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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08 共2166字

  摘要:本文通过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概述分析, 针对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进行归纳总结, 指出农业文化遗产在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途径, 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农业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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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业文化遗产概述

  农业文化遗产是遗产地农民生存、发展的根本依靠, 是他们生活的全部内容。所以农业文化遗产不仅提供给人们谋生的价值, 还有观赏和人文方面的价值。正因为农业文化遗产的这些价值, 所以我们需要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以防它的价值受到损害。农业文化遗产对人类社会的进步、知识的增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1]。农业文化遗产的内容范围很大, 例如哈尼族的梯田等。这些都是我们文化遗产的瑰宝, 值得我们去不断的进行挖掘、保护及细心品味。

  2 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面对工业文明的发展, 农业文化遗产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那么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就十分有必要。因为农业文化遗产的数量是不断减少的过程, 作为前工业时代农耕文明的产物, 在石油农业和商品农业的冲击下, 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 当地的农民会选择用农业文化遗产换取经济上的利益。新疆地区的传统干旱农业灌溉系统“坎儿井”近年来就快消失了, 这种古老的农业灌溉系统以及依存的农业生物多样性资源受到了严重威胁。另外, 贵州省从江县的“稻田养鱼养鸭系统”受到杂交水稻、外来文化等影响, 传统农业耕作面积越来越小, 传统农业文化受到冲击, 云南“哈尼稻作梯田”农业文化遗产由于近年来受气候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 梯田面积在不断的缩小, 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农业文化遗产包含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对文化、科研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随着农业文化遗产价值逐渐被认识, 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法律保护, 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文化遗产本身的发展意义深刻。

  2.1 农业文化遗产的权属不明确

  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承下来的农作方式, 既是一种物质文化遗产, 也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和物质性, 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界限不明显。农业文化遗产的权属主体不明确。农业文化遗产是集体创造的, 所以对遗产的归属不是很明晰, 如何确定这种主体的范围, 对调整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浙江青田的稻鱼共生系统就存在这种情况, 无法确定鱼的归属。

  2.2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产生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因为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是我们的祖先和前人, 那么这些遗产产生的收益要怎样分配给后人, 目前我们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下, 私法如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主体都是明确的个人, 但是农业文化遗产不同, 它是不断变化的, 难以确定谁拥有哪一部分的利益。几方的利益主体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3]。例如, 农业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 在利益相关者之间会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矛盾。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的旅游开发中, 产生旅游地农民与旅游开发公司之间、旅游地农民与相邻地区农民之间利益分配矛盾。

  2.3 农业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

  对于特定的文化遗产, 笔者认为, 应当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保护。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每个农业文化遗产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需要保护的地方, 所以地方性法规对于其保护会更具有针对性。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坎儿井”, 不仅包括被称为“地下长城”的物质文化遗产坎儿井工程, 还有坎儿井伴生的丰富农业遗传资源, 包括建造、维护坎儿井的传统知识, 和相伴而生的农业文化。《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就是专门针对“坎儿井”的保护出台的一项地方性条例。条例的出台有效地制止了当地农民对环境的破坏, 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像新疆一样有这样的地方性法规。

  3 建立健全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3.1 重视传统农业系统中农民利益的保护

  农民应该说是在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过程中付出最多的一方, 所以在经济权益分配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农民的利益, 要赋予农民尽可能多的权利, 承认其在农业遗产耕作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3.2 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分享机制

  传统农业系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 我们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也就是说农业文化遗产归谁所有, 当地的农民以及当地的政府和企业都要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要特别重视对农业商业体系的保障, 如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第5条第二款就体现了这一法律诉求。这是尊重农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方面。建立以当地和本土自治组织或者相关行政机关为利益共同体代表的利益分享机制, 并将获得的利益用于当地传统农业系统的发展[4]。

  3.3 加强对传统农业系统的产品和服务的贸易立法的保护

  中国应尽快建立符合WTO要求的农业补贴制度, 政策应当有所倾斜对在外贸中做出贡献较大的农产品, 减免其相应的费用, 并增加出口的补贴。

  参考文献
  [1] 罗吉.中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C].武汉:武汉大学, 2007.
  [2]姚晓林.农村能源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J].科技创新导报, 2008 (10) :112.
  [3]晋海.农民实质自由与农村环境保护[A].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昆明理工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年会) 论文集[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昆明理工大学, 2009:7.
  [4]李刚.浅议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北京农学院学报, 2007 (4) :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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