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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业老字号法律保护的对策

来源:法制与经济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6 共4096字

  摘要:目前, 我国法律对老字号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体现为对老字号的保护在专门立法上有欠缺、字号登记管理上存在漏洞、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没有合理解决以及对传统老字号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够等。因此, 文章认为我国对老字号的保护应当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 建立统一的字号登记管理系统, 立法上明确老字号在某些情况下的优先使用权, 同时重视对传统老字号商业秘密的保护, 这些法律举措对传统老字号在现代社会的弘扬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业老字号; 法律保护; 优先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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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201 0年, 有着百年老字号之称的“皮糖张”的第三代传人张学礼偶然发现市场上有“天皮糖张”字样的注册商标, 为了维护自己传统老字号的合法权益, 张学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该争议商标的申请, 评审委员会最终支持张学礼的主张, 并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该裁定也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之后一审被告不服, 提出上诉。2011年2月1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 维持原一审原判, 至此, 历时6年的“皮糖张”老字号维权一案才告终结。譹) 类似“皮糖张”这样的老字号维权案在近年时有发生, 但也并不是每一老字号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由于我国老字号在法律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这就使得实践中对于正当权利人的保护往往由于各种争议的存在而陷入保护不力的局面, 本文就尝试从这些保护不力的原因入手, 对老字号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予以阐明。

  二、商业老字号法律保护的含义

  商业老字号, 指的是在一定范围的地理区域经过长期使用和传播, 为社会公众所普遍知晓并认可的享有一定信誉的商号, 又称驰名商号、周知商号。我国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中将老字号定义为“历史悠久, 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取得社会广泛认同, 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可见, 商业老字号源自中国传统文化, 往往世代传承经营, 以其广泛的社会认可度和良好的口碑承载商业信誉, 并逐渐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其本身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法律上也受到立法的肯定和保护。

  从法律意义上说, 老字号作为从传统文化过渡而来的新类型的权利形式, 随着现代市场竞争中商业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 从立法上将这种根植于传统文化的权利形式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实属必要。这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开发老字号的商业价值与经营理念, 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正确处理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 缓解老字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履薄冰的尴尬处境。

  三、我国商业老字号立法保护现状

  权利的保护仰赖法律体系的完善, 目前我国对商业老字号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商务部的《“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规章也有一些关于老字号的规定, 但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具体法律问题上并没有界定出一条清晰有效的判断标准, 这就使得对老字号的法律保障在程度、范围和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存在许多弊端, 这也使得实践中关于老字号的纠纷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在对权利人保护不力的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具体来说, 我国在立法上对商业老字号的保护存在如下问题:

  (一) 专门立法上的欠缺

  如上所述, 我国并无对老字号进行有效保护的专门法律规定, 散见于《民法通则》《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要么是在一般意义上简单地肯定字号权, 要么老字号本身只是一种附属存在,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里只是以字号的标识属性强调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对字号这一概念本身以及其法律保护问题并无具体阐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在《商标法》中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该法不仅对商标权概念进行了明确地界定, 而且对商标的保护也建立了与国家接轨的完善保护机制。商标和字号同样都是识别经营者的标识, 而且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异, 但在法律上商标这一舶来概念却受到立法者的青睐, 而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字号却落得“门前冷落车马稀”的场面, 这不能不令人慨叹。

  (二) 分级登记管理制度的束缚

  在具体实践中, 我国对字号的注册登记采分级的登记和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具体是指企业的字号只有在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取得, 而且其字号只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字号的使用一旦超出了登记机关的职能范围, 字号的保护便存在风险。这种分级登记制度造成的后果就是, 对于实践中经营者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不同行业登记同一字号, 或不同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行业登记同一字号的情形, 从法律上来讲都是合法的, 但是这样肯定会造成字号登记的混乱局面。而且一个显而易见的弊端是, 某些无良企业会借这一制度避开老字号企业已经进行登记的登记机关, 将和已登记的老字号相近甚至相同的名称在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以此来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对实践中传统老字号企业的保护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三) 商标权与字号权之间的冲突

  字号权和商标权都属于无形财产的内容, 使用中互相排他, 而且在法律上也有着严格的区分, 但由于两者在功能上都具有对外展示企业标识的属性, 尤其是有一些老字号企业存在商标和字号相同的情况, 这就使得一般的消费者常常误认为字号就是商标, 或者商标完全可以代替字号, 这种简单的判断观念对传统老字号企业的保护十分不利。应该说, 在法律上刻意强调商标和字号的区分往往会更加凸显字号天生的弱势地位, 而且使两者的区分更为混乱, 一些企业正是利用这点, 抢先将老字号注册成商标, 以老字号的名声虚假宣传其产品和服务, 误导消费者。因此, 目前的形势需求是, 必须将字号权和商标权进行明确地归置, 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商标权, 什么情况下使用字号权, 在此基础上合理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 对商业老字号的传统商业秘密保护不足

  传统老字号企业由于历史悠久, 世代传承, 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形成各种各样商业秘密性质的内容, 如各种祖传配方和传统技艺等, 这些商业秘密也构成了这些老字号企业的核心竞争因素。但是, 随着现代企业市场化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 一些传统老字号企业要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诉求出现, 但我国在实践中出于商业秘密界定太多的技术性问题的考虑, 往往对这些诉求进行搁置。应该说, 在合理界定一些老字号的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如何确定这些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以及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针对传统老字号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机制也为老字号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难题。

  四、完善商业老字号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 对老字号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

  从域外的经验来看, 美国没有“老字号”的称谓, 但将与此相似的商号概念纳入了商标的保护体系中, 并且在《联邦商标法》中规定商号和商标有同等法律地位;德国则将商号分为一般商号和驰名商号, 在立法上由《商标法》和《商标及其他标志保护法》互为补充并与相关国际公约保持一致。由此, 我国应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将字号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参照《商标法》的规定, 或者将其纳入《商标法》体系之中, 这种统一的整理归类首先可以避免字号概念在实践中使用不一的局面, 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我国老字号问题在立法上的现实需求。

  (二) 对字号建立全国性的登记保护系统

  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基础是其在行政机关有明确有效的登记, 这就要求在程序上首先要对字号进行有公信力的确权。目前我国在字号登记上的管理体系仍然是不够科学的, 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既没有对老字号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 也给登记机关自身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解决这一弊端的关键是从行政机制上入手对字号登记进行统一规定, 以期建立起全国性的字号保护系统, 或者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行业协会对老字号进行统一的管理授权, 以其专业性确认字号在一开始登记就权属分明, 从源头解决问题。

  (三) 正确处理老字号和商标之间的冲突

  商标权和老字号毕竟是具有同一法律地位的权利, 互相排他且不能共存, 如果在使用中确实产生了冲突, 一个有效的方法是确立一个谁在先使用的原则, 然后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解决权利冲突。美国在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时规定两者都有优先权, 享有这一权利的前提就看谁在实际中优先使用;而德国在处理相关冲突时规定因使用而取得的商号权具有在先权, 能够排斥后来的商标权。由此可见优先权概念的引入是解决商标权和字号权冲突的一个有效方法。因此, 我国在老字号保护制度的建立中也应明确老字号和商标互为优先的权利, 在先使用登记的字号或商标当然地具有优先权, “登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准, “使用”以在生产流通等诸领域以经营为目的为准, 一旦发生了侵权行为, 其后再进行注册使用的商标或字号均为无效。这种优先权的确定应当按照混淆原则进行实际判断, 以切实保证老字号的字号权不会因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而受到侵害。 (下转第37页)

  (四) 完善老字号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如前所述, 对老字号商业秘密的保护,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界定好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 这就要求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技艺与具有秘密属性的部分加以严格区分。在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基础上, 再配套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 (如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手册制度) , 才能在法律意义上对老字号的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从另一方面来讲, 商业秘密的保护也需要权利主体增强保密意识, 重视传统技艺的维护和更新的同时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 这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老字号企业的长久发展。

  五、结语

  对老字号的保护首先需要在观念上明确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老字号的保护在我国更具有一些现实意义, 那就是这些传统的民族品牌或企业的经营理念或商业追求往往可以带动整个商业环境风气的好转, 这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应当说, 在制度上对老字号进行保护只是在法律层面, 这些老牌厂家或企业是否能够在现代社会重新焕发生机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守住一席之地还需要其自身树立权利意识, 做好风险防范, 及时主张权利, 正确维护权利, 这才是商业老字号能得到长久发展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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