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地金融是现代农业经济的推动力量, 发展农地金融, 既能增加农民盈利, 又能提高农村建设水平, 有利于发展现代化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是农地金融的主要形式, 但我国现有立法一定程度上对土地承包进行限制, 影响农地金融发展, 不利于发挥农地的保障功能。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我国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 不断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 开创农业经济新局面。因此, 研究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地金融化法律困境,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地,金融化,法律困境,出路
一、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作用
(一) 提高土地功效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村人口多, 人均耕地面积少。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 具有保障农民生活水平的功能。部分人受传统观念影响, 认为土地承包经营, 使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不利于农民生存和发展。但是, 现实生活中, 有些农民想要承包更多的土地提高收益, 有些农民愿意外出务工获得收益, 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使得农民承包土地需求无法被满足和土地闲置现象同时存在。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 既激发了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 也避免了损害农民经济利益行为的发生, 有效提升了土地利用效率。
(二) 满足农民融资需求
农业生产周期较长, 农民在生产周期中需要花费许多资金, 以保证最终的农业收益。目前, 我国农民融资渠道有限, 大部分农民无法获得生产必需的资金, 不仅降低了自身收益, 还阻碍了农村的发展。同时,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 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到城市, 使得农村缺乏经营土地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导致农村土地利用率下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律, 可以有效满足农民融资需求, 促进农村土地增值。有利于农地金融在农村的推广。
二、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地金融化法律困境
(一) 过于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农民可自由支配的物权, 即农民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过多, 不仅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而且影响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不利于农民真正参与。另外, 法律中的诸多条件限制, 让农民无法真正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例如, 农民在限期内不能偿还贷款, 那么金融机构有权行使抵押权, 而处置抵押物, 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造成一定影响, 从而降低处置抵押物的效率。因此, 农民是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自由流转是影响农地金融实现的重要因素, 也是推广农地金融的重要环节, 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 缺乏具体、细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
我国虽然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制度, 但现有法律缺乏具体、细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 使得法律风险依然存在。例如, 法律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体没有明确规定, 对抵押期限和抵押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进行限制, 容易导致法律纠纷。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 新型农业主体出现, 在农地生产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 而关于这些主体能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法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 部分农民的抵押贷款额度过低, 难以达到银行放贷标准, 因此农民只能借助民间贷款来满足融资需求。但是这种方式极易产生套着抵押外衣的土地买卖问题。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减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体的限制
减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体的限制, 减轻施加给农民的压力, 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在立法时, 应扩大抵押人的范围,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是经济组织, 都可以作为抵押人, 将适合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纳入其中, 促进农地金融的发展。可以考虑放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的限制, 对其的职业和收入不再做出要求。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抵押权人, 只有融资机构才能成为抵押权人, 尽量减少土地买卖发生。政府需要通过法律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业务, 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促使金融机构探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形式, 为农地金融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二)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客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是抵押方将权利抵押给承包方, 其中抵押的客体是权利。现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抵押模式, 无法从本质上体现土地的财产性价值。在完善法律时, 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客体, 让抵押方和承包方了解抵押客体, 以此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抵押客体应明确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属于成员权, 政府需要在完善成员权内容的基础上, 确定土地承包权的独立性,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完善法律条款, 总结抵押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 为相关法律制定提供支持。
(三)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土地价值评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金融机构的农地抵押额度由土地价值评估决定。我国应建立合理的农地价值评估体系, 提高土地评估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政府应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农地价值评估, 为农民提供合理评估农地价值服务。政府可以联合社会资本, 共同建立土地价值评估机构, 为农民土地进行专门评估。政府应与评估机构研究科学土地评估体系, 对农村土地分类定级, 保证评估专业性。政府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公示制度, 评估示范地的价值, 并以每年一次的频率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同时, 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 让农民通过网络了解土地抵价和流转信息, 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流转问题。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