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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银行卡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08 共4223字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克隆他人银行卡进行现金套取, 致使受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同时, 如不能及时侦破案件, 会致使受害人再次受到打击。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常采民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也即通过民事诉讼起诉银行, 依据是银行未尽到审慎义务, 造成储户资金的损失。从银行角度出发, 在不能追回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 银行就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样就会使银行造成极大损失。本文力图从该类案件刑民适用角度分析, 就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克隆银行卡; 法律责任; 民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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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介绍

  2016年5月15日, 受害人赵某收到A银行客服号码发来的手机短信3条, 三条信息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晚21时18分许连续收到。信息显示受害人赵某在该行开户的银行卡取款1万元、2万元、2万元。因该银行卡当时在赵某身边保管, 赵某随后到该银行核实取款信息属实, 但并非系其笔者所为。赵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 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系用克隆银行卡在银行ATM取款机完成上述取款行为, 造成赵某卡内金额损失。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视频辨认, 赵某并不认识犯罪嫌疑人。

  赵某于2016年10月25日将A银行起诉至A市B区人民法院, 案由为储蓄合同纠纷。原告诉称, 原告将存款存入A银行, A银行应对原告存款做到妥善保管义务。犯罪嫌疑人在A银行ATM机使用克隆卡盗取原告存款, 被告并未对相关银行卡信息、取款人及银行卡的真伪进行校验, 被告未尽到对资金安全的监管义务, 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应对原告损失的5万元进行赔偿。被告则称, ATM取款过程中, 机器是对取款人提供的银行卡磁条进行核对, 磁条信息与储户信息一致的, 则可以正常取款, 当时犯罪嫌疑人取款所使用的ATM机运转正常, 并无故障, 银行尽到对储户存款的安全监管义务, 自身并无过错, 亦未违约。另外取款需要提供储户密码, 犯罪嫌疑人输入赵某设定的密码取走款项, 赵某对其密码保护不当, 对其账户存款丢失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是否需要“先刑后民”

  本案属于民刑交叉类的案件, 关于其民刑适用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存在两种审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前提系一起刑事案件, 即盗窃案件, 在公安安机关侦破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 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才可以进行。故本案在刑事审理过程中, 需对民事诉讼进行中止, 待刑事案件审结后, 再进入民事审理。即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中止条款规定,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则本案不能审理。同时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 按照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 与刑事案件的关联度不够的民事案件, 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打击后, 往往由于犯罪分子接受了刑罚处罚, 又限于赔偿能力的不足, 使得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难以获得赔偿。犯罪分子往往认为在接受刑罚处罚后, 就会抵免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且会通过一些手段逃避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 本案储蓄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并无必然联系, 本案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结结果为依据, 可以正常进行民事审理。刑事案件涉嫌盗窃罪, 而本案系储蓄合同法律关系, 系两种审理方向。从储蓄合同的角度分析, 受害人作为民事主体中的原告, 希望能最大限度的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赔偿。银行往往疏于管理, 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 在民事合同领域, 银行的此种行为就构成违约, 没有对储户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 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储户获得银行赔偿后, 不妨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 这样一来, 就可以保证两条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 既保护了储户的民事权益, 又不妨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问责。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本案民事审理基于当事人间的储蓄合同关系, 当事人是否违约, 无需以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 刑事案件结果对本案审理并非必须。故本案可正常进行民事审理。

  三、对储蓄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存在两种审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作为保管储户资金的银行, 与储户建立储蓄合同关系, 在储户取款过程中, 应对储户信息进行严格核实, 因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 致使储户资金损失的, 银行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犯罪嫌疑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 作为银行管理的自动取款机, 应对取款人提供的取款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在取款人使用克隆银行卡取走受害人储蓄款的情况下, 银行存在审查不慎, 对储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管的义务, 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作为储户也即原告, 在其使用银行卡密码过程中, 因保管不当, 存在泄露密码的过失, 对其储蓄资金被窃取亦存在过错, 亦应承担相应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 银行确实存在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管义务, 但因ATM机是机器并非人, 不能要求机器像人一样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核实, 不能强制要求机器等同于人的审查能力, 这样无形加重了银行的义务, 对银行也是不公平的。储蓄款被盗取时, 该ATM机运行正常, 故银行并无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是原告对未能妥善保其个人银行卡信息, 因其自身原因泄露银行卡密码, 以致储蓄款被盗取, 责任应在原告。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审理意见。因为在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后, 银行对储户信息及储蓄资金的安全负监管义务, 因银行过错或违约造成储蓄资金损失的, 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犯罪嫌疑人通过使用克隆卡在银行ATM机盗取原告储蓄金, 银行设立的ATM机应为银行业务的组成部分, 受原被告储蓄合同关系的制约。ATM机在储户取款时, 应对储户信息及储户提供信息介质的真伪进行严格审查, 在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的前提下, 致使储户资金损失的, 银行存在违约行为, 当然要对储户资金损失承担与其违约程度相当的责任。作为储户, 对其银行卡未进行妥善保管, 在使用过程中应存在不当行为, 致使银行卡密码被他人窃取, 从而使银行卡资金被盗取, 故原告也存在过错, 应自担与自身过错相当的损失。

  四、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原告、银行是否享有追偿权

  笔者认为, 刑事案件审结后, 银行就储蓄合同案件中对原告进行的赔偿, 即取得行使追偿权的依据, 可以就罪犯提起追偿权之诉, 就其赔偿原告的损失部分, 要求罪犯进行偿付。

  原告就其自担的损失部分, 亦可以向罪犯提起赔偿诉讼,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在进行民事诉讼取得相应赔偿权益后, 并不丧失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在盗窃数额符合相关追诉标准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 进入到刑事审判程序, 资金受损的储户仍能够通过刑事诉讼途径, 使得犯罪嫌疑人接受刑事审判, 使其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另外, 受害人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使得损失得以弥补。

  在实践中, 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受害人既起诉银行, 在民事诉讼中获得相应赔偿后, 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犯罪分子的退赔, 有可能使得受害人获得双重的财产赔偿。笔者认为, 如果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后, 没有超过其受损数额, 那么就不存在问题。问题是如果获得的双重赔偿超过其受损数额的, 笔者认为受害人会构成不当得利,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就需要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 要与受害人及时保持沟通、联系, 及时获得受害人已获得相关途径救济的信息, 防止此类情况的出现;另外, 受害人自身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于不应获得的利益不要去获取, 其也应清楚, 无法律上的依据取得的利益,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存在贪便宜这种侥幸心理, 往往也会自讨苦果。银行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已获足额赔偿, 笔者认为应享有相应的向受害人追偿的权利, 但是追偿应以受害人多获得的利益为限。

  五、对于克隆银行卡案件的相关反思

  首先, 银行与储户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后, 理应从安全保障等方面妥善保管储户的个人资金, 因银行自身原因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 银行构成违约,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相应丢失资金。银行应当提高ATM机的自动安全辨识级别, 传统ATM机对银行卡识别的方式, 一般都是采取芯片识别的方法, 但是这种识别方法就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利用这一缺陷, 使用克隆银行卡套取储户资金。笔者建议, 银行在完善ATM机安全级别的前提下, 考虑加入对人脸识别的相关设置, 对于不是笔者取款, 特别是对犯罪分子用其他物品遮挡脸部特征的, 都能起到很好的识别作用, 只有在确认人脸匹配后, 插卡后才能正常取出资金;另外, 在银行卡密码输入前, 设置输入取款人身份证号码、笔者爱好等信息, 这样使一些设置输入繁琐, 也能防止这类案件的发生。最后, 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卡芯片的加密研制, 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储户信息及资金安全, 不至于让储户资金被盗取。

  其次, 克隆银行卡案件的发生, 在一定程度上与储户不当使用银行卡密不可分, 通过案件事实的审查发现,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有刷卡消费的情况。笔者也查阅大量此类案件的相关判例及报道, 有些情况下, 一些别有用心的商户, 在其供刷卡使用的POS机上加装了读卡器, 在银行卡持有人使用该卡时, 读卡器能够精准的读取银行卡信息, 这样储户信息完全被套取, 而此时受害人并不知情;对于银行卡密码, 一般的人往往都设置成自己的生日或者是六位连续、相同的数字, 这样也会使犯罪嫌疑人在掌握银行卡的克隆信息后, 轻而易举的盗取银行卡内的储蓄资金。另外, 有些受害者在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时, 往往将银行卡直接就交给服务生, 并将密码告知, 这样会给一些怀不良动机的人提供更好的犯罪机会。综上, 笔者认为在日常生活中, 银行卡持有人, 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 不随意将银行卡出借, 另外尽可能避免使用刷卡消费的方式, 不能随意告知他人银行卡密码。在银行卡密码的设置上, 也应当避免选择自己生日或者是相同、连续的六位数字, 只有持卡人不断加强自身使用银行卡的安全意识, 才能使此类案件发生不断减少。

  最后, 为助于此类案件的侦破, 笔者认为银行应当在取款机周围设置大量高清晰的摄像头, 这样能够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 以至于不让案件侦查如大海捞针一般。另外, 作为公安机关, 也应当尽量将此类案件进行串联, 因为此类犯罪分子往往存在多人多地作案的特点, 这就需要各地公安机关通力配合, 将相关犯罪嫌疑人信息及作案资料、线索及时互通, 形成强大的侦查网。这样就会使侦查的范围不断缩小, 让片段的犯罪线索能够有效串联在一起, 使得案件及时侦破。

  参考文献
  [1]田红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2]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3]刘远.刑事法哲学初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4]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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