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证据意识薄弱、司法技术的探知制约以及法院司法的有限理性等原因, 总会出现双方当事人穷尽了一切证明手段, 也不能提供压倒对方的证据, 使得法官经过庭审之后仍不能认定事实真相。那么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 法官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裁判规则才能体现司法的可接受性呢?本文将试图引导其走出事实真伪不明的司法困境。
关键词:真伪不明; 证明责任; 防范与应对; 法官裁量;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人类的认识本身具有局限性加之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导致一些案件穷尽一切证明手段依旧无法查清事实, 即真伪不明。这种情况下, 一方面, 事实不清, 真伪不明不能成为法官拒绝裁判的理由。另一方面, 法官又难以认清案件事实, 以致于难以适用法律规范。这便会使得法官陷入一种必须作出裁判但又无法可依的困境。比如在彭某案中和莫某案中, 可能或多或少存在裁判规则的随意适用和证明责任的僵化适用, 就会给法官裁判带来困惑。
二、事实真伪不明的防范———明确当事人举证主体的意识
现代文明社会, 人们诉讼意识不断增强, 逐渐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仍十分缺乏, 这是一种未雨绸缪的观念。人们在人际交往中比较重视关系和人情, 缺乏收集和妥善保存证据的意识。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一个诉讼要想赢得胜利, 关键是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多少和其证明力大小。因此当事人应意识到自己才是提供证据责任的主体, 而非法院, 因此应该树立积极举证观念, 以防止真伪不明情况下自己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对———法官裁判的进路
事实真伪不明具有必然性, 在此情况下,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简单的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或者推迟裁判, 而应努力追寻接近事实真相的裁判方法以有效避免消极司法。同时, 在适用证明责任时, 要适当的对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以预防和避免裁量的失范。
(一) 调查取证权的积极行使:将纸上的法律运用到现实之中
某省高院的问卷调查显示, 50%以上的基层法院认为, 审理传统民事案件时, 应当要求法官积极调查, 查明案情。而很多法院即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怠于调查取证。裁判者不能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 而应在当事人确有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以最大限度保证公平正义。现有机制无法期待法律能够快速出台, 有效配套地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取证等更多权利, 法官应发挥其应有权利, 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这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
(二) 事实认定的适当改良:相对弱化一味追求客观真实的目标
不少观念人为事实就等于案件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使判决建立在弄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这是一种司法理想, 而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差距, 各方诉讼主体自然希望能够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的真实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若一味地积极追求“客观真实”不但增添了法院工作负担, 延长诉讼周期, 使得案件久拖不决, 也未必能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此外, 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使案件达到“客观真实”, 大大影响了诉讼效率。
(三) 证明责任的灵活适用:以证明手段的穷尽为前提
法官的理性具有有限性, 法官不得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拒绝裁判, 只能依照一种大众所认同的规范来来进行心证。法官应不懈追寻接近案件事实的最优路径, 而非不当适用证明责任导致案件判决不公。
(四) 自由心证的谨慎引入:以自由心证的公开为要求
传统的证明责任标准将证明责任当作审判中的天平, 法官受到证明标准的约束从而作出非黑即白的判决。按比例将自由心证谨慎的引入, 允许法官在当事人举证未达证明标准时进行自由裁量有其本身的合理性, 可以称为一种折衷的办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若要合理的使用心证, 必须以“心证公开”为要求。如, 过程公开, 法官应将自己认定事实和推理的过程公开;理由公开, 法官详细说明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经验法则、逻辑法则, 以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权益;结果公开, 以便听取更多质疑和反驳的声音, 当事人认为法官心证不当时可以提出异议, 以适用相关的程序得以获得救济。
(五) 经验法则的警惕对待:坚持“直接证明为主, 推定为辅”的原则
民事诉讼中, 法官实际上认定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 这就给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适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经验法则作为一种特殊的裁判规则能够有效的缓解法官裁判的困境, 但作用于法官内心的经验法则常常具有或然性和不稳定性, 因此适用经验法则要更加保持警惕性。法官适用经验法则与其个人经验和逻辑思维、综合能力密切相关, 因此应当有意识地寻求多种合理的裁判路径来积累丰富的司法经验, 保证裁判在事实真伪不明的困境下尽可能与案件的事实保持一致, 同时又能达到大众的可接受性, 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2.
[2]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J].法商研究, 2005 (3) .
[3]牛琼.论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J].法学研究, 2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