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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视角下的监狱内部秩序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6-20 共3529字

  摘要:我国社会的持续稳步发展, 对监狱内部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值得注意的是, 监狱管理活动中单纯采用外部管理模式, 很可能会导致管理效果不佳、服刑人员出现抵触情绪, 这就需要大力规范监狱内部秩序, 从而提高监狱管理效果。本研究将从社会法学视角出发, 对社会法学内容做简单介绍,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监狱内部秩序的建构。

  关键词:监狱内部秩序; 监狱管理; 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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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管理作为目前社会大众以及法学界关注的重要内容, 管理效能直接影响整体管理水平。从近年来的监狱管理实际来看, 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牢头狱霸”问题, 关于是否铲除牢头狱霸、如何提高监狱管理效果也成为大众讨论的焦点。在此背景下, 部分研究提出应在监狱管理方面寻求新的方向, 如构建监狱内部秩序, 对改善监狱管理工作效果有一定作用。因此,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 对监狱内部秩序进行相关探讨。

  一、社会法学理论的基本解读

  社会法学所包含的理论内容较多。第一, 社会法本理论。19世纪西方学者提出“社会法”概念, 我国于20世纪30年代对社会法展开研究, 狭义上可将社会法理解为社会保障法, 广义上将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 认为可帮助促进社会核心发展, 使弱势群体利益得到保护, 中义上提出社会法以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为主要部分, 类似于刑法, 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关键。第二, 社会权利理论。社会权, 指可保证社会文化发展、经济发展的权利, 维护社会稳定运行;社会保障权, 指公民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生活时, 可得到国家扶持, 包括福利权、援助权和保险权。第三, 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论。该理论包括较多内容, 如弱势群体、劳动关系从属、劳动平等权以及保障特殊群体权利等。若从监狱管理视角出发, 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论与社会法学理论有一定关联, 包括法本理论、权利理论等, 通过这些理论分析, 可为监狱内部秩序的构建提供参考[1]。

  二、社会法学视角下的监狱内部秩序探讨

  社会法学视角下, 监狱内部秩序不仅体现在外部监管人员与服刑人员的关系方面, 还包括服刑人员内部的秩序, 该秩序会对服刑人员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相比过于强硬的法、规等, 能够取得更明显的管理效果。具体来说, 社会法学视角下的监狱内部秩序, 主要表现在监狱内部的阶层化与社会化、监狱居民在平等与不平等间的选择、监狱内部“法”的产生以及结构化管理模式的形成等方面。

  (一) 监狱内部的阶层化与社会化

  作为服刑人员长期生活的场所, 监狱生活方式与普通居民生活方式有较大差异, 但社会交往、人际关系与外界并无太大差别, 这种监狱生活环境, 被称为“监狱社会”, 其中的服刑人员可叫做“监狱居民”。监狱社会中的人员复杂, 需由监管人员利用相关规则与法律对该社会进行管理, 除这种管理方式外, 在监狱社会内部也需有一套“规则”, 用于约束服刑人员的行为。有学者在研究中, 将这种“规则”下所形成的体系称之为“帮派”, 所有进入的成员均会在该环境下被约束。若想摆脱这种约束, 轻则被排斥, 重则受到殴打, 其中, “位高权重”的囚犯将成为该社会环境下的“法官”, 若其中的社会成员未能遵从法官的判决, 则会被惩罚。在这种环境下, 生存已成为第一法则, 每个成员均需不断努力融入该环境, 避免成为被排挤与欺侮的对象。有法学家对监狱中的这种情况作出评价, 认为“帮派”体系在监狱中的存在并非是坏事, 其在一定程度上可推动监狱内部秩序的形成, 若能充分利用这种秩序, 将为监狱管理工作带来益处。同时, 构建监狱内部秩序, 许多服刑人员内部的矛盾问题均可依据该秩序加以解决, 防止出现更严重的矛盾冲突[2,3]。

  (二) 监狱居民在平等与不平等间的选择

  阶层化在监狱内部表现极为明显, 正如《利维坦》中霍布斯对人的自然状况的阐述, 他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能力上保持相等。对于监狱服刑人员, 其人身自由权被剥夺, 且其他政治权利与财产均被剥夺, 在监狱社会中, 与其他服刑人员生活条件均等, 着装统一、住宿统一、就餐统一、作息统一,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平等。由于入狱后, 其以往的学识能力、财产多寡以及地位高低, 均难与入狱前比较, 最终表现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可将这种状态理解为平等状态。霍布斯也提出人类在生存中为摆脱自己所受的束缚, 会利用多种方式脱离悲惨状况, 该过程中便会有秩序产生。以监狱社会为例, 其中的居民会通过让渡权利, 促使“组织”形成, 并通过制定规则, 保护与约束自己。大多法学家的理论研究认为, 监狱社会中的这种“自然状态”会发展为“社会状态”, 该状态下所表现出的社会化与阶层化特征均较为突出。这也是“牢头狱霸”出现的主要原因, 若外部监管人员的监管力度较低, 便可能出现“君权神授”现象。监狱环境下, 监管人员与囚犯不同, 本身在地位上不平等, 所以很难将这两个群体置于同一环境下生活。相比监管人员, 囚犯人员更乐于同其他囚犯共同生活在一个环境中, 但该环境中要求有内部“领袖”, 在服刑人员群体中, “领袖”无论是号召力还是威望均较高。对于监狱管理活动, 若从外界管理视角出发, 可以充分利用服刑人员内部“领袖”这一角色, 使其发挥管理者作用, 这样有助于提升监狱管理水平[4,5]。

  (三) 监狱内部“法”的产生

  服刑人员之间存在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生理因素、自然因素方面, 其意味着监狱内强者与弱者之分可能体现在人体力量大小上, 力量的大小将决定他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目前, 大多法学家的理论观点认为, 强者的力量在特定环境下可作为一种“法”。正如奥斯丁所指出的, 若向他人提出命令, 而他人未能根据此命令完成, 则会面临惩罚。而发布命令的人则是该环境下的“主权者”, 对其中的成员有支配、控制的权力, 且会不断提出相关法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法学》中将人划分为统治者与非统治者两类, 或将这种统治者称之为优势者, 可向他人提出要求, 被统治者必须遵照该要求完成相应活动。占据统治者地位的人, 所提出的要求亦或是愿望实则就是命令, 如若借助语言文字等方式进行外化呈现, 便形成“法”。作为一种命令的法律, 相应概念的理解体现在三个层面:某人所提出的要求他人行为或不为的指令;若被要求者拒绝实施该指令, 可能接受来自前者的惩罚;其中的指令可通过多种方式呈现或表达, 如语言、意志等。若从监狱内部秩序角度出发, 可将监狱内部视为“法庭”, 其意味着监狱居民在维护秩序中应有相关的规则, 该规则需被普遍遵守, 由较多固定的程式构成。这些均能说明, 监狱内部社会秩序的维护, 应以固定的规则与结构作为保障。

  (四) 结构化管理模式的形成

  全景敞视建筑是18世纪部分研究中提出的一种理想监狱模式, 以一座眺望塔作为监狱中心, 四周采取环形建筑设计方法, 监视人于中心控制塔对四周的被囚禁者加以监视。该监狱模式带有明显的“体制化”色彩, 囚犯在这种监督环境下很难产生犯罪思想。随后, 福柯以全景敞视建筑监狱为基础, 提出应从权力、规制各方面加强监狱管理, 通过完善相关规训、纪律, 使整个监狱成为设有完善机制的场所, 确保囚犯的思想行为得到严密控制。现代监狱管理活动中, 仍可借鉴上述思想与方法, 既可将其用于外在结构设计, 也可进行内在结构建设, 其中, 内在结构表现为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若在监狱管理工作中, 直接以强硬手段对服刑人员进行监控打击, 极易使其出现抵触情绪, 导致管理人员与服刑人员矛盾激化, 这会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更多难题, 需投入更多的人力与物力资源保证管理效果。但若在监控与管理过程中保持放松, 则可能导致监狱内的秩序难以维持, 需要新的管理模式来打破这种局面。社会法学视角下, 监狱生活中出现了帮派体系、社会化层级, 这些结构中均存在可约束服刑人员的规则, 由服刑人员进行内部管理, 相比以往仅通过监狱管理人员开展集体监管工作取得的管理效果更加理想。从以往较多监狱案件情况看, 监狱可实施惩罚的职能, 其作为刑法的固有属性, 在维持监狱内部秩序方面有显著作用。值得注意的是, 监狱管理中惩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残酷虐待、野蛮关闭, 而应注重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因此, 在监狱管理活动中, 实现管教人员与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与服刑人员间的和谐, 应作为新的管理方向, 这也是社会法学视角下监狱内部秩序形成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

  监狱内部秩序的形成是提高监狱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社会法学视角下, 监狱内部秩序的形成表现在多方面, 如监狱内部的阶层化与社会化、监狱居民在平等与不平等间的选择、监狱内部“法”的产生以及结构化管理模式的形成等。监狱管理活动开展中, 应有针对性地引导内部秩序的形成, 并积极利用这种秩序推动整体管理水平提升。

  参考文献
  [1]周耕妥, 方扬松.监狱社区建设社会化思考:以浙江省监狱社区建设为例[J].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8 (11) :71-75.
  [2]罗鲲, 柴龙铣.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困境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8 (25) :171-172.
  [3]蒋国平.明确工作思路推进高质量发展:迈入新时代的湖北监狱工作[J].中国司法, 2018 (9) :113.
  [4]王滋海.基于危机生命周期理论的监狱突发事件处置研究[J].法制博览, 2018 (25) :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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