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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行之法律适用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9 共2957字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产物之一, 在提供与帮助民间资金流转与供给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比重的作用。然而,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杜绝高利贷、欺诈贷款的现象发生是当前政府规范民间借贷的主要职责。目前, 我国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规范仍争论不一, 民间大规模集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从法律上科学规范民间借贷集资现象是当前的社会发展不容忽视的任务。本文基于民间借贷现状与问题, 提出相关解决规范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 规范发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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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下, 商品和服务形式不断改变与创新, 货币资金作为商品经济的价值衡量工具以及商品价值表现形式与追求目的,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充当支付与价值交换角色。目前, 为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步伐, 充足的流动资金成为当前个人及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前提, 政府组织的银行资本借贷及民间组织借贷等金融产业正逐渐兴盛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政府借贷的非正规组织补充形式, 对促进资金周转作用同样不容小觑。尤其近年来中小个人独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下, 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独资企业周转资金的主要来源。然而, 由于民间借贷的非政府组织形式、不规格不健康等发展导致我国企业民间借贷纠纷问题也不断突出。目前, 就如何科学规范民间借贷合法、依法运行已成为我国司法工作者主要研究任务。

  一、民间借贷发展分析

  在我国,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 最早可追溯至我国奴隶社会的商业产生时期。近年来, 经济高速发展运行下, 同时受国际热钱投机渗透影响,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呈井喷式状态发展。目前,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象呈参与主体多元化、借贷规模扩大化等特征。在我国早期的民间借贷中, 往往只限于个人与个人间的紧急资金短缺的借贷, 其借贷利息往往不固定且具有任意性。民间借贷发展到后期, 开始出现了非政府组织的借贷机构, 且贷款债务人也不限于个人资金的短缺, 而发展至个人、企业业务周转资金的借贷, 其借贷利率开始有了固定范围规范。据粗略估计, 78%的私营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 这也反映了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然而, 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发展也导致了违法犯罪等事件的产生与发展。高利贷、非法集资现象等事件层出不穷。目前, 全国法院受理因民间借贷导致的法律纠纷事件不断增长。

  二、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一) 罪与非罪概念界限不清

  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吸存之间究竟该如何界定与区分仍是当前法律工作者争执不休的问题, 区分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概念界限是当前法律工作者的研究关键。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其存在与发展有其合理性。民间借贷组织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范围, 应根据民间借贷参与者多方反馈情况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做出科学定性。

  目前, 我国因民间借贷行为导致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非法集资案件以及高利贷案件正成为我国司法工作者研究常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 因双方往往出于自愿借贷行为, 且数额不大情况下, 对于这种借贷事件, 司法工作者无权干预其借贷行为。而由此引发的借贷纠纷, 司法工作者也往往只能以仲裁协商的方式, 判定贷方按约定偿还借款, 无法判定贷方行为违法犯罪。而对民间借贷中出现集资、吸存事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论罪处理。然而, 根据借贷双方平等自愿原则, 且借贷行为不影响社会秩序健康发展基础下, 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集资行为的违法判断则过于简单、武断。

  (二) 利率条款规定的局限与缺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此条款的出发点为保护自然借贷人, 打击与严防高额利率贷款行为。然而由于此条例对我国银行同类贷款的规定应用却过于片面。在我国民间自然人借贷中, 借贷形式多样, 借贷内容不一, 大部分借贷行为并不能满足政府银行同类借贷规范, 因此导致此条例法律规范失去其原有约束力, 对保护自然人借贷, 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发展无应有其法律作用。目前, 我国借贷利率条款具体局限与缺漏如下。第一, 利率性质定位上的片面性。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 市民主体间天然的财产占有不平等是借贷得以发生的根本原因。第二, 利率机制作用方式上的局限性。经过上述分析可见, 利率的双重职能实质转变为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而在具体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 这种干预存在的方式是微观的。第三, 对超过法定最高部分利息性质定位上的模糊性。

  三、对中国民间借贷法律适用规范的反思

  (一) 赋予民间借贷合法法律地位

  赋予民间借贷合法法律地位包括, 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的金融组织规范中。在以往金融法律规范中, 民间借贷由于其规模小、自发性等特点, 导致金融机构忽略且不关注民间借贷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因此, 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的金融机构组织中, 不仅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同时还可促使社会秩序健康、科学发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法律地位, 还包括在法律上明文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确定民间借贷结构的合法性。目前, 我国民间借贷作为民间普遍存在与认可的自发组织机构, 在法律条文上地位明文确定还需具体研究与探讨。

  (二) 以立法形式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以明确规定

  以立法形式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以明确规定, 确保民间借贷有序、健康发展。民间借贷犹如一把双刃剑, 在打破正规金融垄断、扩展资金融通渠道的同时, 也产生一系列问题, 如在实践中为规避法律将借款利息作为本金或者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与此同时, 我国民间也在形成一个职业放贷人阶层, 而一些职业放贷人也多与当地的黑社会相联系, 从事洗钱、黑社会、危害人身安全等犯罪活动。处理民间借贷诱发的黑社会犯罪, 必须注意民间借贷这种伴生情况, 不能抹杀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特别是对高利贷合同及变相高利贷的合同, 应遵循私法自治加适当的司法干预的原则进行处理, 而与高利贷伴生的犯罪则应以刑法处理。

  (三) 完善借贷利率机制

  完善借贷利率机制, 包括完善银行存贷款利率机制与民间借贷利率规范。目前, 我国法律规定的利率从时间角度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按借贷关系分为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 按利率浮动空间可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以及按法定关系可分为法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等类型。为完善民间借贷组织健康发展, 法定确定其借贷利率是完善其利率机制的首要前提。目前,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一般以市场利率为标准, 不具法定效应, 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我国政府机关可在将民间借贷组织纳入法律规范后, 将其利率标准以法律形式明文规范, 从而防范其市场利率作用下的不正常发展。

  四、结语

  规范民间借贷合法发展, 探讨民间借贷法律适用范围是当前法律工作者面对的现实任务。同时响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步伐, 合理引导数额庞大的民间资金在市场经济中合理配置, 对于撬动我国经济发展将起重要作用。重视和改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化, 将民间借贷市场从民间运作导向阳光下健康运营, 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杜万华, 韩延斌, 张颖新, 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J].人民司法, 2012 (9) :34-43.
  [2]王林清.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比较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 2015 (4) :185-200.
  [3]张永华, 陈鹏.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行之法律探微[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3, 15 (4) :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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