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时期到来, 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同事, 金融市场化、金融资产规模扩张也得到了同步的增长, 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所以要保护和促进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本文分为三部分, 主要是对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的内涵、现存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如何完善进行论述。
关键词: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宏观调控,完善制度
一、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的内涵
随着社会的发展, 金融业也日趋剧增的变化着, 金融法律也需要更完善的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是规定并调整在金融市场中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是依据社会的发展, 如果社会一直处于同一历史时期, 任何制度都不会有变化, 更不会产生新的制度, 所以, 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创新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的。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就源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及金融的协调发展。政府通过宏观调控, 在法律制度方面和政策措施方面对我国金融的协调发展进行调控。金融法在协调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促进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 就要发挥金融法调控的作用, 金融法调控, 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行使金融手段、政策对各地的金融发展进行有效的调节、控制, 并引导各地金融持续发展、稳定发展的过程。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金融法律制度属于宏观调控。现代社会的变化日益加剧, 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也有所改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金融法律制度在宏观上起到了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货币制度是导致金融制度发展的实质, 因而货币制度和信贷资金是金融制度最为重要的部分。二是金融法律制度调控的目标是实现各地区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不可能完全消除各地的金融差距, 但应积极缩小差异, 这样就需要金融法与其他宏观调控法配套运用。
二、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上级银行调控的金融法律制度不利于市场发展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是全国通用的, 各地的金融机构在资金适用、贷款支出, 乃至是在某些行业技术操作标准上, 上级银行都对下级银行有所影响, 然而, 上级银行实施的法律政策又很难顾及各地区的金融发展。就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货币操作的规定, 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 只是规定了中央银行可采用的货币制度的工具, 这就导致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银行这一系统的运作上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目前对银行的法律制度都是全国统一的制度, 没有因地制宜, 这样就不利于各地的金融发展。
(二) 货币金融政策的一体化不利于各地区金融发展
一体化的货币金融制度是我国现阶段金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另一重要问题, 利率统一的管制,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 如果在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官方利率, 即会导致西部资金外逃和西部银行惜贷, 还会使资金紧张的局面在西部地区更加严重。所以, 要想创新金融法律制度, 就要对中央银行实施的利率进行调整, 如果继续使用统一的汇率, 本质上就是一种对发达地区金融的变相补贴。
三、促进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
(一) 构建完善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政策性银行要想进行正常的运营, 就必不可少的要有足够的资金, 而我国此类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这就说明, 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吸收的资金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多。财政拨款是银行资金来源最主要的途径, 但是, 国家的财政也是国民交纳所得的, 也是有限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类银行的发展。所以, 要促进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 就需要使资金的来源渠道变宽。首先, 要以弥补资本金的不足, 就必须加大金融债券在政策性银行中的发行力度。金融债券风险小, 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吸引力, 而且还一般会被认为是政府债券, 因此, 政策性银行为了得到更多的资金来源, 发行金融债券是一种不错的途径。其次, 应加强国家专项基金对政策性银行的支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是此类银行的任务之一, 尤其是国家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 因此, 为了更好的促进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 国家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最后, 可以考虑将一些社会基金等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只有构建完善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才能更好的促进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
(二) 构建完善的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货币金融制度, 是指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货币需求量及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进而对我国货币制度的调控。货币因素是外国学者托宾在1955年首次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在某种程度上, 为了各地的发展国家金融货币制度主要是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支持。一般来说, 货币制度都是由中央银行在对各地区资金需求进行分析后, 根据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及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因地制宜地制定差别化的货币制度。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在日剧变化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因此, 只有构建完善的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才能更好的发展创新的金融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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