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有着五千年灿烂而又丰富的历史,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之中,礼与法的关系在不断地演进,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人类社会诞生的早期,礼与法之间是相互混淆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和儒家开始研究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并且促使礼与法分离。到了西汉中期之后,统治思想进一步发生转变,礼与法开始深度结合,并且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古代; 礼法; 春秋战国; 西汉; 关系;
一、前言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历史中,礼与法一直都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古代的研究文献来看,礼更偏重于强调道德规范,强调古代等级森严的尊卑制度,而法则更偏重于强调对古代政治社会刑罚的裁判方面。纵观中国历史发展长河,礼与法关系的演进一共经历了三个时期,分为夏商周时期、春秋战国秦国时期、西汉汉武帝时期。本次研究也将遵从上述三个时期对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展开重点的研究。
二、夏商西周时期
夏商西周时期是礼与法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该历史阶段中,礼法制度出现了混淆的状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产生是与宗教和道德有着紧密的关系的,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分化和混合是其进化的基本性规律,古代书籍中的“法出于礼”也就是对这一观点的印证。在夏商时期,礼文化是由祭祀活动产生而来的,并且随着宗族血缘关系的确定,礼文化已经作为区分社会层级贵贱以及关系亲近的一种社会秩序,在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在社会中形成了一套非常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也就是后世所称之的“周礼”。在其内容规定中,这种严格的宗法等级制度既包含着礼制方面的内容,同样也包含着法制方面的规定,可以说是礼与法的一种混合,从对于人们的行为规范的角度来看,在周礼中,礼与法律没有较多的差别,随着西周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多,法也开始有了细微的变化,在西周后期,法更多体现的是“刑”。礼与刑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密切的,在西周的礼治中,有着“失礼入刑”的说法,也就是说礼与刑都是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则是作为一种维护礼的手段。在西周社会中,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刑罚体系,刑是依附于礼治而存在的,这种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夏商西周时期礼与法的混淆,直至西周后期,统治阶级的司法统治经验越来越丰富,于是“法”的概念开始逐渐从礼治中剥离出来,法逐渐开始同刑罚和统治制度相结合,更好地为统治阶级服务。
三、春秋战国时期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各地诸侯的崛起,社会陷入了混乱阶段,在这个混乱的年代里,礼崩乐坏,诸子百家争鸣,一时间在社会中掀起了较大的风波。儒家和法家从不同的角度来思考社会问题,分别提出了德治和仁政、法治和刑罚的不同社会观念,但是从两家学说的本质内容来看,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其思想的内涵均是来自于西周的礼治,经过后世学者们的研究与论证,去其糟粕,从中分离出了礼与法。
在儒家的思想观念及统治观念中,“仁政”是其学说的核心,“克己复礼为仁”的思想更是突出了礼治体系中德礼教化的重要性,通过对人性的教化,使其具备礼治的思想,从而形成儒家之礼,进而规范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统治。在法家的统治思想中,他们强调的是“政刑”,目的是通过严苛的刑罚律治来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使得社会具备良好的秩序。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中,商鞅变法、郑子产铸刑书等都是这一思想的反映,但是追根溯源,法家思想的发源来自于西周礼治体系中的刑与法的思想,在后世的演变之中,在制度和思想上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也就形成了法家的思想。
礼与法的分离皆是继承西周礼治中的相关内容,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分支,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礼治与法治在内涵中是一致的,并不是处于完全的对立面。在法家的思想中,法家并不排斥礼法所蕴含的尊卑、社会等级、亲疏、长幼等秩序,他们不仅不排斥,而且还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这种等级观念,例如,在商鞅变法中,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明尊卑等级、臣妾衣服以家次”,而法家所反对儒家最主要的就是那些无用的礼治,同样,儒家也并不否定法治的作用,论语中曾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儒家也仅仅是反对法家那种滥用刑法、过度依赖刑罚的主张,认为刑罚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而礼法则是治理社会的原则内容。在秦朝时期,法治和礼治的对峙到达了高峰,在秦朝灭亡之后,汉朝承袭了秦朝的制度,并且在法治和礼治方面基本上都沿袭了秦朝的老制度,但是在西汉中期,随着社会的稳定统一,统治阶级开始更加注重儒家礼治的教化作用,在社会的变化中,礼与法的关系再度发生了变化。
四、西汉中期及以后
秦朝历经两世而亡,汉朝建立之后,在法治制度以及礼治制度方面基本上都沿袭了秦朝的内容,但是随着汉代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到了汉武帝时期,朝廷的内忧外患基本上解除,社会呈现出清平安定的局面,为了进行思想统治,汉朝的统治者开始将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尤其是在汉武帝时期,开启了礼法结合的趋势,“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等思想开始占据上风,也就是说,在汉代的统治思想中,利用《春秋》中所记载的案例以及相关的论述内容来作为汉朝道德原则的制定以及司法审判的主要依据,从整体上来说,就是利用“礼法”来作为“法治”的评判标准。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所提出的儒家思想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性,在汉武帝时期,由于社会的稳定,匈奴的肃清,这时候的社会发展需要文治,需要利用思想上的统治来稳定民心,进一步巩固封建统治,从而实现集权化管理。可以说,汉武帝时期的儒家统治思想是基于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发展而来,是对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与升级,同时在汉朝时期的儒家思想中也吸收了法家思想的精华部分,构建出了具有明显统治色彩的封建政治思想体系。在汉朝的统治思想之中,统治者强调德刑并用,在社会教化过程中更加偏重于儒家德治教化的相关原则,希望通过儒家的思想来实现国民思想的统一,引导着被统治阶级去学习礼法,遵守儒家思想中那种尊卑有序、长幼有序的等级观念,将儒家的礼法观念作为社会生活的准则,则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例如在婚姻家庭中,夫妻的地位不平等、父子的地位不平等,父权成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从整体上来说,汉朝时期的礼法融合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主张德刑并用,突出德育的作用。在汉朝时期,统治者在立法层面上采用了儒家的中庸思想,德主、刑辅是主要的评判标准,将儒家的伦理观念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再采用刑罚的外部力督促国民自觉遵守礼治。第二,礼与法的融合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儒家思想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强调了君权神授,上天赋予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而这种思想正是封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第三,等级观念逐渐加深。在儒家礼治的思想中,其核心是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而在社会统治中,统治者也希望每一位民众都能够按照自己的统治去生活,各司其职,所以,统治者的思想与儒家礼治所倡导的等级观念是不谋而合的,所以统治者通过儒家礼治的教化,再辅之以刑罚等强制手段来引导民众遵循长幼尊卑这一社会秩序,从而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统治者的统治。
汉朝以及后世的礼法结合,都是以礼为主要的指导思想,利用礼治中所蕴含的伦理道德、尊卑秩序成为立法的主要依据,在后世的发展中,各个朝代的统治者首先是以“以礼为主”进行统治的,这一转变自汉朝开始,每一个朝代都在不断地被加强,唐代时期的“礼乐禁于未萌之前,刑制于已然之后”,这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发展已经至臻成熟。
五、总结
我国礼与法的争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的逐渐稳定以及人类文明的发展,礼与法的结合形成了一种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绝佳制度,在统治者的倡导之下,人们的思想由儒家的礼治来教化,人们的行为由刑罚来规范,礼与法共同稳定社会统治,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礼与法的这一关系一直延续到清末时期,直至外来侵略者的冲击才使得这一关系和制度被迫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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