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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的贸易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来源:上海铁道科技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24 共3046字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 现在已经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 信息化的手段已经融入了生产生活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我们正在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成果, 为经营管理服务, 为贸易业务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尝试利用信息化手段查询客户资信、履约能力, 尽可能防控因客户选择不慎产生的贸易业务风险, 从而进一步防控法律风险。

  关键词:信息化; 贸易业务; 法律风险;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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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息化是现代经营管理的发展趋势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 现在已经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 信息化的手段已经融入了生产生活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一方面, 人们已经离不开信息化, 对信息化的手段逐渐产生了依赖性;另一方面, 如果拒绝融入信息化, 拒绝使用信息化得手段, 又将要被信息化的时代所淘汰。因此, 我们须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接纳并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成果, 为我们的经营管理服务, 为我们贸易业务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2 贸易法律风险种类、特征及存在原因

  贸易业务在合同履行、资金、税务等方面风险较大, 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会产生较大损失, 贸易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2.1 风险的种类与特征

  2.1.1 贸易合同履行风险

  包括货物交接风险, 对上下家资信不完全掌握的风险。常见的情况有:

  (1) 过手贸易, 不参与货物真实交接铁路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 不从事具体贸易业务, 只负责与上下家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 只是从电话中知晓交货的信息, 而对真实的货物交易、过户情况不知晓。

  (2) 客户信息不详, 只知晓一方信息。铁路企业贸易信息渠道较少, 开始新的贸易时, 往往是由所谓的“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加入, 而对于“新客户”的情况, 只是从“老客户”那里了解信息, 过于信任老客户, 直接通过调查手段了解的情况比较少。

  2.1.2 资金风险

  贸易合同一旦发生纠纷, 将会给铁路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常见以下几种方式, 会使铁路企业陷入资金风险之中:

  (1) 铁路企业作为买受人时, 预付款的比例、发货时间的卡控、尾款的支付方式等约定不严谨, 存在信用交易现象, 把合同签订当成简单的手续。

  (2) 铁路企业作为出卖人与下家签订合同时, 预付款的比例、发货时间的卡控、尾款的支付方式等约定也不严谨, 有的甚至约定铁路企业先给货, 然后下家再付款给铁路企业。

  这样不严密的管理既有垫付资金的效益损失, 又有资金回收、货物不到的债务风险。

  2.1.3 税务风险

  铁路企业与上下家签订的贸易合同, 多笔业务出现“平进平出”的现象, 即与上家企业的合同单价、总金额, 与下家签订的一样, 或是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接。这样要么会存在税务风险, 要么会在发生纠纷时, 被法院判定贸易合同无效。

  2.2 风险存在原因

  铁路非运输企业在追求“做大”营业收入的目标之下, 由于经营和管理基础无法同步跟上, 在经营业务的拓展、合作对象的选择、市场风险的预测、资金安全的管控等方面, 存在认识不足、把控不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市场风险预测方面, 预判不足

  在宏观经济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 尤其是钢贸企业问题多发之时, 铁路企业对于市场的新变化不敏感, 开展贸易业务, 仍然按照老规矩、老思路进行, 对老客户过于信任, 忽视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资金安全能否保障等问题。

  2.2.2 新客户资信审查方面, 审查不严

  从事贸易业务时, 选择一家诚信的客户, 非常重要。客户诚信决定着合同是否能顺利的签订和履行, 因此, 在签订合同前审查对方资信情况, 显得尤为重要。铁路企业对新客户资信审查有原则性规定, 但经办企业在落实时, 却很少有全面、具体、科学地操作措施。

  2.2.3 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方面, 卡控不到位

  铁路在开展业务活动时, 对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对上下家的合同, 出现垫资现象, 即铁路企业作为买受人时, 约定由铁路企业先付款、后收货;铁路企业作为出卖人时, 约定由铁路企业先给货、后付款;同时, 有时约定铁路企业的上家与下家直接交付货物。这样的约定, 致使铁路企业既不掌握货物、也不掌控资金, 从而使资金安全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

  3 应用信息化手段, 加强风险的防范

  为防范贸易业务经营风险, 规避贸易合同、业务及资金风险, 有很多方面可以加强管控, 包括合同条款的约定, 履约过程的监控等。下面主要从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方面进行探索。建议在开展贸易客户甄选、资金支付及加强业务可行性研究等方面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控, 从而达到防范贸易风险的目的。

  3.1 应用信息化手段, 加大客户资信审查的力度

  铁路企业应在完善既有客户审查方式的基础上, 增加网络平台查询的手段, 以此优化合同主体审核, 防范合同签订和履行风险。主要方法有:

  (1) 利用各地工商局官网, 通过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平台, 调查、核实客户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及投资人情况。工商局官网的信息资源是真实有效的, 不同于网络上的企业官网, 根据工商局官网, 可以查询合作方的注册资本、公司成立时间等信息, 可以初步判断合作方公司的实力。

  (2) 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询客户从开业以来所有败诉经济案件和相关判决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设立的, 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因此, 可以从中查询关于客户的判决信息, 从而基本判断出该企业的诚信度、信用度。

  (3) 利用全国被申请执行人查询系统, 查询客户从开业以来所有被法院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全国被申请执行人查询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建的信息平台, 该平台信息可以与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综合衡量。

  通过上述三个平台, 及时、准确掌握客户资信状况, 为贸易业务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2 应用信息化手段, 选择与诚信度高的企业合作

  利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APP手机软件, 随时查询企业的品牌、商标、知识产权、股东、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主要高管人员等众多信息。也可以根据该系统进一步查询股东单位、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 从而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信情况。

  铁路企业的品牌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由于铁路企业诚信度高, 所以大多数客户认为与铁路企业合作非常保险。以此类推, 我们在对外选择客户时, 也应当与诚信度高的企业合作, 选择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合作方比较保险。或是选择知名的、具有相应的实力的民营企业。

  对于合作方的实力有所怀疑的, 可以要求其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有一定实力的子公司进行担保, 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3.3 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手段相结合, 共同防范风险

  3.3.1 利用传统手段, 印证信息化手段搜索的结果

  合作方的实力可以用其拥有的实物来印证。比如, 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 对根据信息搜到得对方的房产或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调查核实, 而不是仅仅听信对方的介绍。这些都应当成为铁路企业对外合作前, 由经办单位考查的事项, 也为下一步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3.3.2 严格审查资金支付的程序

  按照下家款到, 付给上家或者是上家款到, 付给下家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通过日常操作手续规避资金风险, 这是防范资金风险的有效方法, 需要在履行大额资金会签程序前, 项目经办的会签人认真履职, 认真审查上家或下家业务款是否到账、合同是否已签订、对方是否严格履约等情况。必要时, 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实时掌握资金进出状况。做到外部资金未到账的, 坚决不付款, 以此维护资金安全。

  总之,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 有效应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的维护企业利益, 减少风险。信息化的应用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 不断发挥信息化的正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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