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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影响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16 共4725字

  摘要:阐述基于新会计准则条件下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 探究新收入准则的具体条款项目, 并且提出立足于新型的会计收入准则条件下软件企业的相关收入确认的管理重点, 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 软件企业; 影响因素; 收入确认问题; 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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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我国近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基础上, 很多企业都受到了这一政策的影响, 尤其是软件企业。这一准则对软件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改进和处理企业收入确认的工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企业收入确认这一工作也是软件行业赖以生存的主要依据。在新会计准则视野下, 认真分析软件企业中所出现的收入确认问题, 从中掌握企业的运营方式, 从而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 进而为软件企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限于我国传统的企业收入准则没有对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内容作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造成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不统一, 阻碍了软件企业之间的水平比较, 而随着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出台了新型的《会计收入准则》, 对原有的收入确认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原有准则规定的时间点要求是风险和报酬迁移时, 而新型的收入准则提出的时间点是客户获取产品的控制权利时, 这一新型文件的出台, 对软件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基于新时代背景下的会计收入准则, 怎样根据软件企业的业务实质分辩、确认收入就成为当下实践工作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1 新收入准则在软件企业收入确认核算影响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 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有将产品的实际主导权利进行转移, 且该产品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完全由购买方享受的情况下, 才可以确认收入。在此环境下, 软件企业所受影响较大, 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的限制使得软件企业在传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确认时点发生变化。

  1.1 对软件开发收入确认的影响

  在传统的收入确认准则中, 企业要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不同种约束条件, 导致软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些服务或产品已经满足交付条件, 但却因未达到收入确认的某项标准而延后, 或合同内容未完全履行完毕, 但因满足收入确认准则所有条件而导致收入必须要确认, 合同义务却未完全履行完毕。在新收入准则下, 软件企业对签订的合同可以将其中合同义务进行细分, 并以细分的义务按比例分摊合同价款, 在不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即可确认收入, 保障收入确认的时效性, 软件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安装、调试及后续培训角度对合同义务进行细分, 分别确认收入。除此之外, 软件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大多涉及售后服务, 企业可以将售后服务单独列为一项合同义务, 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该项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延后, 而非传统核算中的合同价款全额进入收入, 再通过损益项目对售后服务进行费用化处理, 此操作可以直接影响到软件企业核算过程中的利润金额。

  1.2 对系统集成业务、技术服务等收入确认计量的影响

  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业务因其同时需要硬件投入和软件服务的特性, 使得其收入确认需以完工百分比法为基础, 在每个报表期间结束时对已完工的比例进行收入确认。在新收入准则中, 一旦控制权未发生转移, 系统集成业务就无法通过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也就导致软件企业需要对经济业务进行实质性分析, 寻求约定合同条款等方式来保障企业利益与义务的对价确认。举例来说, 系统集成业务客户需改良现有资产, 软件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量该项资产在改良过程中客户是否拥有控制权, 只有在客户拥有控制权的基础上, 软件企业才能够针对该项系统集成业务依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期间软件企业需要对法律条文、合同约定等涉及控制权的因素进行考量和评估, 保障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新收入准则对于技术服务等软件企业项目的影响较小, 技术服务等项目的主体控制权仍然保留在客户手中, 合同义务以服务为主, 传统的收入确认方式与新收入准则虽然限制性因素不同,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无实质性变化。

  2 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影响举例分析

  甲公司为软件公司, 与客户乙公司签订系统集成业务合同, 合同中约定甲方依据合同条款, 为乙方提供硬件采购、软件服务及其他后续服务, 直至合同标的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 约定安装及调试期限为6个月, 合同价240万元, 其中约定需要进行外部采购的软件和硬件产品乙方必须在交付时点支付160万元作为外采物品对价, 其余款项待标的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交付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依据合同规定, 甲公司2018年11月30日将外购的设备及软件等交付乙公司, 所交付标的物的采购成本为150万元。在后续四个月中, 乙公司持续为合同标的物提供安装、调试、检测等服务, 至2019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并完成交付。

  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前, 对项目的收入成本进行测算, 综合毛利率预计为8.33%, 其中需外采的设备及硬件预计成本为150万元, 软件安装、测试成本为70万元。

  根据新收入准则, 上述案例可以分为四种方式确认收入, 分别为产出法、投入法、直线法及商品销售法:

  首先就最简单的直线法来说, 软件企业无需考量完工进度等, 仅需要对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期间进行平均确认, 即每月确认40 (240÷7) 万元 (不考虑相关税费, 下同) 。

  其次就产出法而言, 软件企业可以在2018年11月将已交付的设备及硬件确认收入, 剩余价款按百分比平均计入剩余4个月内。如此操作的基础是基于软件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义务的分类无法继续进行细分, 只能够将需要采购的项目与提供的安装、测试服务相分离, 需要采购的硬件因市场原因及客户需求的后续调整, 无法继续细分, 所以只能够在交付时点一次性计入收入, 而安装测试等劳务无法准确测量, 可以按预计工期对收入进行分摊。

  在投入法确认规则下, 软件公司在设备及硬件的交付时点, 应依据已发生成本与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163.64万元 (150÷220×240) 收入, 后续发生安装、调试成本依据实际发生成本与总成本比例确认收入, 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的时点将已确认收入金额与合同价款差额一次性列入收入。

  最后是以商品销售法对案例中交易进行核算, 上述经济业务虽然交付设备及硬件的时点, 且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备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关资产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至乙方, 但是无法满足客户在软件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要求, 所以不能够确认收入, 只有在2019年3月31日确认交付的时点才能够全额计入收入。

  上述四种收入处理模式下, 经济业务的实质是一致的, 但是采用不同种方式对企业当期利润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其中该笔业务按商品销售法在2018年完全未确认收入, 但是采用产出法则可以将其中的160万利润划归2018年, 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发展需要, 通过对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 对新收入准则的政策进行利用, 但是企业一旦获取较大的主动权, 也就会对我国税源产生一定影响。

  3 对软件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收入准则的修订对软件企业而言不仅仅影响到收入的确认方式, 还会在后续的核算和披露过程中影响到财务资料的有效性, 新收入准则对会计资料的价值进行深度开发, 特别是在收入相关报表信息的披露和附注中进行了较为精细化的限制, 大大提升了会计资料质量。

  3.1 统一收入确认模型, 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在软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所涉及的业务较为复杂, 传统的收入确认准则依据商品形态确认收入,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类似业务无法实现纵向的比较, 并且传统的风险报酬转移理论下, 不同企业中的相同业务信息受制于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影响而无法实现比较。在新收入准则下, 企业只需要对控制权进行衡量, 只要控制权转移到客户方, 销售方即可确认收入, 并且新收入准则对劳务等无法确认控制权是否转移的项目明确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明确了企业收入确认方式, 新收入准则将经济业务的确认方式进行了同一的规定, 防范不同准则下类似业务处理方式产生冲突或出现盲区, 增强了市场经济中企业信息的可比性, 同时对于企业自身管理而言, 生产经营活动的纵向财务数据也可以实现比较。

  3.2 明确特定交易处理, 提高了会计信息价值

  新收入准则较传统收入确认准则而言更精细化, 对具体业务的特定事项进行详细的分析, 并规定了相关财务处理方式及管理办法, 传统收入确认准则具备指引性, 对经济业务的核算方式作出了方向性指导, 在实施过程中过多依赖财务工作者的专业判断。新收入准则中对常规性业务做出了指导, 并且规定了相关处理流程, 对个别事项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软件企业而言, 新收入准则下所有的经济业务可以实现对比, 完善的收入计量方式在后续管理中可以为管理者提供可比的信息, 同时报表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财报及附注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更准确的认识。

  4 对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影响

  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满足报表使用者深入了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从而服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传统的信息披露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和收入相关信息的注释。虽然在形式上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披露, 但是报表使用者难以通过披露的信息了解到相关收入的确认模式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较易被主观干预的核算影响, 从而做出不符合自身初衷的决策。

  新收入准则下, 要求企业在披露材料中必须对收入确认的判断方式进行列报, 提供给报表使用者明确的收入确认信息, 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到企业目前经营状况的基础核算规则, 进一步了解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获利能力。另外,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披露过程中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进行列报, 对未确认收入但实际收到款项列入应收账款项目中, 可以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真实有效的信息。

  5 对企业财会工作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于软件企业财务工作者而言, 是对传统认知的重置, 在财务管理核算中无疑会给企业和财务信息使用者带来益处, 但同时也会给财务工作者带来考验。首先财务核算要以事实为基础, 结合新收入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标准进行核算, 这也就要求财务人员需要对相关合同进行研究, 同时也需要通过对新收入准则进行分析, 保障核算工作的准确性, 而这样的操作仅是在核算会计角度出发, 在管理会计角度而言, 财务人员需要通过对新收入准则的研究, 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合同指引, 合理规划企业收入的确认期间, 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统筹工作。

  新收入准则下, 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规划对合同的依赖性较大, 在此环境下财务人员必须强化对合同的管理, 一方面合同作为法律要件必须得到妥善的保存;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在后续的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必然需要提供, 是企业收入确认的重要支持性资料。另外, 软件企业传统的合同签订模式也需要将财务部纳入签订决策组中, 传统的法务、销售部门制定的合同是具备可操作性的, 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 合同缺乏财务管理的价值。财务部门在参与合同制定的过程中, 可以通过对生产经营目标的细分加之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对重要的交付环节、结算方式等进行规划, 合理控制收入确认期间。

  6 结语

  软件企业要想在新收入准下实现收入确认的良性发展, 就要重新重视企业收入确认的基础和理论原则, 从而满足真实的实务需求。同时, 软件企业始终要把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当前的收入准则结合起来, 将其作为发展的指导方针。且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 以期新收入准则的实行能够解决软件企业中存有的收入确认问题, 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情况和收支情况, 进而提升收入确认和披露质量。文章主要基于新会计准则条件下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分析, 全面解决软件企业的确认收入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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