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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6 共4809字

  摘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为更好实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 有必要诉诸于法律手段。在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生存困境进行阐述的基础上, 简要分析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现状。最后, 针对当前实际情况, 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尽快出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地方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条例。

  关键词:法律;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保护; 原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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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 如果丢掉了, 就割断了精神命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正逐步消亡, 其相关依存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整体性保护[1], 必须采用积极手段予以保护, 让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和发扬。为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 但取得成效却无法令人感到满意。基于此种情况, 必须加大保护措施干预, 有效运用法律手段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

  一、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存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正不断遭受侵蚀与破坏, 生存状况岌岌可危。依据国家民委及原国家体委公布统计数据可见, 我国共有977个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至2008年仅剩余320个左右, 广泛流传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仅二十多个[2]。除此之外, 很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无形中已产生变异, 逐步失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本性”。

  造成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生存困境的因素很多, 主要受人文生活、社会心理、宗教信仰和民俗风情等文化空间的影响。据北京体育大学博士生导师吕韶钧分析, 造成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生存困境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外国强势体育文化涌入。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越来越多的外国强势体育文化不断涌入我国, 再加上我国部分民众的“媚外”心理,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人口数量急剧下降,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被逐渐削弱。 (2) 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 我国现代化进程快速推进, 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方式逐步发生变化, 此种情况的存在致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失去生存空间。 (3) 我国奥运战略影响。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我国奥运战略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从而致使原本植根于民间的传统体育项目逐步被国人遗忘[3]。

  二、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现状

  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 我国宪法并无直接规定。不过, 在公民权利的规定中却明确提出:公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保持及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除此之外, 宪法还赋予民族自治机关保护及整理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宪法虽未直接涉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 但相关规定却可视其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宪法渊源[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具有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自治权利。但相关规定却充满宣示性, 操作性不强。我国政府近年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可视其为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制度,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这些相关规定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2011年6月1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该法让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除国内立法外, 中国近年来参与和缔结的部分国际公约也或多或少涉及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诸如,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以及《世界人权公约》等。依据宪法规定, 我国对参与缔结的国际公约具有承担所有承诺之责[5]。因此, 上述国际法也可视其为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的法律渊源。

  上述法律法规虽并未直接涉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 但从中也可一窥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架构。该架构要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各民族均享有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持、改革及发展的基本权利。 (2) 公民依法享有从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活动的基本权利。 (3) 各级政府均具有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的职责。 (4)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的基本原则[6]。

  民族传统体育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政府与其制度的管理是重要环节。总体来看, 我国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缺乏专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立法, 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很多领域的立法尚属空白。基于此种情况, 在未来我国需不断加快立法建设进度, 尽快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律体系。

  三、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 确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应遵循如下原则:

  1.原真性保护原则。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很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业已在发展中逐步失去其原有特质。这里所说的原真性保护是指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原有真实的本质进行维持,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应对具体的原真性保护标准进行确立[7]。原真性保护原则要求我国在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进行立法时, 必须尽可能考虑影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各种因素。

  2.可持续性保护原则。

  建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律, 其根本目的便是为建立一个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因库”, 极力将那些濒危的优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效保护起来, 为我国将来新的体育文化发展保留更多可供创造和传承的“基因”。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中华五千年的智慧结晶, 是一种历经沧桑却不毁的财富。因此, 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实施可持续性保护。

  3.促进和谐发展保护原则。

  发展是永恒的旋律。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民族的, 也是历史的。在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时, 必须“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与当前时代的体育文化有效结合起来, 和谐发展。唯有如此, 方能让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更具发展前途。因此, 未来我国构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时, 必须始终贯彻和遵循促进和谐发展保护原则。

  (二) 完善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机制的构想

  民族传统体育集“养生、健身和娱乐”于一体, 是各民族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 是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种特殊反映。为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实施更为有效的保护, 必须着眼于法律手段,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快出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如今, 我国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对该法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 体育文化部门及相关法律部门应抓紧制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的相关措施予以细化规定, 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可操作性。制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时, 具体需考虑如下两方面:

  第一, 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涉及到多个主管部门, 如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公安部门及工商部门等。在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当中, 上述主管部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交叉、职责不清的状况, 相互推诿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此种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护效率, 增加了管理成本, 不利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有效保护。因此,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不仅要对各主管部门的行政地位进行确立, 还应对各主管部门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 建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名录的退出机制。进入21世纪, 我国各地纷纷掀起一股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热潮。令人遗憾的是, 热潮的背后却存在一种重申报、轻保护的不良现象。正因如此, 建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名录的退出制度已势在必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可作出这样规定: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每年均需对业已列入本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目录的保护情况实施重新审核与评估。如若发现列入名录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存在保护不力的情况, 甚至造成相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的生存出现困境的, 一经查实, 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之后, 相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的保护仍未得以明显改善的, 文化部门便可向上级申报, 取消相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的保护单位资格。审核批复之后, 文化部门需收回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代表性项目标牌, 并对其进行公开通报。对那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代表性项目名称不当需要纠正的, 或因为客观环境的改变无法继续传承而自然消亡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 经过文化部门的认真研究后可报请批准。准许其进行名称更正亦或是退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目录。

  2.尽快出台地方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条例。

  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仅依靠《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仍远远不够。为更好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充, 让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更具适切性, 各地政府还应根据本地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保护条例。地方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条例应始终贯彻执行“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 充分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中去, 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本要求, 又要充分体现出本地区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特色;既要作出一般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规定, 又要作出实质性保护的相关规定, 让地方法的构建更能有效保护本地区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体法律内容可以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 保护范围。每个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活动从开展方式、内容和形式上均各具特色, 因此各地政府在制定地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条例时, 需将本地区的具体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有效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例如, 内蒙古可将赛驼、搏克、布鲁、蒙古象棋、纱力博尔摔跤、驼球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有效纳入地方法律保护目录, 并针对不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具体情况, 制定适切性的法律保护条例。

  第二, 专项经费。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不大, 许多传承人是由于民族情结难以割舍而牺牲个体利益的情况下保护着濒危的传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需要资金, 离开资金谈保护其效率自然会大打折扣。因此, 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条例时, 应设立专项经费, 用于对本地区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例如, 法律中可规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由地方政府拨款、社会募集和捐赠等多部分组成。用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专项经费必须专项专用, 一旦发现有部门或个人非法挪用、贪污专项经费, 必须对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对相关个人也需处以一定的刑事处罚。

  第三, 具体措施。除了上述两点之外, 各地政府在制定地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条例时, 还应根据不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 提出具体保护措施。这样的法律规定更利于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有效保护。例如, 对于内蒙古地区, 地方政府可通过立法方式, 将蒙古象棋纳入中小学体育课程, 从而让蒙古象棋得以更好的保护、传承。

  四、结语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诸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面临危机的情况下, 对其实施必要的保护已势在必行。本文从法律视角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进行研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 提出应尽快出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应尽快出台地方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条例。相信在广大学者的共同努力下, 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法律保护意见, 进而构建出一套更加符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张世威.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研究——来自土家摆手舞的田野释义与演证[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15 (8) :20—28.
  [2]李雪颖.保护传承民族传统体育[N].中国体育报, 2015—02—12 (4) .
  [3]蔡建丰.冀东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空间记忆与保护研究[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5 (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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