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本科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

物流代收货款直接融资的金融法律问题及责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30 共5618字

  摘要:物流业务在各地商贸市场尤为繁荣, 代收货款服务是其一项增值服务。该业务使得物流公司产生大量资金沉淀, 其利用该资金去从事其他行业投资, 因而代收货款成为了物流公司直接融资的手段。物流公司是否有权代收货款以及挪用资金是否合法存在争议, 目前尚无物流代收货款融资的金融监管。一旦物流公司资金链断裂其往往选择“跑路”, 从而损害发货人权益, 因而有必要解决代收货款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并提出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代收货款,资金沉淀,金融监管

法学毕业论文

  1 物流代收款法律关系

  物流法律关系的厘清是解决物流代收货款困境的基础。物流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卖方(发货人)、买方(收货人)和物流公司,如图1所示。一是卖方与买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这是卖方与物流公司订立合同的基础;二是发货人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以及委托代理收款法律关系;三是物流公司与买方之间的附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1) ,所附的条件即是买家必须支付货款。

  代收货款发生在卖方与物流公司之间,因而重点对该委托代理收款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根据该法律关系,物流公司作为发货人(卖方)的代理人,以发货人的名义代为领受货款,受领货款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发货人(卖方)。由此可见,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由内外两个部分共同组成,内部关系包括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和代为受领货款的委托合同,外部关系为物流公司代为领受货款的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买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来订购商品,并指定特定的物流公司。卖方将指定货物送至该特定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出具一张托运货物的凭证,该凭证上主要包括发货人的姓名和电话、收货人的姓名和电话、代收货款金额、运费、是否保价、物流公司的免责声明等,该托运凭证是发货人请求物流公司支付代收货款的凭证。然后,一般在货物发出的第二天,收货人(买方)即可到其指定的物流公司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金额于物流公司,只有在收货人将货款全额支付后,代收货款才即是完成。最后,发货人凭托运货物凭证去物流公司划款,请求物流公司将代收货款通过银行划至其账户,该划款时间一般是收货人提货并支付货款的三天后(即是代收货款的资金沉淀时间1)。划款成功后,这一委托代理行为结束。

  2 代收货款直接融资的金融法律问题及责任

  在梳理完物流公司代收货款法律关系后,不难发现物流公司在源源不断的业务中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沉淀,其挪用沉淀资金去投资其他行业从而提高自己的收益,用今天的代收货款去填补前一天应划拨到发货人账户的货款,将资金沉淀流动起来,这使得代收货款成为一种融资手段,代收货款具备了直接融资的性质。正是因为巨大资金沉淀的吸引,才会吸引资金实力并不雄厚的小公司进入这个物流市场,其目的各不相同,存在想要获得资金流去投资其他行业的物流公司,也存在“卷款而逃”的物流公司。除此之外,也存在经营数十年却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代收货款的公司。这种种行为都给物流业务带来较大的冲击,物流代收货款卖方的权益无法保障,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合同交易信任关系被破坏,更是导致物流行业良莠不齐。

  2.1 沉淀资金的权属问题

  2.1.1 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差异

  当谈及资金沉淀,人们往往想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基于在线上交易发展中解决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履行在先的风险而产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代收代付的担保平台,也产生巨大的资金沉淀,那么,是否能将物流公司类比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呢?笔者通过阅读文献以及对比二者的交易模式发现,虽然物流代收货款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会产生巨大的资金沉淀,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以下区别。

  2.1.2 代收货款权利来源

  任伟峰、刘洪锋(2012)[1]认为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具有了直接融资的性质,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物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代收货款的资格。笔者在网站上检索“本溪洪宇直通物流公司2”以及“沈阳三真驿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代收货款。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5条,公司章程记载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因而物流公司并非不能代收货款,而是公司可以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代收货款”一项,并且该项不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需要前置审批的目录中,并且法律对于代收货款这一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物流企业有权代收货款,从而享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此外,前文将代收货款确定为委托代理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此种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适用就是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权力来源,遵循发货人和物流公司的意思自治。因此,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发货人和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代收货款的合意,就不能禁止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物流公司有合法代收货款权利。

  2.1.3 沉淀资金的权属问题

  前文将代收货款行为认定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内部关系包括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和代为受领货款的委托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根据《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从内部的代理权授权关系来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收款的财产所有权不属于物流公司,而应当属于卖方(发货人)。从货币性质角度来分析,我国法律规定货币作为种类物的一种,符合“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如果根据该条规定,那么代收货款的所有权应当是归属于物流公司所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货币的五大职能是价值尺度、储存手段、支付手段、流通方式和世界货币,但代收货款作为资金沉淀,其价值不在于其流通作用,而在于资金的安全性,并且是保障买卖双方交易信用安全的手段,因而代收货款虽然是一笔资金沉淀,但是不能以货币视之,代收货款不适用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原则,沉淀资金的权属不归物流公司所有。

  2.2 物流公司挪用资金引争议

  物流公司是否可以挪用代收货款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法理上来说,物流公司对代收货款产生的资金沉淀没有所有权因而其无权进行使用。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但因其都产生巨大的资金沉淀,因而可以借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办法对沉淀资金的规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号令)》第24条4,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可见我国对于挪用沉淀资金的态度是非常保守的。但从实践中来看,随着物流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推荐,代收货款所形成的资金沉淀越来越多,沉淀资金进行一定投资而增值利用的呼声很高,大部分物流公司认为,沉淀资金作为社会资本如果出现闲置,那么会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所以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为了实现资金流动性的特点,各方都受益。因而,对于物流企业挪用代收货款去投资房地产、股票、基金、债券等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笔者倾向认定物流公司是非法挪用资金,因为沉淀资金的权属仍归于发货人。

  2.3 挪用代收货款法律责任

  2.3.1 挪用货款的民事责任

  物流公司挪用代收货款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但是当物流公司资金链断裂时往往会和发货人(卖家)引发纠纷。此时,发货人往往会起诉物流公司让其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责任的性质也存在争议,主要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2]以及债权债务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基于托运货物凭证上存在的委托代收货款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受托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其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归还所收取的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主要是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犯卖方财产权的侵权责任,此种责任是基于代收货款的权属问题,根据前文论述,代收货款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因而物流公司挪用的行为是侵犯其财产权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选择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基于代收货款所有权归属于卖方的理论,物流公司只要开始挪用代收货款就构成违约和侵权,但是实践中往往只有当物流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划拨代收货款时,发货人才会向法院请求救济。关于民间借贷债权债务责任,是基于司法裁判中案由归纳而得5,此种情形出现在物流公司无能力偿还代收货款时,往往会出具借条,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往往认为,虽然卖方与物流公司之间未直接发生借贷关系,但双方之间素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可以视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所形成的协议,该借条无重大瑕疵,原告因此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借条可以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此种承担责任的形式适用于物流公司向卖方出具了借条的情形。因此,发货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物流公司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

  2.3.2 挪用货款的刑事责任

  当资金被挪用,卖方的代收货款不能偿还时,物流公司一旦跑路很容易触犯刑法,从而上升为刑事责任。常见的两种罪名主要是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许多发货人在物流公司跑路后向公安机关提起合同诈骗罪立案,希望能够调查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判断物流公司对货款的挪用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6的规定可得,主观上物流公司要以主观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保证、故意制造造成使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在运输合同和委托收款合同中,虽然物流公司取得了代收货款权,但其占有属于合法占有(托运人授权),并不存在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的欺骗行为,因而并不能认定为是合同诈骗罪。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物流业务拒不给付代收货款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承运人是自然人,根据《刑法》第270条7规定,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企业法人则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可见将挪用货款跑路定性为侵占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规范物流代收货款的金融创新对策

  3.1 把代收货款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在2017年郑州两会上,郑州市运管局对物流跑路提案做出以下回复8: (1)代收货款服务超出其业务范围,类似于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2)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代收货款进行规制;(3)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徐勇(2012)提出建立监管代收货款的机制,建议参考2010年9月1日出台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对代收货款服务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非金融机构代收货款服务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来设置规范,包括从事代收货款业务门槛、监督与管理方式、违规处罚和报告规范等[3]。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因为代收货款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沉淀,物流公司作为第三方代收贷款的机构不能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因而只有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才能建立起一个长效的监管机制。

  3.2 构建第三方支付平台

  3.2.1 构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可行性

  虽然物流代收货款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不同之处,但是可以借鉴其优势并且根据物流代收货款的独特模式去构建第三方支付平台。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解决基于代收货款的信任危机。2015年HYT(天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启动了E-COD,一个收款的金融服务平台,此平台主要是针对目前物流行业由代收货款引发的频繁“跑路”事件以及信任危机的解决方案。2015年10月23日,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道路货运分公司组织在“物流代收货款风险管控及解决方案”研讨会上,E-COD董事长李岩溪指出:“E-COD易代收平台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与各个运输管理系统连接,对物流公司的代收货款进行线上引导和风险监控,为优秀的物流公司提供背书,从而化解这一危机。”9

  其次,平台可以提供更加透明和多样化的服务。为了避免该平台垄断资金沉淀,该平台机构可以由银行牵头搭建,强制要求各家物流进驻该平台,各种物流公司受到该平台的监管,该平台受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该平台同时也作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运输订单进行后台跟踪,从而使买卖双方更好把控交易的流程和环节。该平台还可以设置提货及时提现的模式,买家提货向物流公司支付货款后,卖家可以即时提现,将该笔款项划入自身账户中,从而保障双方交易效率和安全。

  3.2.2 平台对物流公司的监管措施

  首先,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拟进驻的物流公司进行资质审查,物流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取得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次,物流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代收货款账户,用于代收货款的收支与划拨。物流公司在进驻第三方支付平台时,需要向平台指定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缴纳备付金,其备付金的数量根据其一年的业务量来确定,不得低于其业务量代收货款的一定比例数额或者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再次,物流公司代收货款账户的沉淀资金虽不归属于物流公司所有,但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为避免第三方平台成为该资金沉淀最大受益者,第三方平台可以为优秀物流公司批准和背书资金去投资其他行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能提高物流公司进驻平台的积极性并且同时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最后,对存在重大操作风险和违规行为的公司,平台监管机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代收货款业务以及对公司账户及时冻结以保护发货人权益。

  3.2.3 支付结算模式的改变

  发货人和收货人在平台机构处注册他们的账户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发货人可以在平台机构选择物流公司发货,物流公司在收到收货人支付货款后放货以及进行验收,此时代收货款进入物流公司在平台机构开立的代收货款账户。发货人可以在平台机构查询订单发货情况,只要该代收款进入物流公司账户,发货人即可选择将该笔代收货款提现,平台机构有权根据发货人的划款指令将该笔代收货款划入发货人的账户。这种交易模式使得货款通过支付系统直接返还给发货人,在这种情形下,支付结算可以做到T+1甚至T+0当日入账[4],合理的资金沉淀期可以保障发货人货款的安全。除此之外,发货人和收货人还可以根据该平台来进行货物的追踪和查询。

  参考文献
  [1]任伟峰, 刘洪锋.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 2012, 24 (15) :29-30.
  [2]薛丽.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七位一体”规制模式研究——基于山东临沂商城物流市场的调查[J].中国流通经济, 2018, 32 (7) :103-111.
  [3]徐勇.探讨快递企业“代收货款”的长效监管机制[C]//2012中国快递论坛论文集, 2012:185-189.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