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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思考

来源:市场周刊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6 共4242字

  摘要:随着科技的迅速进步, 互联网技术也不断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新兴事物发展需要一个历程, 互联网金融也正是作为一个新的行业在这样的环境中不断成长。互联网金融在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由于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够明确以及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缺陷, 使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较为突出。本文在风险视角下, 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以及在监管行业自身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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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互联网金融

  (一)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 (Internet Finance) 作为新型、富有创造性的金融业态, 是指以支付、云计算、社交平台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实现支付、融资、投资和信息中介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趋向, 它改变了金融服务模式, 使金融活动途径多样化, 金融市场富有活力, 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金融有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等分业态, 具有以下特征:

  1. 成本低

  双方交易均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 包括确认身份信息、定价和完成交易, 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要求更少的人力、交易成本和中介垄断收益。

  2. 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由计算机系统完成, 业务流程标准化程度高, 客户利用网络系统即可办理几乎所有业务, 大幅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

  3. 广泛开放

  交易双方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平台即可满足其金融资源的需求, 使金融服务以更快捷、优质和广泛的方式覆盖到更多客户。

  4. 风险隐患多

  互联网金融在真正进入成熟期前, 会携带更多的潜在风险, 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二)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源于西方国家, 在我国却是迅猛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始应用于各个领域, 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最大, 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奠定了技术基础。自从2012年中国学者谢平首次公开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 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需求拉动和技术推动的产物之后, 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13年8月,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初次提到“互联网金融”, 并为其发展构建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要求出现在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 意味着金融机构也开始接受互联网金融。为响应防范风险和加快创新的号召, 2015年央行和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给予互联网金融权威的说法, 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是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共同实现的透明化、优质化的新兴金融。该规定的制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其宗旨是打击非法、保护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防范风险, 建立监管机制。2017年, 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法律规范的关键之年, 中央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互联网金融风险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将“金融创新”与“规范发展”两个关键词作为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的中心议题。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之下, 2018年8月《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 监管政策频出和压缩资金来源的结果使大量实力不济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被淘汰出局, 其中P2P平台受打击最大。2018年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动荡不安的一年。数据显示, 在严格的监管之下, 2018年下半年P2P运营平台数量比年初减少了771家。

  行业内人员预测在监管收紧的影响下,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进入成熟期, 将迎来网贷行业在有序释放风险的同时修复性发展。互联网迎来健康、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便利, 纯渠道化特征明显, 传统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将重显, 科技公司延续去金融化态势。

  二、 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 法律滞后性引起的风险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滞后性难以避免,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多头监管, 监管真空问题。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门槛低, 部分互联网金融分业态欠缺管理办法, 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野蛮增长, 缺乏行业技术安全性, 直接侵犯隐私权。另外, 我国目前在金融消费领域欠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管细则,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带来了挑战, 法律间出现位阶冲突, 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专业化和电子化特征, 引来了互联网金融的权益保护和解决纠纷难、消费者维权难、举证难的局面。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逻辑不清

  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和定性的不足使其缺少清楚和成熟的监管逻辑,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如今, 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和探索的难度大,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跻身世界前列, 某些领域没有借鉴经验。起初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 对其监管宽松, 给予互联网金融自由繁殖空间。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和经营理念被互联网金融所替代的今天, 都缺乏足够严厉、明晰的监管理由和逻辑, 使互联网金融遇到了新挑战。

  2. 监管模式和方法不符需求

  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地方政府缺少实质性权力, 难以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和约束。因此, 为促进联网金融创新和规范发展, 发挥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的作用, 重新定义金融监管领域的央地权限是重中之重。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对其监管能力、方法和监管协调提出了严格要求。虽然倡导重视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但在实际上传统机构监管方法仍占主导地位, 监管重叠、监管真空, 监管主体间的相互推诿, 给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三) 互联网金融行业运行中存在缺陷

  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大众, 及时对市场风险进行预测, 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是其职责, 而在现实中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严重损害了参与主体权益。到2017年末645家问题平台中有213家停业, 其中少部分出现跑路现象, 2017年度P2P平台综合收益率同比下降1%, 2018年度下降到8.5%, 按这个趋势来看, 在严厉的监管之下, 2019年P2P平台进入成熟期后, 其淘汰率会进一步增长。除此之外, 互联网技术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导力, 而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信用建设、技术安全以及对参与主体风险教育和告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

  (四)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缺失

  按照分业监管总体格局要求, 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模式乃是分离管制, 缺乏足够的规则指引, 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统筹协调实施。另外, 金融消费者是信息弱势群体, 无法完全识别市场风险。虽然有关专门意见完善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流程, 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广泛参与性、可能的非理性以及聚众性等特点无法在监管规则、方法和手段得到保护和支持。

  三、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 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秩序需要由法律来约束。当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为阻碍低实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野蛮成长, 要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或监管细则, 使相关业务活动和监管实践均得到足够明晰的指引, 在创新与监管之间找出适当的平衡点,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在立法层面, 给予互联网金融规范更多的支持与呼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让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进行严厉的监督, 逐步为互联网金融搭建起配套的法律体系。

  (二)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 增强整体监管能力、明确监管逻辑

  我们将会迎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实践探索的难度也会增加, 因此, 时代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 从以往的经验中吸取教训, 改变过去一视同仁的宽松监管, 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适当的监管环境。另外, 在做好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和收紧监管的同时, 努力将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为了有效回应实践挑战, 要形成坚实、明晰的监管理念和逻辑, 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规范发展提供制度和规则基础, 防止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之势的再次出现。

  2. 完善监管模式和方法

  互联网金融对监管模式和方法特有要求。因此, 要处理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之间的关系, 使机构监管方法在审慎监管和整体风险控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在风险防范视角下, 要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间监管协调, 建立因地制宜的监管制度措施, 探索金融科技创新及其最佳监管模式和方法, 利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促进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三) 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水平

  互联网行业准入门槛低给行业行为自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投入来有效防范互联网技术风险显得迫在眉睫。一方面,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及时告知投资人投资风险, 尽到对投资者的提示和告知义务;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的淡薄是引发风险事件的主因,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风险教育才能协同维护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要充分发挥作用, 灵活地进行自律管理, 除了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提高自律性外, 还鼓励在行业内部建立自己的自律组织, 对行业内部成员自行监督和管理, 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时关注政策变化, 积极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推进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

  (四) 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层和水平

  首先,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 明晰“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 确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规则。

  其次, 完善消费者维权的相关制度。消费者是弱势群体, 应鼓励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讨回属于自己的资金, 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最后, 探索建立统一的监督机制和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监管部门用行政法和民法条例惩罚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畅通投诉渠道, 进行有效的纠纷调解, 对参与者进行投资指导和教育。

  四、 结语

  互联网金融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给消费者带来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的今天, 由于现有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欠缺, 给消费者以及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风险问题。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监督能力和模式, 带领互联网行业加强自身管理, 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给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律保障, 才能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5 (35) :97-98.
  [2]陈子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研究[J].中国商论, 2019 (7) .
  [3]吴祎玮.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智库时代, 2019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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