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会计准则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动, 它是我国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所提出的新原则, 这个新的准则更加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虽然会计准则已经有了一定的更改, 但是其和税收法规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主要分析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希望能够给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会计利润; 应税所得; 收入差异; 成本差异;
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能够使得企业会计行为能够更加的规范, 同时也能够更加有效的维护会计行业正常的工作秩序, 从而也能够更加有效的提高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同时也有效的维护了很多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所以, 从某个角度上来说, 新的会计准则的实施对防止企业为获得更大经济利益而实行的一些不是十分规范的行为都有着非常好的作用, 但是在会计准则下的规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新的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比较重视的是个人实际上所拿到的份额, 这是因为社会核算是站在某一个会计主体的角度而言, 要非常准确明了的去反映主体实际的经营情况, 但是税法是从一个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去衡量其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的, 所以就会出现相同的情况, 放在企业自身的角度而言就是其价值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 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来说, 其价值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新的会计准则中有如下的规定。企业在确定商品实际收入的时候应该按照购买方已经收货或者是应该收取的合同价格来进行,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还要注意的是价格公允现象不能放入到这一环节当中。同时还要按照销售价格除去销售时所使用的让利和商业折扣以及没有扣除现金折扣之前的数额进行详细的计算。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 确认的收入当中要包含的项目主要有会计核算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价格外的费用。
而对于劳务部分的收入而言, 会计准则当中也有非常好的阐述, 要对收入的金额进行非常准确的计量, 而相关的利润也能够更多的进入到企业当中。同时也能非常好的保证施工中的相关成本都能计入到成本项目当中, 税法规定的劳务费用则更加重视形式上的东西, 也就是纳税的时间是获得收款凭据的时间。
从计量的角度的来说, 应该在实际的计量工作中坚持谨慎的选择, 如果使用资产负债表可以将劳务费用计算出来, 就应该按照劳务费用在总体费用中所占的百分比来计算劳务收入。如果使用资产负债表无法对劳务费用和交易的情况进行准确的体现, 就要看劳务费用是否得到了相应的补贴, 进而确定劳务成本, 进而将其算入到劳务收入当中。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 收取款项或者是相应的凭据内容就是营业额的一个重要的根据, 所以如果纳税人没有受到销售过程中的应得款项或者是没有相应的票据和凭证, 在缴纳税款的时候, 这一部分将不会计入到应纳税总额当中。如果已经开了发票, 不管款项是否得以顺利的流入都要计算到纳税本金当中。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管理机制可知, 企业在领用或发出产品存货时, 需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等方法对货物进行计价, 以便得到确切的成本数额, 为后续利润及应税所得的计算提供确切的参照资料。而在成本费用核算期间, 后进先出法在税前扣除计算方面存在限制, 若纳税人采用的存货管理流程与此种方法一致, 则必须确定存货计价方法, 并不得中途轻易改变, 以避免对存货成本数额造成影响。期间, 若是需要对存货方法进行调整的, 理应在下一年度纳税工作开展前, 抵达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 确保后续会计管理工作能够正常落实, 才能避免对应纳所得税造成影响。
其次, 结合会计制度规定可知, 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有资产将不再计入折旧, 而根据税法条款可知减值准备同样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 在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而不再使用的固有资产则可以计入折旧, 并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若要提高固有资产的利用率, 则可以将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以便新出台的固有资产计提折旧范围得以扩充, 使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固定资产纳入折旧范畴。另外, 结合税法规定可知, 对于建筑以外未使用的固有资产不得纳入折旧范围, 直至此类固有资产出售或以投资方式脱离企业管理范畴, 才能计入折旧范畴。
另外, 在企业薪资成本方面, 税法中主要采纳了工资薪金支出的方法。在计税工资扣除过程中, 需按照人均月工资限额、员工人数确定大致的薪资限值, 以便实际发放的工资控制在扣除标准以内, 使企业成本费用可控性增强。而若是存在超出限值的薪资部分, 可结合实际状况扣除, 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 不得有任何变动。
三、股权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会根据不同的情况, 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初始成本的具体数额, 如果在计算的过程中采用的是非货币性或者是债务方式重组的手段来完成任务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和确认的时候, 会计制度通常会使用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替代, 如果采用的是权益法的核算方式, 就要将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和效益与投资成本的差额计算出来, 同时还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分销这些股权差额, 但是在我国的税法当中通常都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税费的征收, 同时也不能采取分销差额的方式来获得更高的利润。
会计制度规定, 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 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 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 并且不能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可供股息分配的利润也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税后利润的分配额, 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
四、结论:
在我国市场经济高度发展, 同时世界范围内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新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已经能够很好的反映出国际的发展趋势, 同时, 它也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为企业的科学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它也可以使企业充分的加入到会计信息披露的行列中来, 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促进各行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税务研究.2004.11.
[2]刑启亮.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与协调.财会研究.2006 (7) :28-29.
[3]李峦松.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协调研究.西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1-40.