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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小陈论文答辩
发布于:2015-07-22 共10418字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司法制度改革不是纸上谈兵,必须与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做到切实可行。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司法制度建设和改革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模仿过程。[9]必须深刻建立在法官队伍的建设水平上。改革成败的关键首先在于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化水平。着名法学家王利明也曾说“ 司法改革要建立法律职业制度,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在整个司法改革里面,我们需要把重心放到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上。因为即使有一个好的体制,如果没有一个高素质法官与之相配合的话,也是很难取得成效的”.[10]但如何造就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呢?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教育法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自己,从根本上为法官素质的提高夯实基础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做好审判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形势下,法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就能从根本上确保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最基本法律素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官具体要求是:

  1、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按照法律要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要体现出严格依法办事的“卫道士”的精神,不准法官越“雷池”,标新立异。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允许法官独奏独唱和肆意发挥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要规范社会所有成员的行为。纠纷产生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他的裁判标准也只能是这种规范,唯此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2、法官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的理论支撑。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开展均需要理念的指引。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支撑下形成的我国司法实务的目标和追求。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司法为民的具体落实就可能失去方向。肖扬同志曾说,司法为民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把它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注[11]

  3、法官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注[12]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4、法官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有的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偏面的,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一样,“严格依法办案”会有不同的理解,因为这里有个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的问题。讲不讲大局,要看是不是在正确的政治方针指导下去理解法律。综观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是党和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每一部法律的制订,均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能简单的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一味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这有违人民司法的功能。法院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就是要讲政治,讲党性,胸怀大局,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不能如流水线上的技工一样,一判了之,完成工作量就万事大吉了。

  5、法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法官要坚持党的领导,审判工作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与时俱进。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官办理具体案件。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审判工作。

  (二)、通过教育、培训和考试,整合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

  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职业化思维的法官很难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所以说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要实现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教育,培训和打造职业法官。但是,目前怎样才能整合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根本性地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呢?我认为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开拓务实的培训渠道,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水平。目前的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能力高低不等,这决定了现阶段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不能脱离实际,片面地统一要求,而必须是针对不同级别不同水平的培训对象,多层次地进行培训。培训要着重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充分发挥法院教育培训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法院系统自身力量搞好审判业务培训以及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要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各级法院要加强在现有法官中选拔、培训在职研究生的工作,组织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努力培养一批具备精深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使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第三、加强考试机能,务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如果缺少考试这一关键环节就会使各种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科学而严格的法官考试晋升制度是对若干年来法官管理经验的肯定。近年来,全国法院对如何管理好法官队伍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实践表明,以考试为中心(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等具有量化指标的法官考试晋升制度,是对以往改革经验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整合法官素质,建立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培养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更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东西。法律信仰会对法官的内心产生一种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职业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树立“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博大胸怀,做到任尔东西南北风,献身审判事业不放松;才能使法官树立“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奉献精神,做到面对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都能保持司法操守和司法独立性。法律信仰既是法官道德选择的基点,更是法官献身审判事业的精神支柱。当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之所以整体上的素质不是很高,甘于为法献身的法官还不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确立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也与我们对法官的教育有很大关系。反思以往我们国家对法官所进行的思想教育,都是照搬了党政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只强调了政治性,而忽略了法律性,缺乏针对性,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在培育法官的职业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也做过一些努力,但总体上看,所下的功夫和力度还不够。我们必须遵照《2009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把法律信仰问题的解决贯穿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13]它由经过特定的途径训练培养的具有特定职业素养的职业法官组成。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定位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的眼里,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把法官看成是国家公务员的大众化职业,导致一些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通过各种关系随便进入到法院队伍中来。法官如果不具有法律理论知识、职业道德、职业宗旨,就去审判案件,自然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就会滥用司法,造成各种错案。法官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所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有力保障。只有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且具有良好职业形象的法官队伍,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也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我认为除了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之外,还要求法官第一,彻底摈弃法官职业行政化意识。第二,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第三,强化法官职业化意识。第四,完善法官职业管理制度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同时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大幅度增加法官的社会待遇。从某种程度上讲,高薪养廉不能不说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物质决定精神是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我们要求法官要保持高度纯洁的思想品德而不提高法官实际收入,在经济飞速发展,物质的诱惑力极大的时代,这种思想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官的职业虽然神圣崇高,但法官也是人,需要食人间烟火。法官职业伟大,地位崇高也要在物质上有相应的体现。在一个职业共同体内,法官是说了算的人,而再会辩论的律师,最终如何定案还是取决于法官。但法官与律师的收入却反差较大,说话算数的法官收入远不如说话不算数的律师,这让法官的心态严重失衡。我曾对一位王法官说,应该大幅度提高你们的收入,他立马回应道:“要是政法委书记说这话,我们心情就好多了”,可见是多么心态不平衡。因此只有大力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才能在物质和精神上确保和加速提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四)、淘汰不合格法官,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北大学者强世功先生在其《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富于煽情地写道:“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不知名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学子,他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理想,使得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

  作为一种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以及其他一些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在法律制度发展史中有着自身悠长的历史,到了现代社会,这些职业群体的作用日益凸现。在西方国家,由于其悠久的法律传统,很早就形成了法律职业阶层,整体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成为西方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就法官队伍而言,机构臃肿,良莠不齐,难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如果要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必须精减法官队伍,淘汰素质较差的法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提供最起码的基础。法学学者李汉昌也曾说:改革的成败既取决于决策者的决心和谋略,也取决于参与者的素质。就目前的法官队伍而言,要使其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只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吐故纳新,使法官队伍成为高素质法律人才聚集的职业群体。要像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一样,进行减员和转岗分流,使一批道德品质、知识水平、业务能力不适应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妥善地分流和安置到其他行业中去。[15]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主要依赖有三:强化专业知识体系或者专业特性;强化法律信仰在法官心目中的确立;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系统化。目前,国家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司法考试来强化法律人的整体素质,可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在制度层面上条件已经具备,随着现代法治的快速发展,培养较高层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是当务之急,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的、首要的环节。

  最后强调的是,法官是最终拿着法锤定案的人,在职业共同体中应属于领头雁的位置,所以在法律实施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同时在行为方面也应当成为整个职业的楷模。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辩论、相互砥砺、相互监督,共同推进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向前发展,同时要改革和加强法院审监部门、人大、特别是现代网络媒体等各大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机制,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砥砺法官全面素质,共同促进司法改革的快速进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朝着更高层次发展,把法律成铸就成利刃,公正而高效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矛盾,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突飞猛进而添砖加瓦。

  引文注释:

  注[1]曾露:《法官素质与司法改革》,《人民法院网》2007 年7 月14日,登陆2009年12月17日。
  注[2]张立勇:《应把当事人看做兄弟姐妹 衣食父母》,《人民网》2009年7月24日,登陆2009年12月17日。
  注[3]杨康波:《法官心中的法官素质》,《中国法院网》2007年6 月13 日,登陆2009年12月19日。
  注[4]王养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法律快车网》2007年4 月5 日 .
  注[5]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 月1 日,第137页。
  注[6]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讲话》,2008年6 月16日。
  注[7]何源:《中国法官学历考》,《东方法眼》2009年12月20日,登陆:2009年12月22日。
  注[8]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 月,第66页。
  注[9]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 月,第 98页。
  注[10]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143页。
  注[11]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人民日报》的专访时讲话,2007年8月3日。
  注[12]见《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一条。
  注[13]张文显:《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133页。
  注[14]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搜狐博客,2006年8月9 日。登陆2009年12月24日。
  注[15]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4 月21日,登陆:2009年12月24日。

  参考文献: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吴英姿: 《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 月1 日。
  范  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 月。
  张文显:《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
  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4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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