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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纺织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09 共3600字

  摘要:分析借鉴他国立法, 对在我国建立对纺织品外观设计提供全新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纺织品; 外观设计;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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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末,在摩洛哥马拉喀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最后文件,在该《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提到了关于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允许各成员国自由选择是以著作权法还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对纺织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 欧美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 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 制定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法。对此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1 问题的提出

  2006年,轰动一时的“思凡诉大连金鑫服装设计侵权案”以原告的胜诉而告终,这是我国第一例纺织品领域的侵权案。人们开始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但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重视维权,都会拿起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外观设计是指对于产品的外观,包括产品的形状、色彩和图案等做的设计,使之观赏起来具有美感。在相同产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的前提下,外观设计更好的产品,会更加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欢。

  “一般来说,纺织品的外观设计主要包括了纺织物的图案、花型以及服装款式设计[1]。”纺织品的外观设计体现出了设计者对于服装设计美学以及流行趋势的把控。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纺织行业在不断地发展,从传统纺织行业,逐步转型升级,向高科技纺织行业转变。不光是仅仅涉及到服装以及居家用等相关行业,更多的开始转向军事甚至是航空航天等领域。对于之前传统纺织行业来说,当一个设计师设计出一款衣服以后,就会有不少的服装厂家开始仿造,对于懂服装技术的个人或者有经验的厂家来说,仿造衣服并不是难事。但是对于设计师来说,一件衣服是耗费了很大的精力和物力才设计出来的,投入势必不会少。一方面,从设计师的角度看,是自己的心血被盗取却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从仿造者的角度看,轻轻松松就可以牟取暴利。从这个意义来看,一个法律缺陷就明显地突现出来:法律对于纺织服装行业的产权保护严重缺乏。从国外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国外将纺织品外观设计划分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当中。设计者或者是所有者,对其具有独占的权利,并且该设计对设计者或者所有者所带来的利益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

  2 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纺织大国, 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出口国,在纺织行业具备许多传统的优势[2]。”加入WTO后,中国的纺织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从目前的情况上看,我国纺织行业的竞争力相对于国外来说比较弱,无论是产业结构、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以及产业技术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产品外观设计水平和产品创新能力方面也是略有欠缺。

  有些专家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纺织行业的竞争力还不高,主要还是集中在创新方面。因此要着力提高设计水平和技术水平, 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国际竞争力。但是在此之前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我国国内,一个设计师或者是厂家设计出一个新的产品,其他的厂家就多有效仿,导致市面上充斥着一模一样的产品。比如微博上经常会爆出服装抄袭案,一些网红或者是厂家常会抄袭一些比较大牌的服装,用网红本身的流量或者是低价宣传来获取利益。但是因为维权意识普遍比较缺乏,以及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在本土很难杜绝这样的抄袭和盗版,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纺织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形象。另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大众普遍缺乏维权意识,没能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或者是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使很多设计师设计出来的产品被国外的一些厂商窃取,并且利用其先进的生产技术先生产出来产品,然后倒打一耙,反而起诉我国侵犯了知识产权。

  以上这两个问题反映了我国目前对于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维权意识淡薄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为了提高我国纺织品的设计水平和促进我国纺织品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纺织品行业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3 国外对于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在美国, 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 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 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多法并立, 并且又重叠的局面[3]。”

  也就是说,美国主要在专利法中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而且外观设计具有专利权和版权的双重特征。在版权法的保护中,要求外观设计的艺术性要从物品的功能性中独立出来,即其具有独立性,且该外观设计要具备独特的方式才可以。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体现在商标法中,但是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二是商标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外观设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美国在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立法中涉及到了专利法、版权法以及商标法,如果一个纺织品外观设计获得了商标权,这个权利是可以获得永久性的保护的,只要其一直被使用即可。

  在欧洲,许多国家设置了专门的立法,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比如德国的《外观设计注册法》、英国的《外观设计版权法》等,且欧盟也尝试设计整个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共体外观设计法令》,统一整个欧盟成员国在外观设计的保护标准。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两种制度。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是指申请人申请保护后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在整个欧盟的范围内,申请人的权利保护期限从其申请日开始计算,为期5年,且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5年,可申请4次。也就是说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5年。非注册外观设计指不需要申请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但是保护的仅仅是光明正大的抄袭,不保护相似的设计,保护期限也短,仅仅为3年,从披露之日计算。但是非注册外观设计可以申请变更为注册外观设计,申请时间是设计公开后12月内。

  显而易见,欧盟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是大于美国的。这并不是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因为法律制度的优劣不仅仅是保护对象的范围大小,更多的是能有全面且有效地获得保护。因为美国的法律制度严格地区分外观设计及功能性与实用性,因此很多集功能性、实用性和外观设计于一体且无法分割的产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不光光会考虑美感,也会考虑实用性与功能性,因此单独保护外观设计并不能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4 我国制定“工业版权法”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完善著作权法,将其纳入到著作权法的范畴内,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在对作品的列举中没有纺织品外观设计, 建议修改著作权法, 将纺织品外观设计列入作品的范围[4]。”其实,这一建议并不能更好地解决实践问题。就目前的法律现状来说,我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将其放在专利法中予以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在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也并不全。

  “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表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部分[3]。”但是,往往外观设计和产品的功能性实用性是密不可分的,而专利法却不保护功能性和实用性,因此在实践中会遇到诉求与法律保护不契合的问题,因此对于工业产品外观保护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保护制度,才能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

  如上提到了欧美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欧洲与美国的保护制度相比而言,更具有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从目前的立法趋势以及实际状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都不是从专利法或者是著作权法中予以保护,单独立法的模式反而越来越多地受到其他国家的参照与选择。美国的司法实践也开始转向与单独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可以参考欧盟的立法模式,将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等分离开来,单独立法,建立我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关于该保护法的内容可以从以下3方面入手。

  首先是明晰外观设计的概念,因为国外的立法将外观设计的艺术性与功能性实用性分离开来,予以保护,但是实践中也会存在很多无法分离的情况,那么在设计法律制度的时候要予以全方位的考虑,将这种情况也纳入进来。

  其次是外观设计的取得及保护期限、终止原因,将其与以往的专利权相区分。

  最后就是外观设计的内容与转让等问题。还有就是侵权后救济途径,分析认为更倾向于仲裁前置程序,一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可以防止设计信息的泄露。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法院拥有最终的判决权。

  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其法律保护制度单单靠目前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保护是不够的,无法满足目前实践中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因此应当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更好地保护我国设计师及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增强我国的产品竞争力,更好地促使我国成为世界纺织强国。

  参考文献
  [1]孙淮滨, 周毅灵.论纺织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J].中国纺织,1995 (10) :32-34.
  [2] 张旺笋, 沈小丽.加入WTO后, 中国纺织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上海丝绸, 2002 (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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