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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现象的法律问题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2 共5492字

  摘要:“众包”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应用广泛, 而对众包以法律视角进行的探究却很少, 故人们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认识不够。本文主要以介绍众包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为重点, 结合共享经济的联系与生活日常案例进行浅析探究。

  关键词:众包; 众包平台; 众包人员;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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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众包的概念

  “众包”是互联网时代必然会出现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是在意料之中迅速掀起的一次商业变革。早在2006年,美国《连线》杂志记者Jeff Howe就提出了“Crowd Sourcing”一词,并将其定义表述为“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而且通常是大型的)大众网络的做法。”

  二、众包与共享经济之间的联系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使得传统的一些行业可以与互联网相加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在资本的推动下,现在的物流行业在慢慢加速转型和改革中。现代物流配送借助成熟的移动网络技术转变了传统的配送模式,被视为“互联网+物流”的最佳实践方式之一。而且众包物流是基于共享经济思想和互联网平台,将物流配送服务工作外包给社会上闲置的不特定大众服务人员的一种物流模式。对此,先对物流行业中的众包与共享经济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共享经济的出现的前提是因为该物质所处的本身其的利用率较低的环境下,将其物质通过分享的渠道来满足物质需求者在各种方面的使用需求,并给物的所有人提供一定的量、额外的一笔资金酬劳。故共享经济这一项目的前提条件是物质的利用度较低,分享后对物的本身的影响和改变不大,并不会出现其物的价值的损坏。众包经济的出现前提则是在人力资源过剩时,主要是通过缩减中间的业务流程将业务径直推往人力资源的那一方,以图最大可能最大效益去实现闲置的人力资源来获得增益收入。在这个时间期段内,亦能够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业务发包人成本的目的。

  共享经济的成果是与第三方平台、供给方以及需求方存在较强联系,第三方平台为共享经济提供了平台与渠道支持,供给方、需求方由此得以参与到共享经济浪潮中,供给方经济利益获取、物品转让实现便源于这种浪潮的支持,而对于共享经济中的需求方来说,其能够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使用权支持下参与到半公开共享交易中。从中不难发现,二者之间都存在有第三方平台。并且,共享经济与众包经济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为了期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都是在资源过剩的前提下,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说是某种渠道进行的。

  三、众包与外包之间的联系

  外包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和规模经济的产物,强调的是剥离非核心业务和将工作转包给其他组织来完成,信赖的是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而众包,则受益于社会差异化、多样化带来的创新潜力,将工作转包给大众,是更加个体的行为。

  外包与众包两者之间存在一些的区别:时间方面不同,外包业经济出现的时间相比于众包业经济来说时间较早,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而众包模式经济出现时间却远远晚于外包业模式经济,其在21世纪初,即2006年在美国的《连线》这一杂志刊文上,隶属于该杂志社的记者Jeff Howe才第一次推出了“众包”这一经济上的概念术语。进行方式不同,外包经济实施方式显得较为多变多样化,这体现在其方式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但是众包模式经济的实施条件却被框于、被仅限于在互联网上进行。关系不同,在两种经济模式上各自的关系来论,众包模式经济集中体现双方合作关系,而外包业经济则被认作是双方雇佣关系。发包对象选择不同,外包业经济发包的对象在选择方面更倾向于选择具有在该方面中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士或者是在该行业中专业的机构,而众包模式经济则更经常、更倾向于对社会中的草根平民的阶层发包。发包数量不同,这集中表现在外包业经济在其发包的对象数量上有明确的限制,换言之,外包业经济发包数量有限。但是众包模式经济不同,其在对发包对象数量上是没有限制的。来源不同,表现为外包业产品的产品生产方主要是来源于生产商,而众包模式经济的产品生产者则来自于消费者以及其潜在的用户;专业化不同,外包业所信赖的是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化的人士。其主张是让专业的人员去操作专业的业务,使企业自身去达到“有所为之、有所不为之”,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收益。

  外包与众包两者之间存在的一些联系:均扩大了一个组织的边界;均充分利用了外部的资源;目的都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包与众包都是一种有效的创新商业模式,在未来会得到较大的发展。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正确利用外包和众包的商业模式,以增强各企业的优势。并且众包作为刚发展的新经济下的商业模式,人们正确认识众包、利用众包,是对我国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四、众包的缺陷

  随着“众包”产业的兴起,该行业的发展呈现出逐渐向上成熟的趋势,消费习惯的行业已形成,但在订单量日益增多、而且集中时,“众包”这一经济模式的弊端就越发地明显,容易造成人力成本增加、配送迟缓、服务低等不良现象,这极大地制约了“众包”行业的发展。

  (一)众包本身含有较多的不确定性。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众包由于其具有开源性、组织结构动态性、广泛性、自主性等特点,因此众包经济其本身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负责配送业务的人员的不确定性、配送指定的路线的不确定性,收到订单的来源的多样不确定性,展开的各项服务的标准的不确定等。如果配送员一旦遭遇到极端的天气情况,就会导致能够配送、运用的劳动力(配送人员)资源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便会迫使配送平台不得不被迫加倍地进行补贴来满足配送的需求。例如饿了么外卖、美团外卖此类的外卖配送APP,在极端天气设置有高温补贴以及雨雪补贴,比如说在夏季高温时配送成本为每单7元到每单8元。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加大补贴的后果就是:订单越来越多,亏损就越来越多,公司就不能够达到其盈利的目的,这样就无法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研发,服务的升级则显得遥遥无期。

  (二)众包平台未能保护众包劳动者权益。

  众包模式下的员工与众包经营管理平台之间存在着大部分都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按照我国法律,并不适用于法律上的真正的劳动关系,但是众包模式这种用工形式从法律上来看,其实更偏向于类似雇佣关系的模式。按照我国法律之相关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发生人身上的损害,或者是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假若雇员在雇佣的过程当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会相对减轻雇主的相应责任。但是劳动者在众包平台上完成业务的过程中,其实并不受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与企业的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假若在业务进行中受伤,便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由此观之,众包模式其实并不能保护到众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众包平台与众包员工一旦成立雇佣关系,则当众包员工发生意外时,那么众包平台也需要去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众包成员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成为众包配送人员的门槛比较低,只需在众包平台上进行注册以及身份审核后再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就可以进行配送服务,这是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低下的原因之一。一方面众包配送人员只是提供劳务劳动的兼职的人员,本身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快递企业不愿意在培训上投入过多的精力以及资金,致使众包的配送人员的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一定的保证,更何谈提高服务质量。一般的中小型的快递公司对众包配送人员提供的任前培训,也只不过是简单的在线培训以及所谓的考试,使得兼职的配送人员专业性参差不齐难以保证,而该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亦很难控制。

  (四)忽视传统劳动者权益。

  随着新兴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一系列新兴产业,但是我们依旧不能忽视传统模式下的劳动者。现在市场在不断扩大,加入互联网的成员也在不断增加,这个时候的利益瓜分也会趋向严重,这就容易导致线下大部分传统的劳动关系不和谐,出现资强劳弱、劳资双方并不对等的现象。总之,只要有涉及任务过程中赚取相关利益的参与成员都应该具有法律保障,同时他们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五)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下,用工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劳动、劳务和雇佣关系,但是现在的法律法规对这三种的区分并不清晰,甚至出现生搬硬套的情况。众包平台作为一种的新兴模式,是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的必然产物。并且接收包人员大部分是属于低收入人群,个人很难承担起在任务过程中出现的自身或他人损害的法律风险。然而现在各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依然会谨慎地依据14年前的“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来判断众包平台与接收包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但是,2005年颁布的这项规章并不适用于现在互联网新经济下的模式。众包平台与接收包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就会出现较大程度的法律缺陷。

  究其根本的原因,主要是源于众包模式下处理之深度不足,缺少调配、统筹等等功能,而诸如此类的功能的缺失正是当前需要改进的众包模式下的重大弊处。

  五、“众包”之未来及改进措施

  随着“互联网+”服务业的日趋兴起,人们逐渐接受网络服务平台,因为其所具有的各类方便的原因而成为大众日常追求各种的便利服务的首选。在这种背景下,因服务提供途径、方式的特殊性,网约工劳动关系争议也在不断增多。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在判断网络平台公司与在平台登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的关系上存在有一定困难。对此,笔者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

  (一)众包平台应优化业务流程。

  当前众包平台发包时,任务一旦产生就立即发送出去,这容易产生很多不可控因素,造成配送效率不高。人力资源的众包模式如果想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得到有效的运转,就必须得建立健全激励体制。就目前已有的众包模式来看,直接经济奖励是最激励方式。因此,众包平台其实可以考虑采用积分制对众包配送员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分等级对应不同的配送单价,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另外,众包平台可以采用改进处理单据的方式,增加统筹安排的环节,将固定时间期限的快递单进行合并汇总,按路线进行发包,以此来提高众包配送员的配送效率。总之,快递企业应该设计一套标准的众包操作流程,对众包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并完善众包平台的服务系统,让接包方在执行任务前清楚了解配送过程,便于安排相关进度计划,在任务实施中实时掌握新的进展动态。

  (二)企业应勇于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人员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众包的网络平台上,该众包平台下的外卖人员无证驾驶、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等,在发生意外时,配送平台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配送人员发生的一些意外,众包外卖平台不可以“独善其身”。另外,配送平台可以建立严格的配送时效及奖制度,虽然这会给配送员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配送人员的行为。这样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之同时,也承担起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进行专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工作能力。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现在下载APP,注册,到实名认证,都是一种形式化认证。由此可见众包外卖平台在配送审核、配送员安全意识培训方面等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因此,对于这些配送员在上岗期间应该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可以在工作期间固定时间段进行学习,甚至考核,以此来提高他们自身能力还有个人素养。企业还能够选择与高等院校、科研组织还有相关的行业协会展开各类合作,可以以诸如专家讲座等途径来提升企业员工对于众包物流这一概念的认识,使员工们能够认识到众包物流在企业发展壮大中的用处。此外,公司在物流的外包过程中可以自行研制一个在线学习系统,要求接包人需要在承担接包任务前先对系统进行学习,并通过测试后再承担接包任务,保证众包物流配送的准确性。

  (四)对传统产业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新兴产业在不断兴起,互联网企业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且比重较小,因此目前经济结构仍以传统产业为主。所以,对于传统产业的劳动者的复杂用工模式,在裁审环节更应充分查明事实,理清关系,对于符合标准劳动关系形式的要依法确认,我们还要警惕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假借“网约用工”之名进而施展“障眼法”来逃避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去侵害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五)利用法律法规提供权益保障。

  网约工属于新兴经济下的新型模式,这一模式就要求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新事物,不能够去用我们原先固有的思维方式和法律的框架生搬硬套,否则共享经济也将失去其原先的那种活力,这是不可取的。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可以尝试做出一些具有开创性的判例,对于政府规制起到引导和参考的作用。Uber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尴尬局面是一个著名案例,这个案例也提醒公司要尽力与政府建立更多的联系。因此,在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关注网约工这一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基本权益的保护这一现实问题。在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不能完全依着于市场化,而是要坚持守着法律的底线,要通过我们的法律法规去对网约工这一群体的各项劳动的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还有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给予保护,甚至还可以建立行业自律等长效机制。由于共享经济对促进就业有积极作用,可以由政府给予从业者一定的社保补贴,并探索引入商业保险分担安全责任,因势利导促进共享经济与社会和谐同步健康发展。

  同时,劳动者在就业网络平台时,双方应书面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签订合同或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此外,网约工在日常工作时应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以便争议发生时维权。

  参考文献
  [1] 彭忱.“众包”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 2016 (7) .
  [2] 孟妍, 王亚民.寻找“互联网+”时代传统物流行业发展新风口[J].物流科技, 2016 (8) .
  [3] 彭幸.我国众包物流的法律治理[J].中国流通经济, 2019 (4) .
  [4] 李媛媛.基于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的探讨[J].科技经济市场, 2019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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