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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23 共1936字

  摘要:近几年来,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水平的提升, 禁养犬的饲养数量也在直线上升。而在禁养犬饲养数量上升的同时, 禁养犬伤人案件也越来越多。禁养犬伤人案件, 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生命财产威胁, 还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因此就需要对禁养犬伤人案件给予刑事法律追责和处罚, 才能减少这类性质恶劣事件的发生频率。本文针对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禁养犬伤人; 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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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养犬伤人案件的发生,不仅对受害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还在社会上引起了恐慌。随着禁养犬伤人案件数量的增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只有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因此就需要对禁养犬伤人案件给予刑事法律追责和判刑,才能公平、公正解决这一问题。

  一、禁养犬伤人在追责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众多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动物伤人所要承担的刑事罪名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民法体系当中的《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饲养动物伤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导致很多禁养犬在伤人之后,法官在罪名判定以及量刑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支持,禁养犬的主人也无法受到相应惩罚,受害人也无法认同判决结果。

  再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严重缺失,导致禁养犬伤人追责难度不断增加。在实际生活中,各种案件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灵活对待。而受到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和滞后性,就会产生分歧,无法对案件进行灵活高效处理,无法让受害人认同。在众多禁养犬伤人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及时做出关于刑法方面的司法解释,而是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进行定罪判刑。

  (二) 禁养犬伤人定罪量刑不够明确

  在现阶段遇到的众多禁养犬伤人案件中,大多数都是因为禁养犬的管理人员并没有遵循养犬管理规范,疏于管理所导致。禁养犬一旦伤人,犬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无论是犬主疏于管理还是故意放纵。很多犬主在遛狗时,不系狗绳,不戴面罩,甚至将狗放出,任其远距离自由活动,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

  对于犬主属于关于致使禁养犬伤人,一般都会遵循《刑法》中关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进行判定处罚。对于犬主疏于管理这种情况还可以认同,但是对于故意放纵这种情况就无法认定。因此针对不同的情况,对于禁养犬伤人的定罪量刑也不够明确,进而引发更多纠纷。

  二、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 禁养犬伤人入刑的作用

  加强对禁养犬的管理关键是在于管人,禁养犬伤人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禁养犬的管理人违法成本较低。公安机关作为犬类的主管机关,就需要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而由于我国公安机关的职权比较宽广,管理任务就相对繁重,因此就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我国对于养犬的历史比较悠久,现阶段的宠物犬的种类和数量都非常庞大,公安机关无法逐一排查,导致禁养犬伤人案件常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如果禁养犬的管理人没有相关的责任心,违法成本较低,这些案件就会屡禁不止。将禁养犬伤人入刑,就可以通过价值导向,在短时间内促使全社会达成统一共识,进而减少禁养犬的数量,避免禁养犬伤人案件的频繁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二) 禁养犬伤人入刑的相关建议

  1.制定养犬管理行政法规体系

  首先应当由国务院通过养犬管理行政法规体系的制定,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养犬管理条例》,做好禁养犬管理工作。在行政法规体系中,需要明确规定养犬的严格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不能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还要对养犬的犬种进行明确规定,将犬的体型、成年身高、攻击性等列为标准,引起广大人们的重视。此外还要明确饲养禁养犬的责任,一旦发现违反规定饲养禁养犬的人员,就要及时没收,并且对犬主给予相关的拘留和罚款,起到警示作用。

  2.大力推行禁养犬伤人入刑的实施

  当养犬管理行政法规体系推行之后,还要大力推行禁养犬伤人入刑的实施,针对伤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严重的惩罚。对于在限定区域内饲养禁养犬的行为,需要认定其刑事违法责任,禁止再次饲养禁养犬,从源头上禁止;对于在允许饲养禁养犬的区域,存在不系狗绳、不戴头套的情况,应当给予拘留处罚。对于在严格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致人伤亡的,应当给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进行判定。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禁养犬伤人案件的直线上升,社会大众对于禁养犬伤人案件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只有对禁养犬伤人给予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才能从源头上降低伤人案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于子洋, 张立.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分析[J].法制与经济, 2018 (9) :130-131, 134.
  [2] 汪岚.试论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J].山东大学, 2018 (9) :02-102,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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