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拥有产量稀缺性和实物昂贵性的冬虫夏草作为有价值的天然资本, 不断改变着我国很多人们的生活习惯, 相关销售者对其依托性不断提升。初夏时节, 人们投身冬虫夏草的采集活动过程中, 获得了不菲的收入。但是, 高强度的采摘工作也带来了诸多难题, 如生态环境破坏、法制法规破坏、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迫在眉睫。通过对冬虫夏草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探讨, 以期可以为相关行业带来借鉴和学习作用。
关键词:冬虫夏草; 资源保护; 法律制度; 立法;
受制于时代局限和国际、国内野生植物采摘形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资源法》等法规条文不能满足对现代虫草资源的保护以及后期维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立足当下, 我们应转变理念革新思维, 严格以《宪法》为基础, 对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大胆的改革与创新, 完善冬虫夏草开采权制度、安全保护制度和法律问责制度等, 重构与完善对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的相应法律制度。在切实维护与保障参与冬虫夏草开发的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不断提高珍稀虫草的保护, 以此来推动各大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并有效应对环球金融趋势下虫草市集上的风险传导。
1 冬虫夏草概述
作为一种传承千年的养生圣品, 冬虫夏草以养生文化为根本。《神农本草经》记载:药有“土地所出, 真伪新陈……”, 书中用潺潺的文字阐述了药材地的划分和虫草研究的重要性。据考察, 青海三江源区域是冬虫夏草的主要产区。“道地”之名源于古代, 悠远流长。出产于三江源的冬虫夏草无论品质、功效均属上乘。其虫体以黄褐色为主, 眼睛是黄色的;其他产区则呈现差异, 其虫草颜色偏向黯淡, 有泛红或者灰白, 但眼睛却多是红色的。相同规格下的冬虫夏草, 差异则更为显著。三江源地区的虫草呈现紧实紧密状态, 可以嗅到浓郁的草菇香味, 而其他产区的虫草几无香味可言, 与之相比逊色不少。近年来, 随着研究力度的不断加深加大, 虫草的新疗效与功能呈现不断拓宽趋势, 由此深受国内外市场的青睐, 其需求量持续高涨。
2 冬虫夏草资源法律保护现状
现行虫草专项物权法存在制度规定不完善、滞后性强, 缺乏行之有效的资源管控制度等问题。同时, 因为缺乏管理权、收益权以及其他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制度的规定, 导致虫草资源拥有者的现行收益与预期收益不完全匹配从而产生收益不确定的现象, 经济亏损问题频发。对此, 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下发相应的虫草采集、管理与交易暂行办法, 针对采挖、储存和管理制定出了详细且完善的规定, 在虫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 现实生活中仍存在许多诸如地方采集管理不完善、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权益漠视、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 在部分地区冬虫夏草资源的采集与管理过程中, 其收益权与采摘没有经过相关人员的同意, 私自以各种形式承包给了给其他人。这种严重违背草原土地使用权的做法, 侵蚀了承包人合法权益,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 外来人员私自采挖、或者通过支付部分草场租赁和草场使用费后, 滥采乱伐现象严重。部分不法分子甚至巧立名目借用旅游的形式, 在禁止期限内进行非法挖掘行为。在市场调控方面, 没有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 弹性较大, 交易水分较多。冬虫夏草资源的开发与综合管理方面难度较大, 同时采集过后的环境综合治理与植被的恢复保护工作同样任务艰巨。无论是采挖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还是在后期环境恢复中资金难以维持、管理费用的分配与管理、人力资源配备、相应责任缺失的问责等问题, 至今均未提出行之有效解决方案。同时, 与之休戚相关的产业与环保部门生态治理与保护意识淡薄, 缺乏足够认知, 问题重视程度低, 生态建设与恢复工作没有及时开展。对于虫草市场缺乏足够重视, 监管力度相对薄弱, 缺乏统一的官方标准。因此在现行监督管理缺失的整体环境下, 不法商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案例屡禁不止。
3 冬虫夏草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路径分析
3.1 完善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相关立法
建立健全虫草资源维护的法律条文, 是推动虫草资源综合发展的首要路子。目前虫草资源开发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对虫草市场起到了积极的矫正效用。但是, 应对不断变化着的现实问题和突发情况, 建立健全专项保护制度是我们需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化繁为简, 要切实应用生态效益抵偿模式、保护标志认证模式、物权职责专属模式等专项模式。要以严格执行虫草采集证管理制度为目标, 根据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 实行严厉的收费管理制度。强化植被破坏后的恢复管理工作, 用严格的制度来推动虫草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对掠夺式、破坏式的采挖进行严厉的行政惩处, 用制度来保护虫草资源。在虫草市场体系建立与规范方面, 要推动政府宏观引导与市场经济调控相结合, 建立专业化、规范化和集约化的虫草市场。通过专业的信息交流服务配备、加强市场引导、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形成独一无二属于当地的特色虫草品牌。建立健全诚信承诺、验收和购赊相结合的制度, 建成并完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部门的诚信档案, 针对虫草掺假、违规销售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此同时, 在完善虫草资源立法的过程中, 从地区实际情况出发, 将地区特色与本地资源相结合, 切实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3.2 要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公众参与资源保护的权利
根据我国冬虫夏草资源实际情况, 相关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以此来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 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 明确物资分配与整合工作, 切实解决在环保过程中存在的资源不足的问题。其次, 重视非政府组织, 发挥其自主性的优势, 以此来解决和改善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最后, 政府部门要通过实际行动争取大众支持, 吸引社会优秀人才。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共同监督相关部门职责履行和执法情况, 为推动虫草资源保护和环境改善共同贡献自己的力量。
3.3 完善整合环境保护习惯法
相关部门在制定与完善虫草资源保护法规时, 应当结合当地民族习惯, 充分吸收与借鉴其中优秀的部分、弃其糟粕。同时, 采用当地约定俗成的自然法条, 入乡随俗, 尊重和敬畏当地文化习惯。要有意识的认可与吸收, 将地区特定的、已经得到全体成员认可的习惯法和习惯性规则合理且合法地融合到保护虫草资源立法中来。并根据地区实际发文, 将其有选择性的纳入到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去, 完善融入渠道, 提升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由此, 既可以弥补和充实以虫草为代表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制度, 又可以弥补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
3.4 强化冬虫夏草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执法是将法律条文中的规定付诸实践的重要环节, 一切科学完善的法律条文, 都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 否则最终会沦为一纸空文。首先, 明确职责的主体。在地区进行年度虫草采挖计划过程中, 需要制定完善条文。在条文中明确规定虫草采挖区域、采挖量和采挖面积。之后采用分片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模式, 在各级政府当中明确第一责任人, 分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部门的责任人, 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分级负责。特别是进行虫草资源的开发过程中, 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征集管理制度, 从源头上严格把控采集时间、采集人数, 同时明令禁止学龄期间的未成年人参与到采集工作中来。其次, 需要明确环保机构权限, 将监督与管理提上工作日程。与此同时, 密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有效地去解决并避免部门间产生的矛盾与相关冲突。同时, 用改革执法的方式来强化和完善执法效果。适时转变思维模式, 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治理和执法方法变为新型的交互式的管理模式, 通过一系列预防与非强制措施, 更好地推动虫草事业的稳步发展。逐渐淡化传统的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逆性的色彩, 要通过协商、引导、指导等温和的政策方式来达到保护环境目的, 以此来谋求各部门间和谐相处, 通力协作减少居民抵触情绪。最后, 以提高执法能力形式来强化执法效果。相关部门要改善资金投入模式, 通过健全和鼓励社会资金涌入模式, 以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政府成本支出压力。关于人力资源选拔方面, 要做到认真选拔, 严格录用, 定期考核与岗位培训相结合, 配备专业环保人员, 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 不合理采摘冬虫夏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愈演愈烈, 现阶段对于虫草资源保护与完善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针对当前保护虫草资源面临着当地人民环境保护意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治理主体缺失、资金投入难、市场调控与监管不足、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 需要切实提升对虫草资源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 提升当地人民的思想认知, 创新虫草资源保护模式, 完善相关法律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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