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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法律性质完善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04 共2297字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长期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国家, 如地震、台风以及泥石流等不仅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还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开展自然灾害的治理工作, 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措施, 从而对公共社会的利益进行保护。虽然这种应急预案具有-定的时间价值, 但其合法性还有所欠缺, 法律效力较差。为了更好的解决应急预案的性质同地位不协调的现象, 笔者认为应将特定的应急预案上升为法律规范, 从而使其法律效力得到保障。

  关键词:自然灾害; 应急预案;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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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自然灾害现象频发, 我国也多受牵连,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应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 有关应急预案的法律性质问题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性质不明, 使得政府机关的公共职责权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 也无法使行政相对人权利受到保护, 对此本文就我国自然灾害应及预案法律性质展开合深刻的研究论述。

  1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合法性问题

  1.1 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中明确的规定要求应急预案应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合理的创制, 但由于自然灾害的出现通产为突发性的, 事件的发生无法预料, 一般的立法往往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益, 除此之外, 我国有关自然灾害的法律规定方面还过于片面, 自然灾害的种类不全面, 立法上的空白使得我国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经常无法可依, 甚至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现象。

  1.2 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创制程序

  现阶段我国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的各项规定都较为笼统,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指出, 应急预案在制定以及后期修订方面由国务院来进行。但直到今天国务院也依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程序规定, 因此预案程序、制定标准和最终的修订等问题始终缺少法律依据, 应急预案在程序制定方面通常由行政机关独立来完成的, 公众的参与性不高, 公开性有待加强”。

  2 完善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法律性质措施

  2.1 完善立法, 使一定级别的应急预案上升为法规范

  应急预案如果当作行政机关所发布的普通的规范性文件的话, 其可以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 但由于自然灾害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就处于空白现象, 如果还依然将其视为外部规范性文件的话, 会影响行政机关的紧急处置工作开展的效率更加缺少规范性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根据相应的标准, 将拥有立法权的特定主体所创设的应急预案上升为法规范。这既能够保证应急预案的内容的合法性还可以使其形成正式的规范, 保证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 加强其他应急预案与相关立法的协调性

  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急预案各项制度都应在法律的基础上来制定, 如果得不到法律法投权和缺少明确的依据, 应急预案也有没有任何的实际价值。因此, 除了要保证应急预案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外, 立法机关也要进一一步去完善有关自然灾害类法律的构建, 使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能够有效的结合起来, 这样既能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还能够进步去增强其法律效力。

  2.3 完善立法, 使一定级别的应急预案上升为法规范

  应急预案如果当作行政机关所发布的普通的规范性文件的话, 其可以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 但由于自然灾害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就处于空白现象, 如果还依然将其视为外部规范性文件的话, 会影响行政机关的紧急处置工作开展的效率更加缺少规范性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根据相应的标准, 将拥有立法权的特定主体所创设的应急预案上升为法规范。这既能够保证应急预案的内容的合法性还可以使其形成正式的规范, 保证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4 加强其他应急预案与相关立法的协调性

  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急预案各项制度都应在法律的基础上来制定, 如果得不到法律法投权和缺少明确的依据, 应急预案也有没有任何的实际价值。因此, 除了要保证应急预案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外, 立法机关也要进一步去完善有关自然灾害类法律的构建, 使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能够有效的结合起来, 这样既能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还能够进一步去增强其法律效力。

  2.5 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司法审查力度

  司法权可以对行政权进行监督, 行政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将作为行政权运作主要形式, 行政诉讼作为通过监督及控制行政权来保护相对人权利的种制度安排, 因此一定要加强对行政规定的审查力度, 也只有这样, 才能将司法权的监督职能进行很好的体现出来, 但现阶段,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通常以一种正常状态下的具体行政行来作为司法审查对象, 使得应急预案的合理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 由于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应用范围较广, 如果法院的司法审查不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则的审查, 采取漠视态度的话, 必然会加大这种不合理的应急预案现象的存在对此, 本文认为对于一些没有法律效益的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司法机关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保证应急预案内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如果遇到一些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的时候, 往往缺乏-定的功能性, 但是其形式合法性以及实质合法性都会存在明显的瑕疵。通过对应急预案的探讨, 我们也无法将应急预案作为项合理的法规来进行实施, 导致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无法控制行政机关的紧急权, 更无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展开有效的保障。对此, 我们应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使其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从而更好的摆脱效力上的不确定状态。我们可以采用一种立法的方式将其各项制度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 还应进一步去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将不能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应急预案确定为应急法律体系的“配套措施”, 通过预案以及法律的规定来予以应急预案一定的法律效果, 最后, 还应增加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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