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美国的堕胎法律制度在一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 经历了长时间的争论同时也经历了漫长的变革。堕胎已不单单是一个普通的医疗层面的问题, 而更多的是一个深刻的政治、权利乃至伦理道德的问题。对于不同的利益团体来说, 堕胎这个问题代表着不同的意义, 也正因为如此, 才在美国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论。本文从政治、宗教和女权主义思想这几个关键的影响因素, 来分析美国备受争议的堕胎法律制度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特点的原因, 并做出个人的相关评述。
关键词: 堕胎; 美国堕胎法律制度; 自由堕胎权; 女权主义;
美国堕胎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显得多变而曲折。由最初的沿袭英国的普通法, 以胎动原则为标准来认定堕胎行为的性质, 到因医疗技术水平落后而限制堕胎, 到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进行堕胎法改革, 再到影响美国历史的罗伊案的判决,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 支持或反对堕胎的阵营都在为着他们的主张而不断地努力, 显得势均力敌, 而罗伊案的审判更是使得这个问题向白热化发展。
在美国堕胎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呈现出的主要趋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现象, 在其背后有着多个因素的影响作用。那些对于美国堕胎法走向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案件判决的做出, 是基于在任的大法官们的判断, 而法官们不同的态度又很大程度上受其所属党派和当权政府的影响;社会的舆论与当时社会上的权利运动以及主流思想的关系密不可分, 尤其是女权主义思想的发展;作为一个受宗教影响极深的国家, 宗教对于此问题态度的变化在堕胎法律制度的发展中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在这里, 我们将分别讨论这些影响美国堕胎法发展的因素。
一、政治因素
政治上的影响因素, 这里主要分析白宫方面的介入, 也就是美国总统对于堕胎问题的不同态度对于美国堕胎法发展的影响。在罗伊案之前, 白宫对于堕胎问题甚少干预, 而更多的是将这类问题交由州政府自行处理。但在罗伊案的判决产生之后, 对于堕胎问题的立场成为了在政治上尤其是大选时必须表明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在很多时候都能够为候选人争取关键性的选票。从1976年以来, 民主党和共和党就针对堕胎问题公开表明了其截然相反、针锋相对的立场, 民主党选择支持堕胎权合法化, 而共和党则是反对堕胎的。在罗伊案之后的两届总统对于堕胎问题的介入都算不上是积极主动地, 但这一现象在里根总统任职期间被完全改变。
(一) 里根时期
1980年当选的里根总统作为共和党成员, 强烈地反对堕胎, 在他领导下的政府想尽一切办法试图将罗伊案推翻。里根政府多次向国会施压, 欲使国会通过其政府提出的多项呼吁保护胎儿生命权利并限制政府堕胎资助资金的建议, 还建议将《海德修正案》永久性生效, 但国会拒绝了里根政府的建议。由于其工作未得到国会的配合, 里根政府便从总统行政权的角度出发, 在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免上做文章, 对法官的候选人精心挑选, 尽量将处于反对堕胎立场的候选人推上法官的位置, 从而得以实施限制性法规, 对堕胎的条件进行严格控制。里根总统任命的372名联邦法官、3名大法官以及1名首席大法官都是反对堕胎权的保守派。里根政府在执政期间, 多次在联邦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判中担任“法庭之友”, 对法庭提出反对堕胎的建议。里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反对妇女的堕胎权的一系列活动十分奏效, 使这一时期反堕胎阵营在与支持堕胎权的阵营的抗衡中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二) 克林顿时期
与里根政府相反, 属于民主党派的克林顿总统则是坚决站在支持堕胎的阵营的。在最初竞选总统的演讲中他就表示将坚定地支持堕胎, 努力推动《自由选择法案》在国会中通过, 还保证将任命支持堕胎权的法官进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2年克林顿的当选对于堕胎问题的发展来说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因为他是1976年以来美国第一位支持堕胎权的总统, 同时也标志着联邦政府对于堕胎问题的态度与处理方式发生了巨变。1993年克林顿暂停、终止和废除了前任总统多项反堕胎的行政命令, 这些行政命令涉及限制医务人员为堕胎提供相关咨询和信息的限制法规、对使用堕胎药的禁令、对胚胎组织研究的禁令、禁止在军队机构进行私人资金赞助的堕胎活动的法令以及限制向包含堕胎咨询的国际家庭计划项目提供援助的规定。这一时期, 克林顿政府的态度与积极的举措都为支持堕胎权的阵营争取到了极大的胜利成果, 在此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马德森案正印证了这一点。
(三) 小布什时期
2001年上任的小布什总统属于共和党人士, 在其主导的政府执政期内, 主张推动相关限制堕胎的法律来建立“生命文化”, 反对动用联邦的资金来赞助海外堕胎组织, 还鼓励青少年禁欲, 资助危机怀孕等项目。到2003年, 布什推动国会通过了《部分生产堕胎禁止法》, 规定禁止妊娠中期以及后期的堕胎, 却并未提及当孕妇面临生命危险时医生是否可以合法地为其堕胎。这个法案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小布什政府的举措使支持堕胎的阵营所做的努力与取得的成果遭遇了极大的后退, 也可以看出布什总统继承了共和党一贯的反堕胎立场。
(四) 奥巴马时期
2008年奥巴马总统上任, 作为民主党人士的他又为堕胎权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局面。现如今在白宫的官方网站上, 可以看到奥巴马总统主张的堕胎政策, 那就是“承认并尊重对于堕胎问题所存在的不同意见, 但坚决反对一切试图推翻罗伊案判决的修宪行为”。2010年, 奥巴马政府提出《可负担医疗法案》向避孕及堕胎提供资金资助, 他还公开在罗伊案的周年纪念活动上表示政府无权介入堕胎这种家庭的私事, 他还重申了妇女的堕胎权是在保护妇女的健康与生产的自由权。
(五) 特朗普时期
发展到现在, 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对于堕胎问题的态度可谓是十分清晰而强硬, 早在其选举之时, 特朗普就表示他与那些称堕胎为“谋杀”的人无异, 就职美国总统后的特朗普, 也针对女性堕胎问题, 恢复了一项激进的“全球禁令”———“墨西哥城政策” (Mexico City Policy) , 即禁止联邦政府提供资金给支持堕胎的海外非政府组织 (NGO) 。这项反堕胎禁令被美国历任总统反复废除与恢复, 这次恢复禁令, 无疑再次引发美国国内正反对立的交锋。反对派立场谴责, 特朗普的作为完全忽略医疗案例的差异性以及女性对于身体的自主权力, 而共和党妄自解释“美国道德观”的作法, 更将造成难以收拾的医疗后果。这也能够体现出美国堕胎法仍处在不断摇摆、发展演变中。
二、宗教因素
美国是一个宗教氛围十分浓厚的国家, 而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 美国社会上存在的宗教派别也十分的多元化, 不同的宗教一般都会有自己对于例如生命的起源这类的问题作出解释, 所以他们在堕胎问题上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从而对信仰者对于堕胎的立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 宗教信仰的影响
早期美国的宗教多元化主要是存在于基督教内部的多个并存的分支 (天主教、新教) , 该时期内基督教新教占据着支配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 美国宗教多元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东正教、印度教、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内部新生的众多教派开始初露锋芒, 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 逐渐形成了新教、天主教、犹太教三位一体的宗教主流。这样的宗教现状使美国民众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 这也意味着宗教信仰对于堕胎问题的态度会极大程度上的影响信仰者的观点。总体上来说, 基督教各派相较于其他宗教来说对于堕胎问题的立场、态度要更为严苛一些。
这些宗教的教义经常会被援引来作为支持和反对堕胎双方阵营的依据, 例如《圣经》。对立的双方都曾引用过圣经的内容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只不过是对圣经进行了不一样的解读。支持堕胎的一派认为, 《圣经》原文中没有提及过“堕胎”这个词, 但事实上对堕胎是持赞成态度的, 因为他认为只有出生后的人才能被称之为“人”, 在《创世纪》及《出埃及记》中都有故事表明孕妇与她腹中的胎儿是具有不同的地位的。该解释也为支持者阵营争取到了一批新教徒中的自由主义者与开明主义者。而反对堕胎的一派则认为《圣经》中没有一处提到过堕胎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合法性, 相反, 它教导人们尊重所有的生命, 因为人是上帝的创造物, 《路加福音》和《加拉太书》中也可以体现出《圣经》的另一重要精神, 那就是生命始于受孕。这样的解读为反堕胎阵营争取到了基督教徒中的天主教徒以及虔诚的新教徒。
(二) 宗教组织的干预
美国的宗教对堕胎问题的影响不仅是主观立场的选择, 而且还作为一种客观的力量, 对决策者施加压力, 使其宗教价值观在政府政策中得以体现。宗教组织通常通过公共活动、和平示威、公关政府高层和暴力等形式参与堕胎运动。美国十分活跃且历史悠久的“全国生命权利委员会”就是由“美国天主教大会“下属的一个部门演变而来的;和平示威主要是指通过静坐抗议及起到抗议的方式来表达立场;在政治选举中, 宗教团体也发挥了自己的影响力, 虽然鲜少有宗教组织直接参与选举, 但他们可以通过询问候选人关于堕胎问题的态度, 来影响候选人的立场, 候选人为了争取人数众多的信徒的支持与信任, 通常会谨慎回答, 且在当选后也大多会遵循其回答来执政。
宗教组织通过这些方法向政府施加压力, 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一定领域接受自己的立场, 并制定符合其立场的法律, 做出符合其立场的行政行为, 从而不断影响着美国堕胎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女权主义因素
女权主义对于堕胎问题的影响极大, 在女权主义的各个思想流派中, 自由女权主义是有代表性的。这个流派起源于洛克、卢梭等人的自由主义, 强调对人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而自由女权主义将这一理念加以延伸, 主张要保护妇女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尤其是在生殖方面, 女性应该有自由选择生育或者堕胎的权利。美国全国妇女联合会首任主席, 现代美国女权运动之母贝蒂·弗里丹 (Betty Friedan) 强调, 控制自己的生育才能使妇女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
女权运动从1848年美国第一届女权大会的召开开始, 一直发展至今, 它对于妇女堕胎权所作的贡献以及对其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美国女权运动有系统有组织的开展支持堕胎的运动是在20世纪60年代, 美国全国妇女组织在经过激烈的讨论后将堕胎纳入妇女权利法案, 这一时期的女权运动将争取堕胎权的合法化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正是这些女权运动, 极大的推动了当时处于限制堕胎时期的美国堕胎法改革, 也才有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
对于这个案件发展的全过程, 女权主义组织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当时美国的民权运动正兴起, 一些女权主义组织正在为妇女争取堕胎权, 他们一直在寻求一个合适的案件, 希望将其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使之成为宣布禁止堕胎法违宪的突破口, 而罗伊案则完全符合他们的需要, 他们帮助当事人进行了起诉, 才有了这一关于“妇女选择权”和“胎儿生命权”的全国探讨, 也是通过这一案件的判决, 将妇女的堕胎权真正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确认了下来。虽然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当初的罗伊案判决有所让步和后退, 但其最基本的立场没有改变, 也就是说, 妇女的堕胎权已然成为一项宪法权利。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 由于里根政府的上台, 政府竭尽所能的限制堕胎也引起了社会上保守主义思想的回潮。女权主义者虽不曾改变立场, 但在形式上变得更加温和, 以回避反堕胎势力的抨击。
四、总结
通过美国的堕胎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 美国的堕胎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简言之, 堕胎与美国的宗教、民主与人权等观念相关, 与美国的法律密切联系在一起, 反过来又极为深刻地影响到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美国是一个宗教氛围很浓重的国家, 在宗教领域, 绝大部分基督教徒对于堕胎持否定态度。但是, 后续发展的新教在一定程度上是支持堕胎权的。与此同时, 美国又是一个追求自由、民主、平等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 在这样的国度中, 人们追求自由的愿望比任何地方都要强烈, 支持堕胎权的民众认为选择终止妊娠是孕妇的私人选择权, 是不能被他人干扰的自由。而随着支持与反对堕胎权的阵营逐渐壮大, 斗争日趋激烈, 美国两大政党也开始通过自己对堕胎问题的不同态度来争取处于不同阵营的民众的选票, 这又给堕胎问题增添了浓重的政治色彩。
这三大因素环环相扣不可分割, 共同形成了不同时期美国堕胎法律制度的特征。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政治属于这些影响因素中的主导因素, 在政治上, 总统及其领导的政府执政期间的相关措施大相径庭, 直接影响了行政、司法甚至立法对于堕胎问题的立场。宗教方面对于堕胎法律的影响则比较间接, 主要还是通过影响政府来达到自己立场的目的。而女权主义在堕胎问题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坚定不移地站在支持者的一方, 其影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引导社会舆论对政府造成压力。三者的作用交织才形成了美国堕胎法律制度的现状。至于未来美国堕胎法律制度究竟会走向哪里、呈现什么样的态势, 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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