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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致谢
发布于:2015-07-18 共12232字
  5.2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5.2.1  用足现有法律,推进立法完善

  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司法人员只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裁判公正,就可以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反家庭暴力这条主线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串起来,融会贯通。充分运用每一个可能用上的法律条款,将家庭暴力的多种情况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和不足,极大地提高反对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进而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出台和完善。

  5.2.2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

  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

  第一、受害人可以申请禁止令。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的经验,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令(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受害者。如果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藐视法官的诉讼程序和受到制裁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和刑事控诉。这一方法有效的避免了造成暴力的严重后果,降低了受害者受到严重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第二、设立专门的家庭法庭。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者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第三、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就受虐引起的各种损害要求经济赔偿。赔偿内容可以包括:工资损失、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咨询费用、逃避暴力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生活费等。

  第四、对施暴者的强制治疗。心理治疗干预是一种有效的、极为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手段。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和培训,并将这种手段作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重点。

  第五、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制度 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家庭暴力本身有明显的封闭性、隐私性特点,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同时也在于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正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的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证责任。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

  第六、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侵害,应对受害人尽快进行活体检验,取得法医的伤情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敏感度。

  第七、做好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登记、统计与管理。可以考虑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疑难杂险案件重点审理,并进行专门的登记和统计。通过对家庭暴力案件及处理情况的统计,对其数量、表现形式和特点、发生原因、处理困难等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进一步认识家庭暴力发生的规律,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为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利的资料。同时,通过对家庭暴力分性别的统计可以全面真实的把握家庭暴力的状况,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深刻认识家庭暴力是如何基于性别不平等而产生的,挖掘其产生的更深层次有原因,探讨更有效的防治方法。

  第八、加强培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各种培训,特别是有关社会性别和家庭暴力干预的培训,使司法人员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彻底改变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误区,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等。

  5.3  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有力的执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我们仍需多方面的努力。

  5.3.1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首先,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家庭弱者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其次,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形成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5.3.2  提高受暴者自身维权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他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教育受害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5.3.3  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开辟了反家庭暴力热线电话,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并且成立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反家庭暴力。

  5.3.4  从心理上给施暴、受暴方以辅导

  南京心理学专家陶来力恒在对施暴者的心理特质研究后发现,家庭暴力干预的对象既应该是受暴者,也应当有施暴者,而后一个方面难度大得多。他认为,结构式小组辅导是目前较适合施暴者的心理辅导形式,打消辅导对象的戒备和防卫,是辅导中重要的环节,辅导中首先要进行社会性别观念的教育,而与施暴者对质施暴理念,促使他们反思施暴的动机和后果,教育他们与配偶相互尊重也是不可少的内容。

  通过心理辅导,可以帮助他们成为改善家庭互动模式、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的主动参与者。相对于“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离公众的视线比较远,法律和舆论很少涉及。男士通常认为被别人知道自己遭遇妻子的暴力比遭受暴力本身更没面子。女士遭遇不幸后可以向妇联投诉,寻求社会的庇护,而男人则投诉无门。应该给男人也建立一个“男联”,使他们在承受到某些不公平的待遇时也能有地方倾诉和得到特别的关照。 心理专家分析认为,在有暴力行为的青少年中,伴有神经症症状的超过半数(60%)。其发病原因与施暴孩子的性格和心理冲突有关。因此给予以心理辅导。

  5.3.5  健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多重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

  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打破暴力“家庭特区”思想,对于施暴者,取决于社会职能部门对他们危害性的认识,以及相应采取的工作思路、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对于受害者则在于提早建立相应的社会系统,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社区民警通过社区警务工作,将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与入社区警务的日常工作相融合,不仅能够促使警察反思对家庭暴力干预的种种不利并努力克服,而且有利于广泛发掘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资源,建立群防群治的反家庭暴力社会系统工程,提升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

  5.3.6  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

  目前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解除受虐妇女心理压力救助机构,在辅导、资助、提供法律服务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如加拿大华裔中的“妇女自救会”、香港的公益辅助机构“和谐之家”等,都在努力帮助受凌辱的女性,使她们能尽快摆脱受虐处境。

  我国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家庭暴力的状况,通过问题热线、法律咨询部门等途径反映出来,但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是道义上的声援和报章上表示愤慨而已,对受害人的具体帮助效果不够显着,缺乏社会调节和监督机制,对构筑减暴压力的社会环境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开发社区服务资源,成立反家庭暴力协会,接受遭家庭暴力的投诉,对施暴者视情节轻重,可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开办离异家长学校,维护受害者利益,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投诉者在人身权益直接受到伤害并造成一定后果时,给予经济补偿,使更多的受虐者得到生活上的资助及法律上帮助,鼓励他们自立自强,争取早日改变家庭暴力环境。

  6. 结 束 语

  总之,对于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扞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必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因为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上和现实生活中要复杂的多,所以本文只是从概念、特征、成因、危害以及应对机制等方面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概述,提供了一些理论性的观点,希望为我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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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
  [16][美]丽贝春。J.库列泽:《国家根据<消除支妇女一切形成歧视公约>负有的说明责任》。

  致  谢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李侠教授对我论文写作过程给予的耐心指导!李老师给我的指点将使我一生受益。学生XXX.

  这是我第一次写比较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也是第一次自主编排,给老师添了不少麻烦,深感惭愧。真诚的对老师说:“谢谢你-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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