围也严格规定了限制范围。
3结束语
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是一种涉及文化知识产权的商业标记,在经济与商业两个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众所周知,我国茶叶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但有关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仅存的一部分内容也由国外借鉴而来。我国国情与国家管理制度与外国差异性较大,同样的保护策略往往造成很多重复与冲突的存在。笔者在本文首选剖析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并重点就其法律保护策略加以归纳与总结,旨在通过完善法律保护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同时良好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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