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共存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的现象, 其带来了一系列衍生问题。因此法律需要对之进行规范。而从商标共存的法律逻辑出发, 简要地分析了商标共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标共存; 法理逻辑; 制度构造;
商标是企业或运营商的标识, 是企业的直观表现, 因此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或者运营商的一种特殊资源。而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会出现商标共存的现象。商标共存现象指的是:不同的企业或运营商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一样或者类似的商标, 其要保证商标不会造成应用上的混淆。
1 商标共存的背景环境
商标共存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的现象, 其存在也客观地表现出了市场经济在商标共存在的需求。以下从几个不同的方面简要交待国内商标共存的背景环境。
1.1 尚无完善的规定
国家的法律并不是一次性建立成功的, 其是根据人们的反馈不断更新完善的。商标共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并不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因此国家在此方面的规范并没有跟上商标共存的发展速度。这就表现在:商标先用权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商标先用权指的是:已经注册过的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共存的一种情况。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对这种现象做出严格的规定。而《商标法》中却规定了如下内容: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来抢注尚未注册的商标, 与此同时先权人被赋予了一定的无效权及异议权。这条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了商标共存现象的发生。
1.2 商标无效制度不完善
商标无效制度对一些商标使用做出了限制, 这种限制可以较好地改善商标共存的问题。例如: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而使用的商标以及一些特殊商标应该被禁止。但是与此同时, 商标无效制度也是不完善的。例如:商标无效的年限会导致商标使用者之间的纠纷, 这就使得商标会失去其所需求的稳定性, 给使用者带来很大的麻烦, 对市场的稳健发展构成威胁。
1.3 商标共存协议制度不完善
商标权具有私有的性质, 这就决定了:商标使用者可以通过商标共存协议达到商标的共存。而完成商标的共存需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 对一些法律条例进行规范。例如:对商标侵权纠纷的实现规定与处理。而在建立商标共存协议时, 协议建立者必须要考虑到协议的合法。但是当前与商标相关的法律对商标共存及其处理是不明确的, 这种不明确给商标共存协议一定的发挥空间, 同时也给其带来了很多隐患。同时, 这种规定上的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对商标共存处理上的不统一, 这就无法较好地保障公民的相关权益。
2 商标共存现象的逻辑
商标共存现象作为一种市场可见现象, 其存在符合一定的法理逻辑。以下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对商标共存现象的法理逻辑做出展开分析。
2.1 与私权自由处理原则的逻辑一致
商标权是一种私有权益。而对私有权益的拥有者, 其可以对商标权做出自由的处理。而这种自由的处理有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律上的纠纷或造成市场上的恶性竞争。因此有相当多的国家对商家所具有的私权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其规定了商标共存不能够给公众带来混淆, 以此起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2.2 与利益平衡的原则一致
《商标法》需要在保护商标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下保护社会公共的利益。因此其规定了商标共存不能够给公众带来混淆。而这种规定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实现商标资源的利用, 有利于利益平衡。
2.3 与公平性原则一致
商标共存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律有维护正当市场竞争的权益。当商标共存现象满足正当市场竞争的相关规定, 法律应该秉持公平性原则让商家行使自己所具有的商标权, 这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一种维护。
3 我国商标共存中存在的问题
商标共存现象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可见现象。而这种现象却导致了很多相关的问题, 以下对市场经济中商标共存现象导致的主要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
3.1 法律的改变导致应用难度加大或违法现象的发生
在国家和法律对商标共存现象不断地了解、深入的情况下, 法律法规可能会因此改变以适应市场的发展规律。例如:在原先的《商标法》第52条中有如下规定:商标侵权标准是:商品类似、商标近似。但是由于原先的法律规定太过笼统, 限制了商标的自由发展, 不利于相关人员对具体发生的商标共存纠纷做出处理。因此在新的《商标法》中做出了如下规定:商标侵权的标准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这种规定是对原规定的一种升华, 但是相关规定普及的过程中, 一些人可能没有及时地了解或者参悟最新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商标共存应用难度加大或违法现象的发生。
3.2 法律的漏洞
在《商标法》中提出了“混淆”的概念。但是混淆的评判标准却并没有建立完全。而这种标准上的建立不完全就更容易导致相关人员矛盾的产生。除此之外,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对这些不完善的内容做出重新解读, 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实现市场不良竞争。
4 解决商标共存存在问题的策略
在上文的分析中, 我们知道了:我国的商标共存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 这种不完善表现在很多方面。以下从不同的方面说明商标共存制度的完善。
4.1 完善“混淆”的内容以及细节
由于新的《商标法》中涉及到与“混淆”相关的概念, 因此结合市场的需求以及市场公平性的原则完善混淆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混淆”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现象的一个评判标准。在完善与“混淆”相关内容的时候, 相关人员需要注意以下两件事情:第一, 参考其他法律条文。法律应该具有整体法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完善与“混淆”相关的内容时, 其制定者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条文中的内容, 做法“混淆”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条文没有太多的冲突。第二, 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条文。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比一些发达的国家而言是建设得较晚的。在这种情况下, 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条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能够提供给相关法律条文制定者一个较好的参考。例如:美国早在1938年就提出了与此相关内容。在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第729条中详细说明了“混淆”的判定。为此, 法律条文的完善者可以先对其他国家法律上的逻辑、法律的应用情况来进行自身的建设。而在参照其他国家法律条文的过程中, 法律条文的完善者一定要注重内容的本土化。第三, 多观察实际的生活。实际的生活是相当复杂的, 因此法律条文的完善者在完善与“混淆”相关的内容时必须要注重生活的复杂性, 这样法律条文才能够解决更多实际的问题。
4.2 完善先使用权及其相关内容
先使用商标者意味其使用商标的时间在其他商标使用者之前。但是这并不是说明其使用商标的动机完全是正当的。因此在《商标法》的相关内容中必须要涉及商标使用者的动机判定。当通过动机判定先使用者存在不当竞争的行为时, 法律应该对其权利予以一定程度上的剥夺。
4.3 规定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商标共存协议时商标共存方之间的协议, 法律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让商标共存方来建设自身的协议但是却没有为之提供一定的规范。在商标共存协议的应用中, 协议的效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协议的功效, 法律条文的完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规范。我国当前存在的法律条文中指出:市场主体之间可以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但是商标共存协议的内容以及商标共存协议的建设方式对很多人是未知的。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应该积极地完善这一块的内容。例如:国家可以发布与商标共存协议相关的样本, 使用者可以参照样本建立适当的协议。第二, 完善商标共存协议的相关功能, 鼓励商标使用者通过商标共存协议来解决问题。在完善内容的同时, 国家有义务指出商标共同协议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代表的法律功效。因为商标共存协议解决商标共存问题是高效的、温和的, 因此国家可以在市场中适当地推荐此种方法。第三, 完善商标共同协议相关的流程。国家和法律需要建立一定的流程来帮助商标使用者来完成商标共存协议。而商标共存协议所包括的内容有:商标的注册、权责的划定、协议的建立、协议的取消等等。第四, 对商标共存协议进行认证。商标共存协议是商标使用者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 而这种协议有时候可能是错误的、不适合与我国当前的市场中的。因此, 国家应该建立一定的机构或者流程对商标共存协议进行认证。认证的运行模式是, 认证方要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内容做出审核, 当其满足国家规范时才认为商标共存协议是存在法律效益的。而这种做法可以较好地避免商标共存过程中后期纠纷的产生。值得注意的是, 在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判定过程中, 相关人员一定要注重判定流程的高效性, 这才是解决即时问题的正确做法。
4.4 完善商标撤销制度
商标撤销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商标撤销期满时商标法律共存的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人员需要根据实际的使用需求和市场的特性进一步完善商标撤销相关的制度。而笔者对商标撤销制度给出的建议为:在法律所规定的撤销期满后, 先权利人不能够再进行此商标或类似商标的撤销请求。除此之外, 先权利人也不得在进行与商标相关的侵权诉讼。这种做法是有利于市场的公平性的, 这是因为:在撤销期满的情况下商标使用者是具有同等的权益的。在这种情况下, 商标的使用者有权利继续使用其自身的商标。除此之外, 其也应该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为此, 商标的使用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商标的区分。而法律不再对商标的共存具有处理职责。
5 总结
商标共存是一种是市场经济的可见现象, 这种现象存在的背景环境为:尚无完善的规定、商标无效制度不完善和商标共存协议制度不完善。商标共存的逻辑为:与私权自由处理原则的逻辑一致、与利益平衡的原则一致以及与公平性原则一致。当前商标共存存在的问题有:法律的改变导致应用难度加大或违法现象的发生以及存在法律的漏洞。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相关人员可以采取文中提到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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