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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风险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23 共3051字

  摘要: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看到共享经济的影子,共享经济虽然产生的时间不长,但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符合我国发展的绿色原则。但共享经济作为新生的社会事物,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共享单车为视角,讨论其押金退还的风险问题,以期待能够对该问题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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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享单车平台收取使用押金的合法性分析

  (一)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的模式

  目前,我国现有的共享单车运营平台的运营模式均以下载单车指定App,以手机号注册账户后进行使用。虽然部分单车平台已与支付宝等第三方App绑定,根据用户信用可免押金,但大部分运营平台仍需支付押金。而退还押金,基本都需要3至7个工作日。共享单车平台收取上述押金后,仅根据用户申请情况,将押金退回。

  (二)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的法律定义

  共享单车支付的押金多为199元,但它解决的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所以产生的使用费用不可能超过押金。如果作为履行支付费用的用户违约时,以押金与债权相抵消及用户违约下无须返还押金的观点明显不妥。而且当下各平台做法均为支付完车费后,才能申请退还押金,就不存在相互抵销的情形。故该平台押金的主要性质还是强迫用户结清未支付车费,定义为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较为符合共享单车押金的特点。

  (三)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的合法性

  共享单车虽属于“互联网+”模式内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但各平台为了牟取商业利益不断竞争。从其法律本质上看,平台与用户之间实际上还是一种租赁关系,只是这种租赁关系在“互联网+”时代避免了租赁双方直接接触,且租赁物的随时取用打破了传统租赁关系中的地域限制。但基于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防止租赁物被破坏,向承租人收取押金,实际是符合法律允许的。故共享单车的押金收取,作为一种基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或信托的所有权让与,其收取押金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是有合法依据的。

  (四)共享单车平台利用押金的合法性

  消费者在注册共享单车App后,向平台方支付一笔无法抵扣车费的押金,该押金直接进入平台账户(或银行专有监管账户),根据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当消费者向平台支付押金之后,平台对押金享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出台的《基于物联网的共享自行车应用系统总体技术要求》第6.1.8条中有关资金管理的内容,共享单车的应用系统对押金有资金管理的权利,而用户则有对押金进行支付、退回操作及其明细查询等权利,故实际上的资金持有人是共享单车平台。

  二、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模式的风险防控困境

  在共享单车企业无力经营的情况下,有诸如小蓝、酷奇单车,能够预见到风险,提前退款后退出市场;也有摩拜单车这种找到美团接手,明哲保身的企业;但是更多的是类似小鸣单车这种,倒在寒冬之中,无法盈利也无法退款的企业。所以共享经济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在押金收取使用上存在的风险。

  (一)预付押金易侵害公共利益

  平台与用户之间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依《合同法》调整。但笔者认为,共享单车App在各大应用平台上属于开放式下载,只要有手机的用户即可下载并注册为其用户,共享单车平台的对象并非仅限于那些已经注册的用户,同样泛指那些有注册能力,但是暂未申请注册的不特定社会群体。当平台出现经营困难,往往是继续经营,扩大App注册范围,吸收更多资金来扭转经营不善的问题,上述行为实际是对已支付押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未下架App的行为同样构成对不特定用户的潜在危害,在明显无法清偿押金的情况下仍然开放下载,是存在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风险的。

  (二)预付押金易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就目前共享单车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而言,没有一家共享单车平台主动披露其公司的经营状况。就一般消费者而言,其对注册并支付押金共享单车平台的信息来源,只有相关的网络搜索信息。但是就目前网络搜索信息来看,大多平台对经营问题均采取回避的态度,而检索内容是该平台在多少城市投放了多少车辆;目前盈利情况,多以“报喜不报忧”的态度进行信息公开。笔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有微博于2018年11月21日爆料郑州OFO公司人去楼空,公司高管早已在几个月前离职,而这些信息都是当前消费者所不能立刻知晓的,该情形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预付押金易产生金融风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暂计至2018年6月,我国共享单车用户人数已经达到2.45亿,仅在半年内,共享单车的注册用户就增加了2432万。截至2018年6月,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2.4511亿人,不考虑已经免押金的部分单车企业,以人均99元的保守押金模式进行计算,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融资量达到了245亿元人民币。从整个金融领域来看,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沉淀资金额度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大的数量。该数量如果不进行监管,则可能造成金融风险,一旦出现押金无法退还的问题,就极易产生类似“小鸣单车”的群体性事件。

  三、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建议

  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问题,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模式下之所以有诸多的共享平台上线,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能够利用用户押金进行投资,单纯靠着共享单车的收益,是不足以支撑整个行业发展的。但笔者认为,首先消费者个体面对的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单车共享平台,平台不论是在资金的收取、使用,还是信息披露上,与消费者个体相比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每个消费者个人去承担这种义务,明显是不合理的,而且共享平台的押金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往往会造成侵害公共利益。该种情况下,公权力介入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要防止公权力过度介入,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一)加快制定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应当更多地从制度层面制定平台本身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制定共享单车平台提供租赁服务的模式、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的收取方式、监管方式、使用方式等法律法规。尤其是在资金监管和资金专款专用部分,应当出台法律效力层级较高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同时,要鼓励共享单车平台引入第三方合作,尽早落实免押金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押金使用的监管

  笔者认为,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政府的监管二者并不矛盾。首先,共享单车行业需要自由竞争,淘汰一部分不成熟的共享单车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共享单车平台将押金用于企业经营、对外投资,但是就投资的内容、项目以及风险都应当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交由监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上述监管账户内的押金。同时,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除了对单车押金使用进行评估外,更多的行政监管应当放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例如,押金支付秒到账,但是退款却需要工作日审核,再者,余额难退的问题比押金的问题更为突出。

  (三)行业内部积极转变运营模式

  除了外力对共享单车平台的介入外,共享单车平台行业内部也应当积极转变运营模式,去除以押金盈利的商业思维,更多地回归到服务本身,重视营业收入,促进行业的良性运行。

  共享经济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形态,共享单车是传统车辆租赁行业和互联网结合的成功典范。共享单车的兴起便利了民众的出行,符合我国低碳出行的绿色发展模式。随着2017年共享单车行业寒冬过去,剩下的共享单车企业的硬件方面已经较为成熟,如何在这种硬件条件已经较为成熟的模式下,促进行业发展,降低社会风险,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希望在分析共享经济模式押金监管问题后,期待我国共享经济能够以一种良性姿态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颖.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属性[J].法制博览,2017(30):31-32.
  [2] 杨兴龄.民法物权[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
  [3]赵博瑜.试论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和规制模式[J].法制博览,2018(1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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