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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效率意识的障碍与形成动因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孟令燕
发布于:2020-05-22 共3313字

  摘    要: 民法学建立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一国之民的权益,大力推进国家法律的发展进程。当前阶段下的中国民法学主要包含两大任务,一是积极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学体系,二是深入促进国家的文明进步与发展。改革开放前期中国民法的实质内涵为期望经济效率的提升,即中国民法制定的初衷为“搞活经济”。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最初对经济效率的渴望仅为潜在的意识形态,在应对较为繁琐的社会结构时,大部分民事规则的经济性质将会被人们所误解,导致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生产成本,不利于国民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于此,“效率意识”的概念应运而生。中国民法学需要将效率意识进行规范化和精益化,从而为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与经济组织功能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中国民法学; 效率意识; 效率意识障碍; 形成动因;

  自步入21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处于持续完善的状态中。而中国民法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经济、文化、政治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进程。中国民法的基本内涵既体现出对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期盼与寄予,同时也承载着现代文明的建设大业。回首中国民法百余年的历史道路,尽管存在着部分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民法的建立大力推动了社会体制的革新与完善,使社会维持在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中。与以改革开放前期中国民法所坚持的朴素经济理念不同,新时期下的民法学者更秉持“效率意识”,完美展现出对经济效率这一观念的需求与期望。本文基于新时期下中国民法学效率意识存在的局限性,进而对效率意识障碍的形成动因展开一系列的深刻分析与探讨。通过深入研究抑制中国民法学形成效率意识的原因,从而全方位提升民法学中的效率意识。

  一、中国民法发展历程

  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当时所形成的计划经济制度为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打击,市场经济几乎无立足之地。拟定的民法草案当时正处于较为特殊的时期,民法草案无法被正式修订。因而,中国民法不得不接受被完全边缘化的情形。随着社会大众对物质方面提出了更深层次的需求,商品交易数量也呈逐渐上升的发展态势。针对于此,党中央开始决定正式对民法草案进行起草与修订,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1919年我国当时制定了七部法律,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并对民法通则的草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由此可见,当时的中国开始顺应经济变化的趋势,立法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局面。而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开始试行民事单行法,为接下来正式实施民事通则提供最重要的保障。1986年,中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标志着中国民法学开始进入国民生产生活当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切实保障国民一切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民法基础理论也从开始的寥寥无几,再到后来的《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法方法论,为新时期下我国能够成为依法治国的典范保驾护航。
 

中国民法学效率意识的障碍与形成动因
 

  二、新时期下中国民法学效率意识存在的局限性

  (一)过于简化效率意识

  就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坚持效率意识的民法学者侧重于精细化效率意识,且相对排斥朴素化的传统经济观念。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而言,中国民法始终秉持朴素的效率理念,当时人们的生产生活形式比较单一,市场交易模式也相对较为粗糙。在经济一体化的观念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国内的市场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经济效应的革新与最初阶段相比变得更加不明显、不精细。针对于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变化,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首先应对社会经济效应进行规范化、合理化以及精益化的设计,以此来获得更明显的经济效应的发展与优化。与此同时,目前的市场格局与市场交易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受到我国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影响,国民生产生活方式开始朝着网络化、信息化、专业化以及复杂化的方向发展。若想全面发挥出经济调节的重要价值,务必全方位考虑国民的精神需求与生活实际,更关注社会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行为选择逻辑以及交互关系,从而制定出与公民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合且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1]。除此之外,仅有少数民法学者重视效率意识问题,导致效率分析被过度简单化,进而导致容易在复杂情境中做出不效率的效率判断,为民法学的有效实施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而在中国民法中的《合同法》中经济合同方面的内容仍然包含罚款与扣留的内容,导致其更加倾向于行政立法的方向,从而弱化民法自身具备的特点,不利于民法的正常实行。最后,中国民法的内容条例过于简单,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必须要做出司法解释才能够实现对司法审判的要求[2]。若司法解释次数过多,则会导致法律意义失去时效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法律的威严,从而严重威胁论立法、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效率意识被淡化或遗忘

  在当前阶段下,中国民法学主要围绕法律行为、私人自治、意识表示等相关内容所开展的一种法律形态[3]。一般而言,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与中国台湾、香港的民法学说截然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陆民法学说的传统体系。中国台湾地区始终秉持“六法”的法律观念,并于1974年成立民法研修修正委员会,于1999年成功修正了民法债编,其所制定的民法债编是经过各种精心编排后所形成,足以看出台湾地区对待民法典认真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中国大陆的相关民法学者在围绕民法学说构成的相关要素时,通常对其中的效率意识过度淡化,效率意识可能会遭到遗忘。此时会有少数派学者往往忽视了司法与私人生活的合作面向,只依照自身主观的判断,坚决认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为个人能够自主进行决策与判断。进一步造成效率意识被逐渐淡化、遗忘,完全忽视了经济促进功能与激励机制的重要性。

  三、效率意识障碍的形成动因

  (一)受到朴素经济观念的影响

  在传统的道德观念中,大部分人始终坚持着朴素的经济理念,社会大众也更加秉持朴素的生活方式。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由于朴素的道德规范可能会导致部分公民出现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问题,朴素的道德观念已经被如今的效率意识逐渐取代。比如在2020年1月吉林长春出租车的起步价调升为8元就是一个典型的效率意识事例,若想实现乘客与司机“共赢”的局面其实并不简单。从民法学者构建的教义学来看,应该对激励机制中的激励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从而确定最经济的方案。而此案例中司机即为激励对象,若继续坚持朴素的经济观念,则会降低司机的利益,保护乘客的利益。因而,若想权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应该更加理智看待效率意识的真正涵义,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假象矛盾而出现的经济效应。

  (二)知识的失真风险

  现阶段,大部分中国民法学者逐渐开始运用学科的流动性来分析与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进而造成知识的失真风险。比如在一个真实的法律事件中,由于中国民法学者一直很抵触经济学的相关内容,导致其不接受经济学的内涵知识,因而使民法学者对效率违约存在一定的误解。目前,对于效率违约主要存在两种认知,第一种认为效率违约只是关于“相对人预期利益的足额赔偿和准确判断”的务实判断[4]。一般而言,由于效率违约并不接受合约的束缚,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才能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局面,因而法官很难确信预期利益的实质内容,并不支持效率违约的看法。第二种则认为将效率违约中的效率一词视为违约方的单方效率,这种理解一般被视为错误的认知,因此在大部分经济学家所出版的书籍期刊中并不会出现此类见解。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阐述了中国民法的发展简史,在深度剖析效率意识在中国民法学中存在价值的同时,具体分析了当代民法发生的经济动因,并着重梳理了效率与公平二者间的本质关系。希望通过本文对效率意识在中国民法学的展开,可以为民法学者提供最宝贵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高仰光.中国民法百年小史[J].中国人大,2017(04):52-53.
  [2]熊丙万.中国民法学的效率意识[J].社会科学文摘,2019(01):70-72.
  [3]本刊编辑部.中国民法学科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3,25(01):6-21.
  [4]姜战军.中国民法70年:体系化和科学化不断实现中形塑自由、平等的现代社会[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05):1-11.

作者单位: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孟令燕.中国民法学的效率意识[J].法制博览,2020(10):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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