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本科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责任认定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23 共5694字

  摘要:文章针对我国领域内的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这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结合网络新闻的特点, 主要从网络新闻与网络新闻侵权,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点及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提出规制途径并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保护网络新闻传播中的名誉权, 使名誉权这一重要人格权得到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新闻; 新闻自由; 名誉权; 侵权责任承担; 依法治国;

法学毕业论文

  我们在享受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便利之余, 还应“居安思危”, 关注是否出现了一些会影响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如今信息网络遍布全球, 真正做到了“沟通无极限”。洋洋洒洒的长篇博客、传播时事的热门微博、言论自由的网络论坛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巨大作用得以彰显。新兴的网络凭借其自身迅速、便利快捷、开放自由、沟通便利等特点, 让每个互联网参与者都有可能将自己随时随地看到的、听到的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上。

  当然, 正当人们在网络上享受着充分言论自由的同时, 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作为泄己私愤恶意侵犯他人的“精神武器”, 其中主要是以侵害民事权利中的名誉权为主。本文主要结合网络新闻传播中的特征, 从网络新闻自由、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构成要件、责任认定及依法治国下完善立法建议途径等角度, 结合具体案件研究探讨。

  一、网络新闻与网络新闻侵权

  (一) 网络新闻及网络传播中的名誉权

  1. 网络新闻定义及特点

  网络新闻是散布在网络上的新闻, 它的概念不同于过去的新闻传播, 是以网络为载体, 通过快速的方式方法传递新闻信息。新闻发布作为网络新闻最为主要的其中一个环节, 就是把来自于四面八方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发布出去以实现网络传播的新闻价值。网络新闻传播具有速度快、信息媒体多样化、方便迅速快捷、易交换、跨越空间及国界等特点。

  2. 新闻自由与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是新闻信息运行全过程中的一种自由的权利。柏拉图说:“法律是一个免费的保姆, ”孟德斯鸠说:“自由是权利, 做所有的事情在法律之下。”譹)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 新闻自由是不仅受法令的保护, 同时又要受到其他权利限定的自由。譺)

  3. 名誉

  学界对“名誉”的理解一直有争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个人或团体的声誉”, 即对社区传播的评价。一般认为, 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 非法损坏他人名声可以构成诽谤 (不管是书面诽谤还是口头诽谤) , 被诽谤者可以指控诽谤者, 此刻被诽谤的无辜者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讨回公道。譻) 法律之所以保护名誉, 为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主体都可以获得与其自身相吻合的社会定位, 不虚假陈述, 不夸大其辞, 不企图泄私愤, 不贬损其人格, 达到名实相符的效果。

  4. 网络传播中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 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侮辱、诽谤的权利, 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譼)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用户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环境自由地交流和传播各种信息, 以此带来的名誉权的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当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发生时, 责任主体的多元性、虚拟性使问题变得复杂。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虽然与《民法》上传统的名誉权同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但基于网络的特殊性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 网络上名誉权的认定也存在区别对待的新问题。

  (二) 新闻侵权与网络新闻侵权

  1. 新闻侵权

  我国新闻界和法律界对新闻侵权有不同的理解, 新闻学者和法律学者选取了不同的侧面定义了新闻侵权。本文认为新闻侵权是有关新闻机构或相关人士使用自己的新闻作品, 在不经意或者有意为之的情形下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2. 网络新闻侵权

  网络新闻侵权, 是指网络新闻传播主体, 可以是机构或个人, 借助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对社会或他人造成的不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而且网络新闻的特点更容易造成有损名誉权的案件发生。此外, 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不择手段制造噱头来获得轰动效应赢得点击率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及特点

  (一) 构成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原因及要件

  1.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的产生原因

  信息传播借助网络这种便捷渠道, 各种信息侵犯名誉权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世界上大多数网站没有固定的资产, 网站的访问量成为其追求的重大财富。网站要想获得更多点击率, 应该更加注重对新闻事件的关注和普及, 判断网络新闻的价值。如果放任网站经营者自我发展, 国家立法不对其进行相应的控制, 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和谐, 引起受众认识上的混乱, 这样的结果就会使媒体的公信力降低。譽) 不仅如此, 更有甚者跨出法律范围的限制对他人进行恶意诋毁、侮辱诽谤他人名誉以达到泄私愤的目的。借由网络新闻渠道可以吸引更多受众群体, 达到预设的轰动效应。由于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不完善, 网络侵犯名誉权行为时有发生。虽然网络空间的存在是一种虚拟的存在, 但出现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确是真实的, 被侵权人可以感受到这种侵权行为的深深恶意, 这样的痛苦无奈来源于网络的不稳定和不安全性。

  2.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主观故意的过错和主观过失的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结果会发生但是追求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也就是说侵权人明明知晓这样会侵犯他人名誉还是选择在网络上四处散布。过失是指行为人本来应当预见结果的发生, 却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自信能够避免, 继而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信息。譾) 也就是说侵权人并不是从内心深处特别希望被侵权人名誉受损。

  (2) 受害人的名誉受损的事实。网络中的名誉侵权要有明确具体、特定针对的侵权对象, 也就是说针对的是特定人, 把原本确切的事实侮辱诽谤地进行陈述, 或者无中生有、肆意捏造出“假事实”, 这些都是足以在法律上认定的受害事实。

  (3) 行为人的公开行为违法。名誉权遭受损害是指在公开场合进行的, 而不是两民事主体之间私底下隐秘的戏虐。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当今流行的社交软件或网络公关平台, 如微博、博客发布或通过连续不断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传播。

  (4) 因果关系。行为人采取任何侵害名誉权的不法手段导致的结果使认识受害人的主体对受害人改观, 使不熟识受害人的主体对受害人产生失误认知。此外, 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或财产损失也由此而来。对于处于极度被动的受害人而言, 受害人要积极主动地站出来澄清事实, 以事实证据说话, 坚决捍卫自己的名誉与利益。

  (二)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特点

  1. 使用过激言论或虚假的侮辱诽谤性论断侵犯贬损当事人的名誉。

  侮辱一般指在大庭广众之下使用攻击性语句批判当事人, 诋毁其在社会上的名声, 如在网络上用“吃、喝、嫖、赌”等侮辱性语言侵犯他人名誉权, 达到报复目的。诽谤是指行为人散布虚假的事实, 使得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受损的侵权行为。侮辱与诽谤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事实发生, 毫无根据的说辞为诽谤。不论是中伤他人的侮辱的还是无中生有的诽谤, 都给他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2. 特定情境下的言语针对的是特定人的名誉。

  如在2013年的张馨予网络遭诽谤案。一名网友以各种特定言语贬低特定对象明星张馨予, 张馨予以其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该网友于全国公开道歉。

  3. 网络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由第三人知道。

  正如上面提到的张馨予遭诽谤案件, 该名网友不是将不好言论只说给张馨予听, 而是在公众媒介上公开, 影响扩散很大。

  4. 不作为方式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

  不作为表现在, 在微博、博客等信息网络传播中, 对损害国家及人民利益的言论置之不理, 未能及时消除损害他人名誉的不良影响。

  三、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责任认定

  (一) 责任认定的实例引入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譿) 如“死亡博客”受害人王菲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乐奕 (死者好友) 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侵权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实施侵权行为, 张乐奕在博客上以不当报复方式给王菲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干扰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张乐奕的不当行为, 损害了王菲的名誉权, 自然要受到法律处罚。网络是维权的途径, 但是决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权益的“武器”。所以侵权行为人有义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履行“恢复原来的良好名誉”“消除自己恶意造成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等义务和责任。在法规中, 通常将行为人履行这种义务予以了正式的命名, 即将这种法律上义务的方式被叫做更正与答辩。讀) 在网络自由的今天, 只有严格遵守法令规则的界限才能得到更大的自由, 自由在法律范围之内, 也在责任承担的范围之内。

  (二) 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不同案件的侵权主体大相径庭, 所以应该从细节下手, 逐一针对特别情况进行分析。而且即使参与了侵犯名誉权案件, 也未必一定要承担责任, 还要严格区分个人的善意与恶意, 深刻理解与划分不一样的侵权者的责任, 这种举措对于切实维护公民的名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提出者的责任与上传者的责任。

  首先要求提出某一侵权言论的人的主观目的是存在恶意的, 然后处于幕后通过操控上传者四处散布针对受害者个人的非法侵权言论, 这一间接行为与受害者名誉受损这一结果产生必然因果关系。反观上传者明知该言论不实不合法仍旧上传, 那么提出者与上传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但如果上传者无主观过错, 则应免除相应责任。

  2. 转载者的责任。

  转载者明知转载的言论虚假或不实却仍继续转载, 使不断扩大侵权行为的范围, 使受害者受到重大的冲击与伤害, 转载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有的国家把网络服务商归入发布者, 如英国;有的国家把网络服务商归为传播者, 如新加坡、美国。我国认为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发布者也不同于传播者, 而是作为一种全新的主体在信息流动的过程中出现, 那么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于发布者与传播者。《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此进行规定, 讁)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告知的责任、审查的责任还有接到受害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不当信息的责任。

  (三) 网络新闻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

  要构成侵犯名誉权, 必须有主观过错这一要素, 即主观态度上的恶意。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必须是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0条均对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 法官尽最大的努力审核新闻媒体的证据, 判定免除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新闻媒体的不是主观故意所引起的侵权后果, 也就是说认可新闻媒体已经竭尽全力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但却并没有得知真相, 这可以作为减免责事由。

  四、规制途径及完善法律制度

  (一)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平衡

  首先, 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网络这一新媒介的便利使公民可以利用其发表一己之见, 导致各种观点建议冲击碰撞。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法律也在不断发展, 如网络上某些问题尚且不能上升到情形严重的法律约束底线, 道德此时的重要意义就彰显出来。只有每位公民从己做起, 文明使用互联网, 才能共同营造网络文化新风尚。

  其次, 区分言论对象。在网络环境下, 要将有关社会公共的事务信息及公民个人的事务信息采取不一样的态度。对于公共事务适当放宽一些, (11) 比如网友揭发贪污腐败案件。但针对公民个人的名誉的损害就要严格限制, 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二) 解决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建议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 网络作为新生事物, 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态度去看待, 仅用传统的法律去约束远远不够。要针对其特点, 制定出专门针对网络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具体而言:

  第一,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注重部门协调及执行方式。立法活动不可多方进行, 监督管理也不能与其相互干扰, 这样只会造成执法效率低下, 使法律系统混乱。也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网络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 要将网络新闻活动纳入法律的规范, 要将其当作新生不完善事物, 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下进行调整即可。

  第二, 立法要审慎进行。互联网发展的时间尚不久, 制定一部全面完整的法令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对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立法活动要谨慎进行, 对网络新闻侵权在将来的立法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

  第三, 把握好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两者之间的平衡。这个平衡点的掌控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具体分析。一般来说, 当涉及到公众利益时, 更倾向于保护表达自由, 当没有过多涉及公众利益时, 应保护名誉权, 这就是为了保护被报道者的个人利益。此外, 增强网络新闻行业的自律意识。为了增强对网站管理, 也为了建立网站上新闻信息采集与发布的审查把关制度, 正如王伟亮博士所说, 法治中国需要的是法治媒体。 (12)

  第四, 增强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每个人作为网络新闻的传播者和受众, 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 履行个人义务。只有每一个人都能不断提升辨别网络新闻优劣的能力, 才能优化网络新闻环境, 做到谨慎点击网络新闻, 慎重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

  五、结语

  近几年来, 与名誉权相关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官司不断, 尤其是影视演员这一为公众熟识的群体更容易产生这样的名誉权纠纷。根据近几年数据分析,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主体既涵盖媒体, 也有普通市民, 既涵盖公司机构, 也有高校法人。由此可见, 名誉权是一个与我们生活日常紧密连结的概念, 不吻合个人身份地位的论断随时可能将自己推入侵犯名誉权的非法漩涡, 甚至折损自己的社会地位。这是因为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信誉声名的高度集中表现, 名誉权的重要价值使得公民个体或者企业法人, 都将名誉权视为立身之本。网络维权已经成为人们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网络不是在法律之外, 个人和组织在网络中的言行不可突破底线, 不随便肆意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被允许, 否则就一定要承担随之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因为网络环境多变, 所以借助这一平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立法完善和新闻事业管理两手都要抓。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公民已渐渐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维护自己的合法名誉权, 这样既可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与救济, 同时也能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利益得到维护, 进而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使名誉被侵犯的案件愈来愈少, 最终确保我国网络新闻这一新兴事业的快速健康成长。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