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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9 共3544字

  摘要: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律师是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体人群, 同时法律也为当事人授权律师以外的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留有一定空间。实践中, 部分人借此法律漏洞, 骗取钱财或利用代理人身份争讼缠诉。文章通过阐述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相关概念, 分析公民代理在民事诉讼中的现状以及弊端, 对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对该制度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关键词:民事诉讼; 公民代理制度; 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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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法中公民代理制度的定义

  公民代理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 而是常出现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一种现象。这一现象主要反映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权利义务参与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法律事务的一种活动。公民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以非律师身份依法接受委托, 授权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一) 我国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现状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民代理制度的代理人资格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 也规定了公民代理的代理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公民代理人的资格, 针对不同职业, 不同身份的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所应当遵守的程序以及参加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规定。在公民代理中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数量在公民代理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

  首先, 法律制度上许可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在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 (1) 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 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而人民司法的一贯提法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我国司法诉讼对于民众参与的开放性。

  其次, 专业律师在质量和数量上仍不能满足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 对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多, 律师的数量不能够满足诉讼实践的需要, 而诉讼事务的非专业状况也使得诉讼参与人对于律师的需求没有强烈的愿望。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都是当事人的亲朋邻友, 进行诉讼代理也比较方便, 同时这种关系也有助于通过案件的审理起到教育周围人群以及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 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缓解了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帮助的需求矛盾。

  最后, 传统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公民代理诉讼存在的关键因素。我国的司法体制在实践中强化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强调法院在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职权, 在诉讼中当事人只需要消极地配合法院的诉讼指导, 其自身的举证、辩论并不是最后裁判结果的决定因素。

  (二) 我国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弊端

  我国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不强制实行律师代理制度, 也没有要求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 这就为公民代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合理空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某种乱象。

  1. 公民代理制度的立法缺陷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确立了律师之外的其他公民可以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制度, 即公民代理制度。公民代理制度在一方面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 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弊端。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进行了修改, 虽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作为代理人的资格范围进行了限制, 但并没有完全杜绝公民代理人利用该制度进行牟利的现象。并且《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公民代理人的以身份为标准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 但并没有对公民代理人的法律素养进行规定, 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不利于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民代理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 扰乱法律服务市场

  根据法律规定, 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 不应收取报酬, 但是有些公民诉讼代理人虽然收取报酬, 却以当事人亲属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人身份担任代理人, 声称没有收取报酬, 这种情况存在隐蔽性, 法院难以审查。公民代理人收取报酬费用普遍低于律师代理费用, 进而与律师代理形成不公平的竞争, 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此外, 由于公民代理人非专业法律人士, 不熟悉法律程序, 可能会影响甚至干扰正常审判程序。

  (2) 影响法律权威

  在法庭上, 有的代理人通过说理来代替法律知识, 认为“法不外乎情理”, 但是以礼代法, 根本上是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些公民代理人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却在当事人面前夸夸其谈, 甚至承诺包办案子, 其中更有欺诈之嫌。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权威, 损坏了法律的形象。 (2)

  (3) 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委托其他的公民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这些被委托的公民并不完全具备可以代理案件的法律知识, 有的人有可能是通过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 有的人可能是欠缺法律知识但在人情世故上占优势的公民。由于代理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 难以用法律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难以实现诉讼目的。

  三、公民代理制度的完善及发展前景

  我国律师人数在近年内虽然有所增长, 但尚不普及。且律师行业对律师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我国贫富差距较大, 对于部分普通居民或贫困居民来说, 若推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则会抬高诉讼门槛, 无疑是让一部分经济条件不太乐观的公民不得不选择放弃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公民代理制度的存在在现阶段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公民代理制度的完善

  随着立法的完善, 公民代理制度越来越规范, 但其依然存在一些弊端, 如, 公民代理人较职业律师专业性不高, 诉讼效率偏低等。完善我国公民代理制度应进一步对公民代理制度进行限制, 从实践与立法两个方面着手规范公民代理制度。

  1. 在实践中完善公民代理制度

  首先, 应加大普法力度, 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同时, 提高当事人维护合法诉讼权利的能力。其次, 为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 还可以通过增加公民代理的法院登记备案等制度, 将职业公民代理人纳入规范化管理。再次, 规范代理人身份核实制度, 开庭前应加强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避免不符合代理资格的公民代理诉讼活动。 (3) 这样, 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民代理的方便灵活和有益补充的作用, 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公民代理进行管理和规范。

  2. 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除规定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的代理人资格外, 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授权予其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通过对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时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范, 进一步规范了公民代理制度, 通过立法减少职业公民代理的现象, 完善了公民代理制度。但法律仅规定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从身份关系对公民代理人进行限制规定, 但没有对公民代理人的法律专业提出限制性的要求。

  首先, 建议在立法时增加对公民代理人法律素养要求的条文, 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其次, 在立法中增加保障法律专业学生代理案件的资格, 法律专业的学生尚在学习阶段未能取得法律从业资格, 但其所学为法律专业, 加之有在校教授的指导, 法律专业的学生具有参与诉讼的能力。法律专业在校学生通过代理诉讼活动, 不仅能更好地掌握所学法律, 更是对未来的法律人才的一种培养。最后, 应该明确公民代理行为须为免费, 是否免费对净化公民代理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 公民代理制度的发展前景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民事诉讼依然会在我国诉讼案件中占较重大比例, 公民诉讼代理也必将继续在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不能满足其需求的矛盾中起适当缓和的作用, 公民代理继续服务于乡土社会和低收入人群对法律工作者的需求, 公民代理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公民代理制度有其弊端也有其存在意义, 除弥补律师代理不足外, 对部分尚在校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展开亦有积极意义。法学专业尚未取得法律从业资格的学生可根据公民代理制度的规定, 在学校老师的指导下, 进行法律实践, 通过真实触碰案件, 处理案件, 进而更好地把握法律知识, 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及能力。所以, 立法者在完善这一制度的同时, 应考虑方便学生学习实践的因素, 进而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代理行为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总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对公民代理制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让公民代理制度发挥其诉讼价值和社会价值。

  注释
  1 戎璐.民事诉讼中的公民代理问题研究[J].河北学刊, 2011, (4) :256-258。
  2 李萌.论我国民事诉讼代理的职业化[J].东方法学, 2015, (1) :97-107。
  3 林燕.新民诉法下的公民代理制度探讨[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3, (5) :1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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