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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的法律思考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16 共1961字

  摘要:由于社会整体学历水平上升, 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难度大大增加, 为增加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 部分大学生会选择“零工资”就业, 因为此类新型现象的特殊性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关于法律上的问题, 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利性日益凸显, 对用人单位角度分析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实际影响值得探索。

  关键词:“零工资”; 大学生就业; 用人单位; 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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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大学生“零就业”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愈演愈烈, 而政府一直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实施例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似乎收效甚微, 许多文献也对大学生自愿无工资就业进行调查, 但是不幸的是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不仅仍然存在而且越来越严重。

  一、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定义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是大学生为求工作经验或实习机会, 基于自愿的意思对用人单位表示用人单位不需对其支付薪酬, 签署或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一定时间后, 有关单位给其出具工作证明或决定连用其的现象。有数据[数据来源:《2010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 (收到有效问卷4903份) ]显示, 约18%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接受“零工资”, 时限最短一个月, 最长为半年。

  二、本文探讨方向

  翻阅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相关文献, 大多数以大学生视角对这类社会现象与予以批评, 认为企业倾向于招募“有经验”的工作者, 逃避应有的培训成本, 将责任转嫁于劳动者与社会。

  用人单位的行为“有经验者优先”的招募行为诚然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为了积累经验白白付出劳动, 得不到工资, 只有义务, 没有权利, 且由于不签署劳动合同难以受到《劳动法》保护, 在受到“工伤”意外时维权困难, 单位不缴纳五险一金等等问题, 但是在我看来,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在实践中问题时, 企业才是最容易成为受害者的一方, 而不是劳动者,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结合例子来进行说明。

  为了阐述的方便, 在下文中我将使用“零工资”就业者的说法来代替这类特殊劳动者, 使用“零工资”就业期的说法来代替这类特殊劳动时期。

  三、从用人单位视角分析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实践中法律问题

  (一) 关于“零工资”就业者在“零工资”就业期由于从事工作导致伤害的法律处理问题

  以一则案例为例:

  2006年, 一位大学生对某用工单位表示, 自愿零工资在编辑这一职位上工作几个月。此用工单位被这位求职者“真诚”所感动, 双发达成了协议, 内容为乙方xx于甲方xx公司编辑职位上工作三个月, 甲方不需支付乙方任何报酬。试用期还没结束, 该大学生受了“工伤”, 共计花费五千多元, 该用人单位出了一千元的慰问金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金额。该大学生随之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用人单位随即出具当时与该大学生签署的协商合同, 力证双方无劳动雇佣关系, 此伤非“工伤”。仲裁结果却是判定此协商合同无效, 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不仅如此, 按照合同上三个月的用工期限, 该用人单位还应当为该名大学生补缴社保费用。

  从这个案例看来, 企业在“零工资”就业者在“零工资”就业期由于从事工作导致伤害的处理问题上非常吃亏, 虽然企业为了规避风险, 签署了一份免责协议, 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零工资”就业者签署的协议, 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其中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负责的部分无效, 因此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倾向于将此类协议归于无效, 甚至要进行处罚。

  另一个方面, “零工资”就业者在受到工伤后, 在原就业单位留下的可能性不大, 不怕得罪原用工单位, 更重要的是, 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 在遇到此类事件后, 往往会诉诸法律, 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 不仅会主张原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带来的损失, 而且也会声讨回之前“零工资”就业期的应有工资, 在现有的立法条件下, 此种请求权是被支持的, 用人单位此时应当给予此类劳动者一定薪酬, 且薪酬的数量应当超过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金额, 准确来说, 应该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关于“零工资”就业者在“零工资”就业期由于从事工作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处理

  由于大部分“零工资”就业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前是不需要面试的, 且大部分是“零经验”的初入社会者, 加之由于“零工资”带来的责任心意识淡薄, 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高于一般带薪员工的, 极端情况有, 出了大事以后知道已经没有在此用人单位工作下去的可能性, 一走了之, 更有甚者, 就是为了欺诈用人单位的钱财才假意以“零工资”从业者进入用人单位的, 伺机携款逃跑的, 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更大。在发生此类事件的时候, 用人单位因为缺少“零工资”就业者的信息, 或者掌握了虚假的“零工资”就业者信息无法追偿, 数额较大的报案处理, 数额较小的自吞苦果。因此, 一旦发生“零工资”就业者在“零工资”就业期由于从事工作导致用人单位损失, 无论其有意或无意, 用人单位的损失补偿都是极其困难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 “零工资”就业的问题本质不是是否签署劳动合同, 而是本身依然存在问题。即不管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工作即使承诺不要工资, 事后也有权索回。无论何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相关法律问题上往往处于劣势, 损失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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