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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偷税漏税的法律规制探讨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23 共4699字

  摘要:明星偷税漏税层出不穷。在界定偷税漏税概念的基础上, 分析明星偷税漏税的危害, 探究明星偷税漏税的原因, 提出明星偷税漏税的防范对策, 以期正本清源, 让明星等公众人物发挥社会模范带头作用。

  关键词:明星; 偷税漏税;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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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曝出著名影星范冰冰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 其后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 另行约定片酬为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 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明星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逃避国家税收, 在娱乐圈已经是公开秘密。明星偷税漏税有哪些危害?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明星偷税漏税逍遥法外?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制这一丑恶现象, 减少甚至是杜绝明星偷税漏税?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

  1 偷税漏税的概念

  偷税指的是纳税人通过伪造、隐匿、销毁账簿以及记账的凭证, 或者拒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甚至虚假申报的手段, 进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而对于纳税者的该行为, 相关税务机关将追缴其未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并且将对其进行罚款;如若构成犯罪, 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本质上来说, 税收是国家强制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逃避缴纳税款即为纳税人违背义务。对于逃避税款的行为, 因为“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所以有说法认为将逃避缴纳税款的罪名更加人性化。

  与偷税相接近的税务概念还有“漏税”一词。漏税是指纳税人 (包括代缴义务人) 由于过失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漏税是一种过失行为, 是一般违法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纳税人、口角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纳税款的是典型的漏税行为。

  税法知识与概念今年也在不断完善中。关于2009年修订的《刑法》中, 也有相关建议将“逃避”缴纳税款, 改为“逃匿”缴纳税款, 因为“匿”是隐藏、不让人知道的意思, 有主观故意的意思, 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这与2009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的法律条文一致。

  2 明星偷税漏税的危害

  2.1 侵蚀国家税收

  税收本意为“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因此任何偷税漏税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来源减少, 而且间接影响公民对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的享受。

  影视明星等属于社会高收入群体。他/她们交纳的税款一般较高。高额的税款会直接影响明星经济收入。因此, 那些纳税意识淡薄的影视明星往往通过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等方式偷税漏税, 从而逃避公司或个人应当交纳的税款。这种非法行为不仅导致税收部门统计信息失真, 而且直接侵蚀国家财政税收收入。

  2.2 违反税法秩序

  税法秩序主要由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组成。其中内部秩序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指责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各类行为规范, 主要表现为征税行为。而外部秩序主要指纳税人、相关利益集团乃至地方政府在税收领域的各类行为规范的总称, 主要表现为纳税行为。

  而某些明星为逃避税款, 往往会违反税法秩序。如“大小阴阳合同”并不是合理避税, 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与之相对的概念有“税收筹划”即凭着专业税法知识在客观弹性空间里做设计与安排来减少税收负担。

  巨额的税款和逃税人性的侥幸心理诱发明星以身试法。刘晓庆偷税漏税案是一典型例子。北京晓庆文化有限公司曾经就通过不列以及少列收入且多列支出, 以及虚假申报等手段, 偷逃税款1458.3万人民币, 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 欠税2000万。国外例子也不少, 如今年6月份著名葡萄牙足球前锋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因涉嫌偷税漏税, 被西班牙法院判2年, 同时C罗另外仍须向西班牙税务局缴纳1880万欧元的罚款, 而其偷税方式为将其肖像权注册在他国空壳公司来避免大量税款。而任西班牙税务检查联盟Gestha的总裁Carlos Cruzado也曾表示过, 逃税和避税之间的界限十分微妙。过去的几年里, 西班牙税务机构尝试加强对其国内运动员及其公司的控制权, 并且严格检查他们的各种行为是否构成越线, 以及经济运作上是否活跃。

  2.3 戕害纳税美德

  依法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诚信纳税, 是一个公民社会信誉的最好证明。“国是篱笆税是桩, 拆了桩子篱散光”, 可见税收是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因此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 而且积极纳税、合法纳税等也是个人信誉的重要表征, 纳税光荣更是社会信誉大厦根基所在。

  影视明星是社会公众人物。他们/她们的言行举止具有很强的模范作用和社会效应。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一方面需要合理的法律法规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依赖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明星的言行举止具有很强的模范作用和示范效应。无论是少缴还是未缴, 无论是疏忽还是故意, 明星偷税、逃税、漏税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 而且危害社会信誉, 不利于在公共环境中建立“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

  3 明星偷税漏税的原因

  3.1 纳税意识欠缺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法人等纳税人对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的认同和看法。纳税意识强, 则会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纳税;纳税意识弱则会拖延纳税、偷税逃税,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采取隐瞒、欺骗甚至抵抗行为。

  “苛政猛于虎”的传统文化滋生“税收是可恶的”错误观念;“管住了工薪阶层, 管不了新生贵族”的不平等现象挫伤普通人纳税的积极性;税务机关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工作作风加深了征纳关系双方已经产生的隔阂;“交了等于白交”、“交一分则少一分”等极端利己主义随时诱发偷税逃税的投机行为。上述原因导致我国普遍存在纳税意识淡薄的不良社会风气。在这种社会氛围中生活的明星采取各种手段偷税逃税显然并不奇怪。

  3.2 税法规制不足

  首先, 我国税法和刑法未准确区分“偷税”、“漏税”等概念。“偷税是“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是一种故意行为。漏税与之的本质区别在于纳税人未申报的原因是过失。这在《税法征管法》第31条、第40条、第56条, 《刑法》第201条都有具体规定。但是由于《征管法》虽有关于漏税的条文, 但是没有给出具体定义, 也缺少明确陈述, 所以出现了承认、否认和忽视的三种观点”自此在判断违法行为就会受到影响,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税款而拒不申报, 这样的行为在税法里是不作为偷税的行为手段, 而在刑法里被作为偷税手段, 这种不协调立法引发的实务认定尴尬可想而知。”还有, 在《征管法》中第40条规定对偷税处以5倍以下罚款, 统一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 因此缴税时出现了分歧———究竟是否需要收滞纳金。甚至还有因为《征管法》对偷税行为规定不够严密, 对不同幅度的处罚还无具体规定要求, 因此留了过大的空间自由裁量, 这样造成了普遍从轻罚款, 进而造成罚款无法发挥有效的打击作用。

  另外, 从立法模式上讲, “我国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混合式立法模式, 即在税法如《税收征管法》里规定涉及偷税罪的有关行为和表现, 但真正明确罪刑关系是在刑法典中。因此, 我国偷税罪立法的改革完善还要取决于立法模式的改变。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税制得复杂化、税种的不断增加, 把税收犯罪规定于各种税收管理法规之下是一种理想选择。”或许, 该选择是目前一些经济文化发达国家税法发展的主要方向, 但是对于我国现今经济文化与水平来说, 或许不是最佳选择, 我国仍需如当年一样“摸着石头过河”来探索最适合国情的立法方向。

  3.3 社会监督失范

  社会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优势即体现在其较高的灵活性与广泛性, 依笔者的观点, 社会监督往往起着为法律监督“打头阵”的作用。另外, 社会监督还能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程度。

  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 就需要建立起足够良好的社会监督工作机制。社会目前仍然未具有正常的监督意识, 普通群众甚至趋向于盲目追星。公众监督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公民通过批评、检举、揭发、控告等方式对社会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尚未成为常态。

  4 明星偷税漏税的防范对策

  4.1 提高纳税意识

  “对公民进行税法教育和宣传, 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是极其重要的。在我国从小学到大学的十多年教育中, 关于税法教育和宣传内容占较少的比例, 我们必须从小学开始, 用一定课时, 正面阐述税收的功能和作用, 阐明我国现行税收与旧中国税收有着本质区别。”但是现今纳税义务人才是需要提高纳税意识的主体, 更不用说对公共眼光下的明星的规范教育了。因此我国在重视纳税教育的基础上, 就应对明星等高收入群体有更加明确、严格的教育, 拓展税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要让高收入群体把依法纳税作为准则来对待。

  4.2 完善税法规制

  好的税收氛围少不了完善的税法规制, 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制在不断完善, 但是仍有许多细节可以更加合理。如关于2009年修订的《刑法》中, 有相关建议将“逃避”缴纳税款, 改为“逃匿”缴纳税款, 因为“匿”是隐藏、不让人知道的意思, 有主观故意的意思, 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这与2009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的法律条文一致, 关于应对明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应加强对演出、广告、投资参股等个人收入加强征收管理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 实施重点追踪与管理, 自此将高收入者真正纳入税收的重点监控的对象之中。

  “随着各国经济发展、税制的复杂化、税种的不断增加, 把税收犯罪规定于各种税收管理法规之下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反观国外, 不难发现其相关税法规制均较为严格苛刻。“韩国国税厅规定, 对不按期申报纳税者需征收20%的‘加算税’, 对“不如实申报者要实施‘综合调查’”, 即不但调查纳税者本人, 而且旁及所有家属。一旦查出漏税行为, 还要在追缴偷漏税款之后罚重金并且处以徒刑, 多则3年”韩国国税厅“综合调查”为其一特色, 该做法对纳税者能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同样, 在多数欧洲国家, “法国对情节严重的偷税漏税, 采取‘税务惩处’和‘刑事惩处’相结合, 即补交拖欠税款并交纳0.75%的‘迟纳税金利息’, 还要按情节轻重交纳5%至80%的罚金, 如若有严重违反税法的行为, 可由司法部门判以重至10年的刑期与大额罚款”。

  4.3 健全社会监督

  在国家治理明星偷税漏税的现象同时, 也应尽量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积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营造“纳税光荣, 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有一点特殊的是, 由于我国有“明哲保身”的传统, 会造成人们有“没必要插手”的心理, 因此出现各种空档。相反, 崔永元选择曝出这样实属惊天动地, 一方面警醒了税务部门对查税环节有所纰漏, 另一方面也为“如何做好一个监督者”做了良好示范效果。

  而有关“阴阳合同”一案, 最近在8月11日, 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联手发布《关于抑制不合理片酬, 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联合声明》, 其中具体指出“三家视频网站联合六大影片制作公司即日起将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 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的最高片酬限额制度。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 (含税) 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我国的影视行业在飞速壮大同时, 作为从业者有责任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

  5 总结

  从将近20年前的刘晓庆偷税案到如今范冰冰“阴阳合同”我们不难意识到:对税法规制的真正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相反, 我们更应该与时俱进, 把其视作一个长期的动态调整。同时, 只有时间与实践才能真正检验出相关税法规制改善合理与否。国家税法部门对税法进行不断完善, 公民也能真正走入对高收入者以及对每一个纳税人的监督的大门, 社会中的每一份不可或缺的力量的真正凝聚起来。如此, 我国立法水平将更高, 也将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胡俊坤.是偷税还是漏税?对一则案例的分析[J].涉外税务, 1997, (12) .
  [2]彭浩东.当前我国公民缺乏纳税意识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 2002, (05) .
  [3]蒋建英.偷税的非主观因素分析[J].涉外税务, 199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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