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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李阳阳
发布于:2020-09-30 共3289字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不断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慢慢的受到国家层面及地方政府的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随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新的问题也伴随着该制度的发展而涌现出来.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背景,探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情况,浅析该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据此提出笔者的个人建议.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法治建设; 政府;

  作者简介: 李阳阳(1994-),女,辽宁丹东人,沈阳工业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广大群众对于自身的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行政领域相关法治成果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政府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城市的发展,经济社会的转型都离不开法治政府的有效决策和部署安排.而在涉及到行政机关合同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等业务工作中,如何激发政府的法律导向功能,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是一个重大的考验.

  二、国内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是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工作目标.特别是在推进政府行政工作的合法化开展的方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步较晚,其他的国家(地区)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在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中也是一个典型代表国家.根据统计,截止2019年,美国大约有28000多名律师为政府服务,分别分布在美国的各个州、县等层次;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大概有450名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在1989年,司法部颁布了文件《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此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始起步.在我国,最先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地区为深圳,在1988年9月,截止目前,已经有30余年的发展.

  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前期来看,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的时候,主要的工作就是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政府机关参加诉讼,这是我国早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对于各省市地区的政府及其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对于加速法治政府的建设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二)英、美法律顾问制度的介绍启示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发展得较为成熟,特别是英国和美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府法律顾问模式,在推进国家法治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不完善,有一些问题还有待讨论.英、美两国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和构建过程中的先进做法,对于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英、美两国的法律顾问通过长期的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法律顾问模式,而两国也不乏一些有益的共同之处.只是由于各自国家文化和发展不同,政府法律顾问也各有特点.英国和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都有着自己相对完整的体系,而且经历一段时间发展,更加完善地为政府服务.

  英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历史悠久,最早起源于两位辩护律师在受聘于英国政府后常年奔波于巡回法庭为政府服务.在英国,政府法律顾问是独立自主的.英国政府与所聘任的律师只是聘请与受聘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监督的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只在政府需要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服务.因此,政府法律顾问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会因行政编制等原因而受到政府行政指令的干预和影响.其次,英国的法律顾问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其在判断相关的问题时更具有中立性.英国政府行政指令无法干预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工作,因此,其在发表意见及表明观点的立场上也更具中立性,无须受政府法制机构限制,多以执政者角度去审视问题.

  美国政府法律顾问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现主要表现为白宫法律顾问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美国政府法律顾问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司法部的法律顾问,另一部分是其他各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各部门法律顾问总顾问与司法部长共同组成政府法律委员会.各部门法律顾问在司法部领导下进行沟通合作,从而有效提高联邦政府的工作效率与法治水平.

  三、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发展较为缓慢且不均衡

  我国作为世界的人口大国,近几年的发展也是十分迅速的,对于法治的需求也是很急迫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在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约两万余人,这个数字不到全国律师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同时面对大量的纠纷和案件,这个数字更是微乎其微.这样的悬殊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建中的作用,也无法全面、有效、高效地解决政府日常产生的法律咨询问题及突发和群体事件.

  (二)顾问制度形式化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速,从国家层面上,我国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随着两会的召开,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多次在会议上被提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三个步骤一起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个目标一体化建设.而根据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制度是社会迫切需要的,但是很多地区却将该制度流于形式化,没有真正的认识到这背后的法律原理和目标,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缓慢,没有切实解决政府的法律问题.

  (三)顾问的遴选制度不够完善,顾问能力参差不齐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参与人员,律师的专业能力以及社会形象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律师代表政府开展相关的法律工作,如何保证律师能有效地代表政府开展相关的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合理的遴选制度.但目前,各地政府关于律师的遴选制度是不够完善的,律师的业务能力及考核情况都没有进行统一的规范,就会出现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够专业,而资质较好的律师却无法进入政府法律顾问的系统中进行日常法律顾问的工作.

  四、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笔者完善建议

  (一)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进行明确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将法律顾问的选拔流程及最终合同的签订作为政府日常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并提供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工作评价制度、聘任制度等体系制度,以便为政府、社会、人民提供有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化进行

  制度的设立和制度的实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内容,目前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的完善,但是怎样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是推进政府法律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化进行,可以通过明确法律顾问主管部门、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

  (三)大力完善法律顾问队伍的遴选机制

  为了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的实施,顾问队伍的选拔应该进行具体的布置和安排.首先,要保证遴选的程序和内容,保证遴选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才能确保顾问队伍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便于政府更好的开展工作.而在选拔的过程中,高校及研究院的一些学者和法学专家也应该纳入顾问队伍的重点选拔范围,因为其长期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和科研等理论性的工作,可以很好的为政府行为提供理论支撑.

  五、结语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对于我国法治化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政府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的作用是承上启下的,所以有效合法的规制行政权的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两会的召开,民法典的审议通过,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轨道上正在加速的前行,接下来如何解决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各级政府应该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旺荣.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N].人民日报,2014-1-15(18).
  [2]刘韦.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知识经济,2018(11):9.
  [3]宋智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5(03):52-59.
  [4]宋智敏.从"法律咨询者"到"法治守护者"--改革语境下政府法律顾问角色的转换[J].政治与法律,2016(01):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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